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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突发奇想: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弃权权吗? [打印本页]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23 17:49
标题: 突发奇想: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弃权权吗?
评标时,肯定也会有讨论,争议,可能需要对评标中的某一事项进行表决。
那么………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弃权的权利吗?
特别是在一些类似方案评标中,不一定非A即B。

引伸一下,评标委员会是不是需要有比较详细的评审议事规则。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23 17:53
条例在这环节貌似也没说明吧。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23 19:41
应该有。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3 19:47
      某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这种情况下,我理解等同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弃权。有点牵强,请各位批评指正。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23 20:00
某国务院部门的办公楼方案评标,11个评委中10人同意在A知B方案中选择第一和第二名,1人认为A和B只能排第三以后。
最后投票,A得5票,B得5票,1人选择不投票但说明了理由。
。。。如何推荐第一和第二名?。。。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3 20:13
标题: 回 汉瓦 的帖子
汉瓦:
某国务院部门的办公楼方案评标,11个评委中10人同意在A知B方案中选择第一和第二名,1人认为A和B只能排第三以后。
最后投票,A得5票,B得5票,1人选择不投票但说明了理由。
。。。如何推荐第一和第二名?。。。



       您的意思是:方案A       排名第一 :5票, 排名第二  :5票,
                         方案B       排名第一 :5票, 排名第二  :5票,
      1、若不是这个意思,这个好办,全部评标专家再对第二名进行投标,方案A、方案B中谁得票最多,即应为排序第一。

      2、若是我细化的上面这种情况,“1人”认为A、B只能排第三以后,若其认为A是排第五,B是排第七,即方案A应为排序第一。严格来说,第一种情况都有点多余了,直接看“1人”对A、B方案的排序就可以推荐排序第一的方案了。

     3、如何细分和排序,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总会找到“答案”的,也就是说这个看招标文件规定,请您放心。
       4、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23 20:33
汉瓦:
某国务院部门的办公楼方案评标,11个评委中10人同意在A知B方案中选择第一和第二名,1人认为A和B只能排第三以后。
最后投票,A得5票,B得5票,1人选择不投票但说明了理由。
。。。如何推荐第一和第二名?。。。

实施评定标分离原则,由“某国务院部门”定中标方案。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23 20:38
方案招标,只要规定的细,是可以用广州设计招标的投票法解决的。
我是截个片断,讨论评委的弃权权。不限于方案投票,可能还涉及到“视为串标”的判断等易有不同意见的事项需要评委讨论决断。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23 21:06
汉瓦所举的“方案招标评标”,似乎有点偏离原题意;

方案招标,一般是“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只评技术方案,不涉及价格。这时,两家得到各5名评委同意者,均可入围。

第二阶段,涉及报价;谁的价格低,应该就选谁。无需再由评标委员投票。……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4-23 21:14
评委放弃评标不是不可以,而是代价太大,做为评委同意参加评标就承诺了承担评委的权利义务,现在又放弃评标,应该向评委会.专家库和业主和监督部门说明情况,否则需承担可能处罚的后果。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3 21:57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汉瓦所举的“方案招标评标”,似乎有点偏离原题意;

方案招标,一般是“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只评技术方案,不涉及价格。这时,两家得到各5名评委同意者,均可入围。
....... (2012-04-23 21:06)
这个也不奇怪的,各种评标标准和方法都有的
作者: 到处要饭的人    时间: 2012-4-23 22:08
弃权意味着放弃某项权利,既然保持中立,那也得保证评标有个结果或有个没有结果的结果;赋予评委会成员“弃权”权利未尝不可,谁来监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弃权”的权利?评出结果或评不出结果,招标工作该如何进行?这恐怕随机产生的少、人为的多。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4-23 2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此条明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及责任。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table=100%,#c6d9f0][/table]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评标委员成员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楼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没有弃权的权利吗?”根据以上规定,我本人试着做出以下理解及答复:
我的理解:不知楼主问及的是对于评标过程中的个别问题的弃权?还是对于整个评标结果的“弃权”的权利?若是个别问题,不管意见如何,因为评标专家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是招标人请来,就是让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评审,来解决问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这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不管如何,对问题的看法总有个自己意见吧?
若是对于整个结果的“弃权”我觉得条例的第五十三条做出的规定也很明确的。
从相关的规定中,我没有发现关于“弃权”的说法,即使不提“弃权”并非是法律的不严谨,而是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义务来说的,因为评标委员会职责就是“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我个人觉得,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弃权”的。试问一下“义务可以放弃吗?”
以上是我的一些观点,如有不妥的地方,还请老师们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3 22:27
标题: 回 坚持梦想 的帖子
坚持梦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此条明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及责任。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table=100%,#c6d9f0][/table]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评标委员成员的职责和义务。
.......
         对,严格意义的弃权是不存在、不允许的。严格意义的弃权,即是到了评标现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就如楼上说的,“义务可以放弃吗?”
我在3楼的跟帖:某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这种情况下,我理解等同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弃权。这种情况下的弃权,应理解成对于大多人的评标结果,此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同意的,在提出不同意见和理由后,他拒绝了在评标公告上签字。在他看来在要持有这种结论的情况下,他选择了“弃权”。在招标人拿到评标公告的情况,视为他同意评标结果。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23 22:49
举个极端的例子,所有的评委都弃权,只有招标人代表(如果有)不弃权,那又回到结果由招标人说了算的时代,失去了招标投标法赋予评标委员会的作用。

如果有弃权的权利,那么这种专家太过好当了吧,每次参加均弃权,招标人也乐意,专家也哪里也不得罪。

另外,招标投标法让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单数,也是为了投票时有个差别,别一样多,如允许弃权,那么单数也就失去意义。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4-24 07:06
这个问题提的很有水平也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24 08:2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弃权,评标委员会是中标人请来评标的,有义务、有职责发表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如果弃权,涉嫌不作为。
这和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决策中,中国常常弃权不一样,那是中国的权力,弃权可以双方都不得罪。
评标委员会不行,应当必须做出决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否则,涉嫌不作为。

作者: lwg791001    时间: 2012-4-24 08:26
我认为不应该有弃权权,本来请专家就是来评标的,若是每个专家都弃权或大部分专家弃权,导致评标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怎么办?而且,只要评标办法没问题,也不会出现除了A或B之外的第三家,也就是说无论是最低价中标还是综合评分法,都能评出排序,也就能决定中标秩序。招标法中规定的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我个人理解应该是指有影响评标的外在因素出现,使得评标人无法完全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其实是一句废话!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2-4-24 08:53
个人认为,评标专家的职责就是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响应的程度及投标人的综合能力等做出评判,因此评标专家不能有弃权权,弃权就是不作为的行为,有悖于法律责任。在招投标的活动中,经常出现类似弃权的现象主要是因为评标组织程序和标准不科学所致。如,“不一定非A即B”的问题,专家可以做出A、B均反对的意见,而不能弃权。
作者: lzyawb    时间: 2012-5-2 17:54
4楼的问题其实很简单,既然不是打分制度,以投票的方式表决意见,获得一样投票的机会非常大。那就采取评定标分离的原则吧!评标与定标分开,分两批人员先后表态不就解决了吗?
作者: shiruiquan    时间: 2012-5-6 00:02
我认为评委不应该有弃权权,制度设计上应当不允许。因为评委的职责就是评定,当让你评定时你却弃权,那是不作为,当评标处在非A即B的当头时,评委是不能弃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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