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chan:
谢谢您的回复!
我的问题是,评委不同意评标结果,我们视为同意,有什么作用和价值?
你说,所有的评标专家都有可能作恶,如果真是这样,我们还有必要建立专家库吗?为什么不反省我们自己?
你说,“必须考虑到极端情况”,如果极端情况是,所有的评委都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还“视为”吗?
.......
Laochan:谢谢您的回复!
我的问题是,评委不同意评标结果,我们视为同意,有什么作用和价值?
你说,所有的评标专家都有可能作恶,如果真是这样,我们还有必要建立专家库吗?为什么不反省我们自己?
你说,“必须考虑到极端情况”,如果极端情况是,所有的评委都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不同 .. (2012-04-22 06:58)
[s:99]gudongyisheng:
口头表述不论是从证据的保存或是事件的追索来看,都不是比较好的方法。
条例这条规定意思是说,碰到这样的情况,直接认为你是默认评标报告中的结果的,不管你心里有什么小九九,谁也不是你心里的蛔虫,知道你心里想什么而且还能保存你的心里活动一万年,并且条例的规定加了很重要的前提,楼主反而视之不见。
对于楼主的疑问,很是无语。
坚持梦想:
我不赞同楼主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我个人对《条例》这一规定的理解并分析如下:
.......
汉瓦:
楼上的真的绝……(^o^)
首批招标师:
楼主,其实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如果没有这项规定,假如5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1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而不肯签字(只是口头说不服),请问楼主,评标该如何进行下去呢?怎样提交评标报告、发布评标结果?我理解《条例》制定者的良苦用心,他们认为有了这条规定,评标可以轻易地继续下去,也可以名正言顺地提交评标报告……但是让我们设想一种极端情况:5名成员看法都不相同,对于前三名得排序更无法达成一致,这样再讨论一个月也没有结果,此时,评标委员会的组长是否可以自行拟定一份排序,自己先签上大名,哪怕其他4名成员都不签字(只要他们不书面提出不同意见),也不会影响评标结果?!那么可以不可以任意一位专家都拟定一份排序,然后自己签名呢(我是举例,极端情况)?答案是显然的——《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重点不在楼主的问题,而在于这一条其实是存在漏洞的条款,可以被滥用。在即将出台的《释义》中,必须明确将各种情况考虑进去,并规定操作指南,否则在实践中,难保不出现我说的情况。
ysupippen:
作为一个有水平的人,不应该说出这样没水平的话。我认为楼主最近有点儿刻意跟国家某委过不去的劲头儿。评标委员会作为临时组成的机构,监督机构也好招标人也好不能也无法对评委做出更多的要求。如果有评委就是不签字咋办?现实中经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啊。既然当评委就得遵守评标的纪律、就得做好评标过程中会遇到种种情况的准备。因为你选择的当评委,你就得担当评委的责任和义务、当然也许会有风险(这也许就是楼主说的苦衷)。拿了劳务费,没有评审意见,真是来打酱油的吗?好像规定里还有一条,大概意思是少数服从多数吧。评委有不同意见可以表达,既不表达又不同意,你让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如何进行?不视为同意咋整,因为一个评委不签字就招标失败?未免太儿戏了吧。
歌者乐山:
就事论事,建议不要涉及个人。
理论探讨,都是为了更好的依法办事。
招投标不依法不行啊!呵呵,这么大的利益在里面。
楼主,个人认为,我从法律上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现对您的回复尽力回答:
.......
歌者乐山:
就事论事,建议不要涉及个人。
理论探讨,都是为了更好的依法办事。
招投标不依法不行啊!呵呵,这么大的利益在里面。
楼主,个人认为,我从法律上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现对您的回复尽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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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chan:
一、非常赞同和赞赏你的讨论问题的态度!老朽就希望大家都像你这样就问题讨论问题或争论问题。
二、《条例》是国务院令。
《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大家搞清楚上面这句话后
“《实施条例》是国务院令”,应该能判断这句话是错的吧!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4-25 19:57
呵呵,白天上班忙,来不及回复钱老,本打算晚上回复的,没想到32楼的朋友替我回答了。
完全同意32楼的回答,鼓掌!
