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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秦志龙:评分标准并非越细越好【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24 10:23
标题: 秦志龙:评分标准并非越细越好【转贴】
秦志龙:评分标准并非越细越好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12-04-24


  在制作招标文件过程中,对评标方法、评分标准如何制定很重要,能否获得理想、公正的采购结果取决于如何设计评标方法、评分标准。是否将评标标准设计得越详细越好呢?结论应该是否定的。

  在某个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招标过程中,采购人提供了一份共有78个打分项的评标标准,而且都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例如,系统开放性共占1分,评分标准为:随系统提供识别系统的数据访问标准接口,得1.00分;有标准的数据访问接口但不随系统提供或没有实施案例,得0.50分;有非标准的数据访问接口,并随系统提供给招标人,得0.25分;其他得0分。这种非常详细的评分标准存在缺陷。

  第一个问题:78个打分项,如何能在有限的时间逐项对应、客观地打分?

  这种评分标准看似客观、公正、细致,但可操作性非常差,因为评标不是在做算术题目。尤其是许多指标是主观判断,要让评标专家进行小数点2位后的打分不可能客观。有位评标专家对此评价是:精确不准确。仅从字面上来说,这句话有语病,因为精确是极准确、非常正确、精密而准确的意思。但该专家想表达的意思是认为,详细的评分标准只能是数字游戏,因为许多指标是主观判断,不可能精确,而且浪费评标专家大量时间做算术题,忽视了对整体方案的把握、把关。例如,某评分因素是生产厂商实力(0.54分),评分标准为:系统生产厂商实力雄厚,得0.54;一般,得0.36;差,得0.18。先不说权重是0.54分而不是0.5或0.6分或是其他值,各评标专家认为某厂商实力雄厚还是一般的判断标准能做到一样吗?还有就是评标专家也不可能有这么多时间逐项逐条找到每个投标文件所对应的评分内容。78个打分项,如何能在有限的时间内逐项对应、客观打分?

  第二个问题:千万别把重点放在设置30个还是50个乃至80个评分细项上,而忽视了项目权重及评分因素。

  例如,某项目评分因素中有行业荣誉和奖项,具体评分标准是:参与卫生部《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集标准》、《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技术方案》、《综合卫生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指南》等标准规范编写工作,每参与一项得0.5分,最高不超过2分,提供证明材料。仅从评分因素设计上说,增加这么一个内容并没有什么不妥,而且投标人有这些经历对完成项目应该有一定帮助。但从结果来说,这个评分因素很不公正,因为在所有投标人中只有一个投标人有这样的经历,也就是说,这个评分因素就是专为该投标人而设。这种陷阱在事前,采购机构很难看出,而且表面上看也没什么问题,当然不能判定为违法而要求采购人取消。事实上,这是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

  设计客观、公正的评分标准并非易事,但好的评分标准一定要把公正性、可操作性放在首位。笔者认为,要做到客观、公正、可操作,首先应考虑设计多少个评分因素、其权重分别如何设置是整个评标法的重中之重。例如,在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评分因素中该有方案先进性、合理性等内容,那是否还要考虑方案的完整性,类似项目经验是否也应作为评分因素?评分因素确定后,各评分因素的权重设计就很迫切了,因为方案先进性、方案合理性分别给5分和3分,还是分别给3分和5分,不仅会影响投标人对投标方案的设计思路,最终还会影响最终评标结果。再例如,对制造厂商直接投标与代理商投标是否要区别对待?权重如何取舍,都是对公正、客观的极大挑战。千万别把重点放在设置30个还是50个乃至80个评分细项上,而忽视了项目权重及评分因素。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秦志龙(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部副部长,高级工程师)


    保存时间:2012/4/24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72865
作者: qinl    时间: 2012-4-24 16:20
读后:
     要说道理,如:客观评分,应不在乎评分细项数量多少,适当的权重突出重点,还有把公正性、可操作性放在首位等等。这些,人尽皆知啊!
     如何实现,如何操作?看不出总结了些什么具体的经验?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2-4-24 16:25
评标标准是一把双刃剑,粗细与否,一要看业主心思,二要看专家技术水平,三要看投标人行业发展水平。
作者: qinl    时间: 2012-5-4 22:50
参见“关于货物招标的评分表,供参考”一贴,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328
本人结合实际评标表格的内容,分类说明各种指标的权重和设置。
作者: ooxoo    时间: 2016-4-12 10:46
道理大家都懂,但是如何设计制定评分标准倒是说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4-12 13:12
确实,目前供应商很多已经能够对评标标准进行质疑和投诉了。

条例中的条款: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其中(二),(三),(四),(六)款是最容易犯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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