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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条例》中的戴帽子项目与一般项目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24 08:19
标题: 《条例》中的戴帽子项目与一般项目

《条例》中的戴帽子项目与一般项目

《条例》将项目分成了两大类:戴帽子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一类:戴帽子项目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顶帽子)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两顶帽子)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两顶帽子)
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两顶帽子)
5.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两顶帽子)

为了便于叙述,老朽将上述项目称为“戴帽子项目”。
与之相对应,没有戴帽子或帽子顶数不够的项目称之为“一般项目”(如果称“光头项目”当然也可以,只是感觉不太好听。)

第二类:一般项目(未戴帽子或帽子顶数不够)

普通项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4)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5)非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

老朽的问题是:
《条例》对戴帽子项目的政策规定,是否意味着不适用未戴帽子或帽子顶数不够的一般项目?

按常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例如: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该条的潜台词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1.财政部出台了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条例》第八十四条也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例如: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其潜台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不适用本法。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24 08:21
想说啥。。。。。。。。。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24 08:23
论坛版本升级后,简直无法发帖!
坛外编好了不行,坛内编也不行!
烦请后台管理员想想办法!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24 08:25
后台。。。。。。。。。。。。。




有人喊。。。。。。。。。。。。。。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24 08:29
楼主的意思是不是:未戴帽子或帽子顶数不够的一般项目不适用《条例》对戴帽子项目的政策规定。
我认为应该不适用,条例仅仅对戴帽子的项目进行了规定,不戴帽或帽子不够的,如果按条例规定办也可,不办也可。
个人理解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4-24 08:40
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如果用于工程,适用啥法?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24 08:40
"按照管放结合、分类处理的原则,《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监管重点。具体说来,就是区分一般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不同要求。"
摘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司长任珑的讲话。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4-24 08:54
人家私人资金投资项目,你政府倒是想参与,最多批地、规划的时候为难一下人家,招投标如果还想寻租的话,惹急了,真去告你!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2-4-24 08:57
个人认为,不管什么项目,选择招标方式就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24 09:00
老朽的问题是:
《条例》对戴帽子项目的政策规定,是否意味着不适用未戴帽子或帽子顶数不够的一般项目?

烦请围绕问题讨论。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24 09:23
用“帽子”作比喻,形象,易记。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24 09:35
但凡条款中对于项目加了帽子的,都是专指条款,仅针对特定的事、特定的人、特定的组织,这样的前提是显而易见的。
比方说,走独木桥的要小心,这句话是说不管哪个走独木桥都要小心;
女人走独木桥的要小心,那这句话就专指过独木桥的女性要小心;
背小孩的女人走独木桥的要小心,这句话就进一步限制了范围;
左手一只鸡右手一只鸭还背着小孩的女人过独木桥要小心,这样的情况就更少了。
我不知道,这样的比喻是否恰当,但我想说的是,很多都是常识啊。
直接无语。。。。。。。。。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4-24 09:55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老朽的问题是:
《条例》对戴帽子项目的政策规定,是否意味着不适用未戴帽子或帽子顶数不够的一般项目?
烦请围绕问题讨论。 (2012-04-24 09:00)
我认为应该不适用,条例仅仅对戴帽子的项目进行了规定,不戴帽或帽子不够的,如果按条例规定办也可,不办也可。
个人理解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24 10:36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如果用于工程,适用啥法? (2012-04-24 08:40)
俺也在纠结中。估计是重叠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24 10:39
俺同意8楼意见,不戴帽的要莫就不招标(不招标也没人怪你),要打招标旗号就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以及《条例》。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24 10:46
毅青:
俺同意8楼意见,不戴帽的要莫就不招标(不招标也没人怪你),要打招标旗号就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以及《条例》。


您和8楼,似乎没有正面回答老朽的问题。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4-24 11:02
既然条款对戴帽项目进行了专指,也就是仅适用于戴帽项目,对于一般项目是无需遵守这样的条款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24 12:32
下面这个主题是个具体问题,请链接: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106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24 12:39
帽子条款只适用于帽子项目吧。
如果不是帽子项目,那么,把帽子条款剔除后,条例对普通项目的规范还完整吗?
作者: chenchaowoaini    时间: 2012-4-24 17:17
[s:235]  [s:233]  [s:238]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4-24 21:26
选择所谓的“招标方式”,是走内部招标比选的程序,这个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可以是三家投标单位,当然两家也问题不大;
2.内部专家评审,不一定是5人以上单数,只要评审即可;
3.不需要投标保证金,当然,如果收取投标保证金也问题不大;
4.中标通知书也是可有可无的,一般电话或传真通知签合同(常见于外资项目);
5.无需去政府主管部门对招标过程进行备案;
6.招标文件(尤其是评分标准)可能与政府主管部门的精神背道而驰,最有可能发生的是鼓励最低价中标;
7.即便违规,也无法追究,因为政府主管部门不对整个过程做任何监控。
总之,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政府不会去管也不可能去管,因此自愿招标即按《招标投标法》及《条例》进行要求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4-25 08:04
比喻形象,成为又一个观察问题的角度。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25 14:50
楼主的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实践问题。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25 20:26
担心监管部门会把普通项目当作帽子项目来要求……
我领教过他们的监管水平……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28 11:35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楼主的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实践问题。

期待法律人士的权威解答。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30 09:38
非常感谢各位参与本主题的讨论!
老朽的问题是:《条例》对戴帽子项目的政策规定,是否意味着不适用未戴帽子或帽子顶数不够的一般项目?
各位的回答基本上是肯定的、一致的,即,《条例》对戴帽子项目的政策规定,是不适用未戴帽子或帽子顶数不够的一般项目的。
不知是否有不同的意见,如有,请发帖。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30 16:25
有个问题:
非必须招标项目,没部门监管了?投诉就没人管了?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4-30 16:44
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政府不会去管!是监管的空白!这一点我可以明白无误地告诉各位!政府只会管所谓“必须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这也是为何温总反复强调招投标是高压线,领导干部及其亲属不可触碰的重要原因,因为公开招标的项目,那些钱只是人民委托政府管理的,而不是他们的资产,不可以利用招投标进行权力寻租!私人老板和外商的项目,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实践中都是“直接委托”!但是实践中,往往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被事先谈好,这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也是最大的腐败!央视大火、莲花河畔景苑、胶州路大火……这些出事的项目,哪个项目的招投标(从土地出让到工程发包到原材料采购)是清白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4-30 22:47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选择所谓的“招标方式”,是走内部招标比选的程序,这个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可以是三家投标单位,当然两家也问题不大;
2.内部专家评审,不一定是5人以上单数,只要评审即可;
3.不需要投标保证金,当然,如果收取投标保证金也问题不大;
4.中标通知书也是可有可无的,一般电话 .. (2012-04-24 21:26)
那么,是不是可以二次报价?
作者: shiruiquan    时间: 2012-5-5 23:46
对戴帽子的项目规定的,戴帽子的项目必须遵守,对一般项目不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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