补充一点:我们在理解一部法律法规的时候,需要从整个法律体系去理解。什么意思?即要看这部法规在法律体系中是什么位置、为什么在这个位置、该法规和上下位法又是什么关系,等等。如此,才能更好的理解该法规。是谓哲学上的“从整体理解局部”是也。从《立法法》来看,我们法律体系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各种规范性文件五类四个层次,各层次环环相扣,马虎不得。国家主席令、国务院令、部委令等说法并非《立法法》承认的说法。
呵呵,欢迎斧正。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25 20:19
楼有点歪了,没人注意到吗?各位。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4-25 20:55
标题: 回 汉瓦 的帖子是有些歪了,大家应该看看从哪开始歪的,我觉得导致歪的原因应该很明显吧?汉瓦:楼有点歪了,没人注意到吗?各位。 (2012-04-25 20:19)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25 21:02
还是回到对评标专家不写书面意见,可否“视为”的问题上来吧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26 08:47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这个问题的“视为”合理。gzztitc:还是回到对评标专家不写书面意见,可否“视为”的问题上来吧 (2012-04-25 21:02)
本人的理由如下:你必须在考虑问题的最佳答案之前,给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有效而不错办法。这叫务实。
所有关于“视为”讨论的意见,此刻依然没有问题的“最佳答案”出现。
而以后如果有“最佳答案”出现,那仍然理解为这个建设性的意见来得太晚。必须承认条例不够完善,绝不是不正确。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5-13 16:42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和新人打嘴仗,没什么必要吧?Laochan:一、谢谢你的想象,把老朽想象成“有水平的人”。“说出这样没水平的话”,应该是没有水平的人。
二、你上纲上线还没有到位。《条例》可是国务院令。
三、你怎么断定评委“既不表达又不同意”,只是不愿意书面表达而已。
....... (2012-04-25 12:13)
想不自量力,改个标题:这样的质疑有何价值??
敬请海涵。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2-5-25 10:57
不同意,就要反对,或弃权,后两种情况如不说明理由不留下书面证据的话,以后很难证明的。所以这种视为完全有必要且是必须的
作者: csszbb 时间: 2012-6-10 23:30
这个规定是有相关具体事例而特别规定的。实际上,条例的一些规定都是因为有具体案例而设定了一些规定。
比如,投标保证金不再规定80万元上限,是因为一些国家基础建设投资规模很大,80万元约束力相对违约的额度太小,因此只规定2%上限。
而关于评委不签字的情况,本人就曾经遇到过几次。这几次情况都发生在招标人评委身上,其中有公开招标项目,也有邀请招标项目。业主就是不同意结果,不签字,评标陷入僵局。评标专家库的评委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
前面说的极端情况应该是不存在的,所有评委都不签字,那就不会有评审结论,所有评委意见一致,不是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么。
条例这条规定出来之前,发生评委不签字的情况,处理起来非常麻烦。因为有评委不签字,就是有严重的分歧,这时评委内部讨论的事情,该评委可以认为评审没有结束,往往就是决定翌日再讨论,于是,晚上就有节目了。据说,一些行业,评审时间很长的,评审地点不是在公共场所的,这不是秘密了。有人说,没有做不通工作的。
监督部门轻易不能干涉评委的工作,评审没有完,只能延长时间,现在有条例规定,个别评委不同意结论,不签字,视为同意评审结果,有大多数有正义感的评委的结论,意味着评审已经完成。
这个在实际操作上,意义重大。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6-14 08:30
我对“视为”的理解如下:
对于招标人或监管机构而言,当有评标专家表达不同意见时,有义务进行核实,评估评标委员会做出的评标结果或评标过程是否有不合规或不合法的地方。
但是,如果评标专家不书面表达理由时,“视为”同意意味着招标人或监管机构就没必要或没责任再去核实该专家的意见了。
当然,“视为”或“不视为”对评标进推进是没有影响的,因为一般的评标规则都会明确“少数服从多数”或“三分之二专家同意则......”等条款。
给楼主提一点建议,楼主的学问可能很多,但感觉有点迂。
作者: siller 时间: 2012-6-23 22:04
歌者乐山的回答很专业,其实从常识也很好理解这个啊,评标委员会的评委,评标是你的义务啊,同意不同意,总得有个意见的,而且,评委的意见自然是要有依据的,书面说明理由,这个也不用多说了,在招投标中,书面是法定形式,必须具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4 11:09
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并不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前就拟定好的!
极端情况下不存在有评标报告的产生!
《实施条例释义》已公布,大家可以回头再议一议
作者: 會過去的 时间: 2012-6-25 17:07
楼主这句 所有的评委都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还“视为”吗?
也有可能发生,我也想知道是不是还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作者: 初生雪莲 时间: 2012-6-25 17:53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真的很绝,呵呵。首批招标师:绝吗?比下面这些还绝吗?
1 -Sears吹风机:“睡眠时请勿使用。”(废话,睡着了怎么用!)
....... (2012-04-23 21:40)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19 22:57
帖子非常值得大家思考!辩论各方都有精彩发言,亮点较多,建议版主加精![s:125][s:125][s:125]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5-20 11:12
标题: 回 坚持梦想 的帖子[s:125][s:125][s:125][s:56]坚持梦想:我不赞同楼主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 .. (2012-04-2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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