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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种情况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是否接受?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19 10:10
标题: 这种情况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是否接受?
在一次投标中,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在某大酒店的40楼开标,当天因电梯维修,无法乘座电梯,结果10家投标人中有8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1~10分钟才到达开标大厅。请问:这种情况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是否接受?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19 10:1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能接受。因为电梯维修,包括交通阻塞、飞机、火车晚点、风雪雨雾天气等造成投标文件晚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应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19 10:31
如果家数不够了,还得重新来一遍,可以征询监督人意见。
如果够三家以上,也就这样了。可是最有竞争力的可能就被落在外面了,很可惜。
代理机构应该提前嘱咐一遍,40楼开标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潜在危险。干嘛非得在40楼开标啊?!太可惜了。
作者: paul951    时间: 2012-4-19 10:35
个人感觉,虽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希望在今后的规定中,在明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同时能体现出人情冷暖,和谐!

向楼主所说的,这种情况,如果不是40楼,是99楼呢,所有的投标单位都未到,连招标人都未到,监督单位也未到,难道此次开标全部废标?
如果重新开标又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纯属虚构)



类似的问题,是够可以考虑向监督部门提出,由监督部门进行实际情况的分析,最终定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4-19 10:42
如果招标文件中写明在40楼开标,那就没办法了。如果只写明在某大酒店,只要进某大入酒店的就可以算到达(酒店都有监控录像),何况特殊情况。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19 11:00
无论是招标人还是监督,都不可接收迟到的投标文件!
法理大于情理!
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作者: jake5210    时间: 2012-4-19 11:22
这种因素应该是投标单位考虑的。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19 11:25
这种事好像和招标代理的责任(招标人的责任)密不可分!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19 11:34
法理与情理之间的较量。
站在各自的角度,都有道理可言。

还是按照法律办事吧,这样最多付出点时间成本
作者: heiang2000    时间: 2012-4-19 11:40
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开标地点在40楼的话,招标人应该拒收迟到的投标文件
40楼开标存在风险,这些投标人应该要考虑到,就如投标人应该要承担汽车半路损坏而无法按时到达开标现场是一样的[s:90]
话说本人还曾经经历过半个小时没挤上电梯的情况,大城市的写字楼电梯不是那么好上的[s:69]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2-4-19 11:45
拒收投标文件
作者: yun    时间: 2012-4-19 14:08
严格按招标投标法执行逾期送达指定地点应拒收。想想不也是有很大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吗,过了投标截止时间你还收的话,明显对其他已经递交的投标人不公。因此不接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9 14:12
依法办事!
拒收所有迟到的投标文件!
中国要变成一个法治的国家,从我们身边做起!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4-19 15:31
必须拒收,不解释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19 20:10
李秘书长在培训时说过类似的例子。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4-19 20:17
关系户的标书收下,没有关系的拒了![s:58]
作者: dangxutea    时间: 2012-4-19 20:50
制作好标书到递交标书截止时间很长得,为什么非要在参会时才递交投标书,这就是投标人的疏忽大意,不是没给留时间,而是投标人自己加大风险而已,非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收~!
作者: archfiles    时间: 2012-4-19 20:51
能收吗?搞不好下套子的人早到了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19 21:10
看招标文件写的是啥?
门牌号?
房间号?
楼层号?
作者: hyzong1972    时间: 2012-4-19 21:11
不能接收。
作者: lwg791001    时间: 2012-4-20 08:30
要是正规的,不用说,肯定拒绝。要是非正规的,可以接受。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20 09:14
[s:90] 此例无关操作正规与否。
理由如下:1)40楼的电梯坏了,无疑属于不可抗力。(出乎所有正常人的意料之外)
          2)电梯坏了的事实,招标方代理没有预案妥善处理,责任无端推给投标人。
          3)招标方代理的责任也是招标人的责任,招标人有权宣布因不可抗力和自己的过错取消开标,和监管方,投标方等协商解决方案。

举一个反例:同一件事,如果不是电梯出事,而是其他原因,那天早上酒店管理方拒绝外来人员进入,怎办?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20 09:26
40 投标 问题的看法

同意大家的意见,这种迟到的投标文件,不能接收。人们不能由于一次值得同情的招标投标,就破坏了一部法律。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只收到了两份投标文件,不足法定人数;这次招标活动失败,已经收到的投标文件不能开封;只能另择时间,重新招标。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分析失败的原因。

