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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打印本页]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4-18 09:07
标题: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采购项目,是否受政府采购法的管辖?

我认为是的。
理由: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主体符合,事业单位。
第二,资金性质,自收自支的资金也属于财政性资金,只不过本来是财政收,然后再拨付给你的钱,你单位自行收支而已。资金的性质没变,形式变了而已。

大家说,当否?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18 11:11
应该是。不过,是否有的是自筹资金的项目呢?
作者: 呆呆熊    时间: 2012-4-18 11:14
这个,本来就应该是!但是听说北京是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划到企业那一块,不属于政府采购。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4-18 11:42
目前对于财政资金定义还没有统一认识,目前从狭义来说就是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的资金,所以楼主项目可以问问财政部门他们怎么认定的。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4-18 12:36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对于预算资金,原有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区分,自从预算内外统编之后,现在一般不区分预算内、外。自收自支预算单位由预算安排的经费来源,通常是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其性质仍是预算资金。
  通常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借贷资金也视为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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