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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内人士揭露招投标工作违法操作的八大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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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铁臂阿童木
时间:
2012-4-12 12:39
标题:
业内人士揭露招投标工作违法操作的八大手法
在刚刚结束的“四川省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座谈会”上,记者从与会专家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那里了解到,一些企业在招投标工作中以违法违规操作规避监督的八大通常手法:
手法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搞邀请招标。一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往往被搞成邀请招标方式。据四川省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招监办”)前一段时间的检查发现,四川某公司在一个产品招标中,共邀请九家企业,其中六家不具备资质条件。
手法二: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此前,招监办检查四川16家国有企业80多个招投标项目发现,其中有四家公司的10个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未通过比选确定,而是由相关负责人指定的。
手法三:不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一些企业的招标公告,有的在集团招标大厅发布,有的在厂内张贴,有的甚至只在办公室门口告示。
手法四:不依法制作招标文件。一些招标文件,既没有开标时间和地点,没有评标标准和方法,又未提出“投标人须在其投标文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要求,还设定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有的招标文件提出采用综合评标法,对商务报价不打分只排序,留下操作空间。
手法五:不依法评标。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其一,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某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为22人,违背“单数”的法定规则。某公司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参与具体评标工作,却对评标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有的项目5个评委全部是业主代表,有的甚至根本没有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二,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某公司所有项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都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而是在评标前另行制定。在一个项目中,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是商务20%、技术40%、报价40%,而评标时却变成商务30%、技术70%,报价不评分只排序。其三,不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推荐不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对候选人只推荐不排序,或者只推荐一名候选人。
手法六:不严格按法定时间和程序招标。具体表现为招标时间不符合要求,商务标、技术标不同时截标,或不依法确定中标人。有的项目出售招标文件至开标、评标时间只有三天,而法定期限为20天;有的项目,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足法定的五个工作日。
手法七:不依法订立和执行合同。比较突出地表现为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明明中标金额2500万元,但到签合同时,金额却变成了3000万元。
手法八:操纵招标结果。有的项目开标结束后,由于自己中意的投标企业报价过高,业主负责人要求各投标企业第二次报价,并临时决定将原低价中标原则改为次低价中标原则,从而让该公司中标;有的业主单位在项目开标前,突然变招标为询价谈判,对定标原则进行实质性改变。(侯大伟/经济参考报)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4-12 13:27
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的是哪个法?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12 14:47
俺也对第二条有些个不明白。要是这样,估计《条例》马上就得改。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12 15:02
招标代理工作中都是随便找的,前提是资质够,找招标代理有没有法律规定怎么找。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2-4-12 16:10
我也对第二条有疑问,这个招标代理公司应该是由采购单位自行选择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涉!
作者:
heiang2000
时间:
2012-4-12 16:36
这个我了解一点:现在有几个省份代理公司其实是通过比选或者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通过这种方式能够防止代理公司为了得到代理合同恶意压价、答应招标人不合理的条件、甚至于为招标人违法违规提供便利、出谋划策等问题,代理公司在代理过程中能够提高自身地位,不再像原来一样只是成为招标人的跑腿人、传声筒,具有了一定的自主权,能够减少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但是这种方式本人以为与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一定的背离。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2-4-12 19:58
标题:
回 毅青 的帖子
毅青
:
俺也对第二条有些个不明白。要是这样,估计《条例》马上就得改。
(2012-04-12 14:47)
四川所有的国投项目都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业主没有选择权。先打分,一定分数上的随机抽选中选人。
所滑打分也不过是数业绩和证书。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12 20:13
这麽低级别的违规?
四川的代理是强制比选的…主管部门也违规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2 21:30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s:122] 不单单第二条,第六条:有的项目,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足法定的五个工作日。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16 10:46
关于第二条,招标人本来就对招标业务不熟悉,再让他招标来确定招标代理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16 11:26
还是俺很久很久以前就说过的:都能自己招标找代理机构了,就自己自行招标买东西吧。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16 11:30
中标公示,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5个工作日的要求过时了。
作者:
wbtsx
时间:
2012-4-16 17:11
四川开始唱的“比选的歌”,左家庄的河北“紧随其后”,现在闹得大家都”骂街”。真是没事找事。
初中可能是好的。哎,脑子进水了!!!!!!!!!
作者:
蜗牛有车
时间:
2012-4-19 21:16
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的选定是服务招标中的特例,不是必须通过招标选定
作者:
无为而碌
时间:
2012-4-20 08:34
看来胆大之人还大有人在,很多问题的出现都只说明行政监管部门存在问题。实行代理机构比选或随机抽取确实也不科学,导致小型公司不被选取,运气不好的公司不被抽取,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不能体现优胜劣汰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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