似乎,高楼电梯临时维修事件,是外界原因。

但是,仔细分析,其主要原因,还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身上:

你们为什么要在高楼的40层的会议室投标开标

我还不清楚,这到底是楼主设想的情况,还是真实案例

假如,招标代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就在该高楼的40层;那么,也应该可以租一个低层的会议室,减少投标人可能的麻烦;那是费不了什么事情的,总比重新招标要好得多。……

记得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我们招标公司曾经在经委招待所的6楼办公。一次投标,老外和中方代理的小伙子,在电梯故障的情况下,不得不拉着34个拉杆箱和纸箱,从楼梯爬上六楼,气喘吁吁的赶到投标现场。

此外,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也很重要。如果,只按照常规的做法,随便规定8点半……届时,正是交通上班高峰,很容易堵车,影响投标人的行动;电梯也是上班高峰,及时投标人到了楼下,干着急,上不去……

完全可以,把投标截止时间改为930;那样,大家都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了.

我再次感到:招标投标中的问题,不能仅仅从招标投标的某一时刻起分析;要思考起全过程,思考其前因后果.……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20 09:32
21楼网友提出:【其他原因,那天早上酒店管理方拒绝外来人员进入,怎办?】

在这种高级写字楼或者宾馆开标,有不少值得注意的其它问题。

比如,写字楼的保安,要求严格办理登记,方可准入——这样,耽误了时间——怎么办 ?

我建议:招标代理机构事先和保安联系,并派人在保安登记处协助;必要时,只登记投标单位,其他手续后补;以便早早到现场投标……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20 09:32
还是那个观点,招标文件中对于接收投标文件以及开标环节是否有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投标人能否运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20 09:56
本人的看法:1)本案属于“不可抗力”;2)本案中出现的问题,责任应在招标方;3)本案中出现的问题,投标方不应负任何责任;4)如果废标,投标方可以投诉,甚至起诉。
    由于指定酒店40楼某室接受投标文件,在酒店内发生的事情,属于(等同于)招标方私人办公性质,发生任何事情,招标方应负有责任。不能解释为投标方没有正确安排路途到达的时间的错误。(这种错误应发生在公共属性的范畴,是常识性的错误)。
    [s:103] 其他,请参见本人20楼的帖子。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20 10:12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0 10:34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个人理解:1、不存在责任的说法。2、"不可拒力"不要滥用,在理解上要把握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20 11:03
1)不可抗力与责任有关; 2)属于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

引用此文“招标投标中的不可抗力如何界定” http://www.ccgp.gov.cn/llsj/cglt/201009/t20100929_1291499.shtml
“对于招标投标中的不可抗力影响,特别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投标延误这一情况,我们应该参照我国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的原则精神以及国际通行的招投标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投标延误,投标人可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招标人可以酌情决定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或者接受投标人以传真等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这样,对于投标人来说既不失公平,对招标人来说,又可以避免潜在的有重要竞争力的投标被拒绝,可谓是两全其美。当然,在承认不可抗力影响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防止不可抗力被滥用。在招投标实践中对不可抗力因素的认定,一定要以法律规定为准,而且不可抗力因素和投标延误之间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防借不可抗力之名而行串通投标之实的情况发生。”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20 11:16
有童鞋说存在不可抗力

我不认为有什么不可抗力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20 11:1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个人理解:1、不存在责任的说法。2、"不可拒力"不要滥用,在理解上要把握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 (2012-04-20 10:34)
不是这样,类似的事情有处理过。正规的,合法的延迟开标。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20 11:23
法律规定的拒绝投标的条款,只认结果,过程是否有什么特殊情况,一概不予理会,不然还要分析这个情况,分析那个情况,招标人哪有那么多精力去回应调查,监管部门又如何判断什么情况是合理的特殊情况,什么情况又是弄虚作假,累不累啊。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20 11:26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法律规定的拒绝投标的条款,只认结果,过程是否有什么特殊情况,一概不予理会,不然还要分析这个情况,分析那个情况,招标人哪有那么多精力去回应调查,监管部门又如何判断什么情况是合理的特殊情况,什么情况又是弄虚作假,累不累啊。 (2012-04-20 11:23)
[s:111]不累的又可以当饭吃的差事,也不好找啊?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20 14:53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s:111]不累的又可以当饭吃的差事,也不好找啊? (2012-04-20 11:26)
生存第一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0 20:47
投标人投标延误了,投标人有什么责任呢?现阶段,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这个啊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0 20:49
电梯坏了,您可以走楼梯到40楼啊,怎么能把这个都变成了不可抗力呢?完全可以克服啊!个人理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0 20:56
而且“不可抗力”的出现,都是用来免除或者减轻某方责任的。在此案例中,投标人投标延误,无法递交投标文件,就算造成招标失败,难道招标人要追究投标人的责任?要追究,是不是也应该是投标人来追究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0 20:58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法律规定的拒绝投标的条款,只认结果,过程是否有什么特殊情况,一概不予理会,不然还要分析这个情况,分析那个情况,招标人哪有那么多精力去回应调查,监管部门又如何判断什么情况是合理的特殊情况,什么情况又是弄虚作假,累不累啊。 (2012-04-20 11:23)
类似“视为”!中国之所以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就是国人太“聪明”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0 21:03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1)不可抗力与责任有关; 2)属于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

