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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打印本页]

作者: 千秋雪    时间: 2012-4-23 09:31
标题: 关于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招标,请问:设配的配件采购、系统的扩容采购是否属于上述条件?若是,如何理解?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23 09:36
是。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23 09:56
[s:56] 同意二楼的意见。
不过,设备的配件采购,系统的扩容采购,还要看配件和扩容部分的专用性或通用性。如:如用于精密设备配套的UPS电源增容,增加防震台,(取样,送样)半自动改自动采集系统,自动传输系统等等。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23 15:35
关键是理解"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例如,专用软件升级,只能向原软件提供商购买,无论金额多少都没办法招标。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23 15:37
但也要防止利用这一规定不招标,关键监管部门怎么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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