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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各个省、地市有没有权利自行设置自己的招标文件范本 [打印本页]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19 12:22
标题: 关于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各个省、地市有没有权利自行设置自己的招标文件范本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1号)规定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
那么各个省、地市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范本(可能与国家或行业部门的有出入)算不算非法干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19 13:57
这实际上是省市等政府及其部门是否有权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换句话说,国家是否授权给省级以下级别的政府及其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权限。
我认为根据《立法法》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的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范本的制定权限或者叫提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范本的公共服务权限仅限定在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未授权给省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相应权限。

因此,省级及以下政府及其部门无权制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19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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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如何适用“标准”文本,“老师”的解释是,要按照标准文本的要求来编制招标文件,所谓的要求,其实就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只能选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等要求。再直白点就是,不能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招标人可以编制与标准文本不同格式、顺序等的招标文件,但是内容和要求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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