引用此文“招标投标中的不可抗力如何界定” http://www.ccgp.gov.cn/llsj/cglt/201009/t20100929_1291499.shtml
“对于招标投标中的不可抗力影响,特别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而 .. (2012-04-20 11:03)
http://www.ccgp.gov.cn/llsj/cglt/201009/t20100929_1291499.shtml
真的,这文章引用了很多法律条款,也案例,但是,我觉得写得很一般,误人子弟。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20 21:41
下面的深圳条例内容有助于网友理解这个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最新修订版)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可以中止政府采购项目:
(一)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需经整改后方可进行的;
(二)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活动暂时无法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机构应当在作出中止采购决定当日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
按照前款规定中止采购的,中止采购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采购程序。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20 21:53
28楼网友所介绍的文章,开始一段说的是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中的不可抗力如何界定
http://www.ccgp.gov.cn 2004年02月02日 13:34 中国政府采购网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术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
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
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民法通则》
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
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免责抗辩权,通俗地说,就
是一种当事人主张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并没有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而且
招标投标过程中因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也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那么招标投标过程中究竟有
没有不可抗力这一概念呢?如果有,又该如何界定呢?】

我的理解:这里,归纳了“不可抗力”的两种类型:自然因素的(如地震,洪水等);社会因素的(如战争等)——那是作为人类群体无法预知的,也无法阻止的。因此,可以在法律上“免责”。

其他个别人不可预知或者无能为力的,不属于此种情况。相反,有可能追究或者追查某人或者某个团体的责任。

楼主所举的电梯维修的例子,其实还可以追问:是定期维修导致的那天电梯停止运行,还是长期缺乏正常维修检修导致的故障?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可以提前知晓,哪怕一两个小时,都可紧急通知潜在的投标人??

它不是,也不可能属于“不可抗力”。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20 22:44
不可抗力的界定有赖于事实清楚的认定,40楼的电梯停了,是停了整个酒店大楼的所有电梯,事情可以设想可能就是某种自然灾难直接(失火,水淹)或间接(台风引起供电故障)造成的。不过,在讨论的题设之中,也没具体指出,而可以与不可抗力有关的的还是不少。
   从这个问题能引起的思考,的确学了不少。
   [s:91] 但是,如果涉及到真正的法律纠纷上的不可抗力,本人知道此中复杂,应立刻交给律师。
作者: muzi1259    时间: 2012-7-7 10:39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法理与情理之间的较量。
站在各自的角度,都有道理可言。

还是按照法律办事吧,这样最多付出点时间成本 (2012-04-19 11:34)
同意楼上意见!
因为不排除电梯人为破坏,哈哈,笑谈!
作者: kqzjw    时间: 2012-7-12 09:27
这种标肯定有莫大[s:69] ,40楼,巧合电梯坏,几部电梯同时间坏。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2-7-12 10:05
只认结果,电梯坏和路堵都一样的,投标人要给自己留有足够的时间,下次再来哦!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7-12 10:38
(1)不应当接收![s:58]
(2)《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中有一个例子,案例1-39(26页):由于台风导致轮渡停航,某投标人无法按时送达投标文件,错失投标机会。台风虽系不可抗力,但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开,故其不能投标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3)电梯拥挤、塞车……这些都是可以预见的,如果全部投标人都迟到,那么就只能重新招标了,但在国外不一定,有推迟开标的先例,案例1-41(26页)。
(4)作为策略,可以早到晚交投标文件,但不能迟交!!!(133  递交投标文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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