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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星号“*”指标,不得偏离的表述,有什么根据? [打印本页]

作者: 到处要饭的人    时间: 2012-4-20 22:18
标题: 星号“*”指标,不得偏离的表述,有什么根据?
有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招的是货物),招标文件在技术参数和评标方法中明确写出,星号“*”指标,不得偏离的表述,有什么根据?违反什么规定或者法规?
作者: 到处要饭的人    时间: 2012-4-20 23:29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可能是参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 第13号)


第二十一条 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2012-04-20 22:33)
货物类的招标,如果采购人提出一些参数,必须要加星号,该如何应对?属于不合理要求吗?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21 10:40
回楼上:你是供应商?不要去投标,以免往枪口上撞!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21 11:35
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办法的标注,是“*”号;而其他比如政府采购方面,使用的星号,则标注为:★,代表实质性要求。

可以参考我对前两年格力空调事件写的评论文章:


格力投标是否符合实质性要求?——格力事件10大分歧之一(特稿)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7388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4-21 12:47
财政部18号令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如果供应商认为标注*的技术条款是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可以先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质疑。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2-4-22 17:57
是不是不允许负偏离呢。正偏离是允许的吧。政府采购实质性的参数可以要求带*,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23 09:31
:技术条件中星号“*”或商务条件中加星、加黑、加重字体的都是实质性条件,这个是招标文件中必须注明的,不注明的不能随便废标。
但是对技术条件中的星号参数,代理机构一定得注意,避免照着一家供应商的技术参数编制技术数据,应该是给出一个合理范围。没有星号即可以有细微偏差的倒是可以不写范围,但应避免有倾向性。所以加这个星号应慎重。
投标人如果看到招标文件中加星号技术要求只写了一个数值,而且只有一家投标人可以满足,您就直接回家,不用花这个冤枉钱陪标了,即使质疑了,招标人改了,估计也已经有意中人了,没有必要陪他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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