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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自己参与评标的结果进行质疑吗? [打印本页]

作者: uglydu    时间: 2012-4-20 09:22
标题: 招标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自己参与评标的结果进行质疑吗?
[paragraph]RT,业主也有代表参加评标,评标过程中无异议,结果也确认给了招标代理,招标代理将结果公示期间,业主提出了质疑,是否可以呢?请问!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20 09:26
貌似没有说清楚,还有错别字就更糊涂了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20 09:34
业主参加了评标,评标中业主也无异议。
评标结果公示后,业主认为有问题。
问: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自己参与评标的评标结果进行质疑吗?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20 09:37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楼主可参照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20 09:37
应该可以。
作者: 郭大路    时间: 2012-4-20 09:40
认为可以。
招标人对招标过程提出异议。异议不外乎2种。招标人自己的问题,如招标文件错误、程序不符等,这种异议提出,造成投标人损失,是由招标人承担,一般不提。
另外种情形,评标委员会错误,把应当废标的未废还中标了,错误总应该纠正的,重新评标。
第二种情形存在一个问题,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可以指手画脚,是否合适了?请后面专家解答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20 09:46
评标阶段木有发现并没有提出是因为:1、评标委员会中没有招标人代表;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疏漏。
其实工作当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都没有习惯在项目评标结束后再看一遍各家的投标文件,如果有这个习惯,您就会发现,其实评标是很粗的,疏漏很多。评标委员会木有发现的问题被招标人发现一点都不奇怪。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或前发现问题,评标委员会应进行更正。因为您不更正招标人怎么签合同,项目是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一走了之,后面的问题谁来解决?
说句不太礼貌的话,单纯走形式的招标中,最不负责任的就是评标委员会。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20 09:55
标题: 回 毅青 的帖子
毅青:
说句不太礼貌的话,单纯走形式的招标中,最不负责任的就是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无需负责。
二、评标委员会也负不了责。
三、当今,评标委员会是法规的需要,是走形式的需要,并非真的需要。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20 09:56
现在有的地方“流行”公示期间,所有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由招标中心封存!
省得你们东看西瞧地发现出一堆问题,然后异议,质疑,投诉。。。。
看看吧,这样的招标,这样的监管。。。
作者: uglydu    时间: 2012-4-20 09:57
谢谢大家。[s:84] ,主要是因为业主他确认了结果,然后再来质疑,而不在收到评标报告到确认结果期间来提出异议。
作者: ynerbing    时间: 2012-4-20 10:02
从我个人的经验来看,在我公司负责的项目中,商务部分除了评委会的专家看一遍以外,我方的工作人员比评委会专家还看的更细致,这从一方面避免了评委会的疏漏。让专家腾出更多的精力去评审技术文件。
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招标人应该是可以质疑的,但是个人偏向于招标人更多的应该只是质疑评委会的工作但是在质疑的同时,同时也使评委会中业主代表处在了不利的地位。当然,对招标人来说,这仅仅是内部矛盾了。
然而,是否可以质疑代理机构呢?待专家们解答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20 10:08
标题: 回 汉瓦 的帖子
汉瓦:
现在有的地方“流行”公示期间,所有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由招标中心封存!
省得你们东看西瞧地发现出一堆问题,然后异议,质疑,投诉。。。。
看看吧,这样的招标,这样的监管。。。
发现问题那么可怕吗?
作者: wjjst    时间: 2012-4-20 10:12
应该申请复评,用“质疑”这个词感觉有点绕。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4-20 16:19
这个是肯定不行的。大家在政府采购中使用“质疑”、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异议”这两个词时要特别注意,不要随便使用。这是政府采购和程招标投标特有的救济制度,有严格的使用规定,和一般意义上的质疑和异议都不同。提出“质疑”只限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异议”只限于投标人。采购人无权提出“质疑”,招标人无权提出“异议”,但评标结束后可以依法提出自己的意见,提出这些意见是不能用”质疑“和”异议“的。希望大家注意这两个词在招标采购业内的特定含义。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4-20 16:27
补充: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异议,但绝对不是招标人。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4-20 23:53
  本例中,楼主没说招标人提起异议程序,建议大家在讨论问题时就事论事吧。
  如果对楼主提出的问题尚有疑义不好回答的,不妨让楼主补充一点相关材料,这样也便于大家分析讨论。
  不要啥都往定标权上扯,起码在楼主目前交代的背景来看,这个问题和定标权归属之争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

  采购法体系中的质疑,既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主张方式,也是一种表达不同理解的方式。
  而本例中楼主提到的质疑,仅仅是表达为对评标结果有疑问、有不同看法之本意,不代表采用法律意义上的“质疑”这种方式去主张权利。
  即使采用这种方式去主张权利,因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提交给招标人的工作报告,为什么不能质疑其内容和结果的正确性、客观性呢?如果连质疑都不能,“如果评标报告有误时,可令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之说又从何谈起?
  ——我们应该联系相关法条全面理解立法的本意,或许会找到更加完美的答案,不能死抠字眼。
  退一万步想:法律也没有明令禁止招标人采用这种权利主张方式,如果不让其采用,法律依据又在哪里呢?
  希大家再仔细思考并深入探讨。
作者: 瓦坊    时间: 2012-4-27 16:44
有权利就要有救济。
无论是哪一方:招标人也好、投标人也好、代理机构也好,在招标过程中都有可能存在权利被损害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确认了评审结果就意味着已经认同了评审意见,不再会提出异议(不同意见)。
但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如果评标委员会确实出现了评审错误,招标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但这个异议的程序并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异议”程序(政府采购法中叫“质疑”),招标投标法中的异议是有特定含义的:有权提起异议的主体仅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包括招标人,招标人是异议提出的对象。
作者: 爱有天意    时间: 2012-5-2 21:04
标题: 回 汉瓦 的帖子
汉瓦:现在有的地方“流行”公示期间,所有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由招标中心封存!
省得你们东看西瞧地发现出一堆问题,然后异议,质疑,投诉。。。。
看看吧,这样的招标,这样的监管。。。 (2012-04-20 09:56)
我们这就是这样 ~~
其实 也是为了避免 某些采购 采购人对结果不满意

然后就把标书给 自己想要的供应商 让他出找中标人的毛病 采购人并不十分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
这样做也确实很危险.... 所以有时候这么做 也是为了保护采购人
作者: sx_frink    时间: 2012-5-3 16:34
标题: 回 汉瓦 的帖子
汉瓦:现在有的地方“流行”公示期间,所有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由招标中心封存!
省得你们东看西瞧地发现出一堆问题,然后异议,质疑,投诉。。。。
看看吧,这样的招标,这样的监管。。。 (2012-04-20 09:56)
越封闭越省事?
作者: sdwf    时间: 2012-7-5 12:34
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中标人不是业主中意的单位,业主会把中标单位的标书给其他未中标人看,让让其挑出标书中的错误,在鼓励他们投诉,弄的我们代理公司两边受气,还无可奈何。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2-7-5 15:00
从我看到的实施条例释义以及工作中的理解,招标人是可以提出投诉的。实施条例中的异议是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但限于三种问题,即: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开标、对评标结果。如果招标人对评标结果有意见,可以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处理。但目前的评标专家委员会中有1名专家,投诉中就涉及到这名专家是代表单位评标还是以个人身份评标,代表单位的话,我认为既然已经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认可了,公示的时候说评标结果不对,确实非常的荒唐的。除非当时这名专家提出不同意见且记录在评标报告,否则是不能再出问题的。至于投标人或其他人提出的投诉或异议倒是可以接受,并按实处理。个人拙见,不见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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