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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条例第五十三条 [打印本页]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17 11:28
标题: 关于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报行得形成统一意见,它的原则是什么?是三分之二的成员统一意见,还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17 11:31
一般是少数服从多数吧。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4-17 11:36
少数服从多数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17 11:39
这是和《招标投标法》规定一致的;

在《招标投标法》释义2000年版中写道:
【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应为5人以上。之所以规定5人以上单数,主要是为了避免评委在投票决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时,出现相反意见票数相等的情况。】

看来,评标委员会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7 11:44
这肯定,为什么要单数呢就是为了这个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17 11:49
打分出结果与单数和双数有关吗?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17 12:00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这是和《招标投标法》规定一致的;

在《招标投标法》释义2000年版中写道:
【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应为5人以上。之所以规定5人以上单数,主要是为了避免评委在投票决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时,出现相反意见票数相等的情况。】

....... (2012-04-17 11:39)
呵呵,谢谢。
经查看《招标投标法》释义“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单数,以便于在各成员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可按照多数通过的原则产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4-17 12:01
楼主似乎没明白这个规定和含义,是说评标的结果已经出来了,评标报告的结论肯定按照评标结果来写,是评委个人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报告中表明个人意见。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17 12:28
有时解决了一个问题,可能会出来几个新问题。再奇想一下,有时具体是否可参考政治局常委表决议事规则呢?(^_^)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17 12:51
是的,单数就是防止支持和反对的一样多。看来是不能弃权了!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4-17 14:11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个人理解:

法律本来就没有对人员的比例进行规定,即:所有的评审委员会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换句话说:多数还是少数,本来就不是招标投标法起草人想要限定的事项,多数还是少数,本来就不是问题。

采取多少人的意见还是少数人的意见,来源于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尤其是主管部门的推行的示范文本)的授权,才会出现的;前提是:假定招标人授权评审委员先进行集体决策、再确定中标人。如果是不授权给评审委员会成员,不管是专家还是招标人代表,完全没有必要和其他成员商量并达成统一意见。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17 15:26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4-17 21:54
对于本条的理解我觉得7楼说得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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