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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问由交易中心代收固定投标保证金合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pxgm    时间: 2012-4-27 13:37
标题: 试问由交易中心代收固定投标保证金合法吗?
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实行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围标、串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3月1日起,拟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施工、监理企业,须缴存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未缴存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的企业,不得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额度按企业的最高资质等级缴存,具体缴纳标准为:
施工企业:一级企业(包括一级以上)80万元,二级企业60万元,三级企业40万元。
监理企业:甲级50万元,乙级(包括乙级以下)30万元。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账户,统一代收取和监管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并开具缴费证明材料,招标人不得针对招标项目另行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从企业缴存之日起,一年内不予退还,不得转为履约保证金,一年期满后,企业可凭缴费证明材料办理计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款或延期一年手续。中途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按不计息退款,并一年内不得再缴存。
五、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应通过企业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存,不得从分支机构或第三者缴存。
六、投标保证金的没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没收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最高控制价的2%,且最高不超过企业缴存的年度投标保证金数额,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入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依法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企业,应及时补缴相应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后,方可重新参加工程投标。
七、企业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出借缴费证明材料。否则,一经核实,将取消其二年内参加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八、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缴交企业名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布,供招标人开标时查询。
九、实行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说明相关事宜。
《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有明确规定,交易中心此举是否和法律法规有矛盾?请各位大侠讨论。
作者: pxgm    时间: 2012-4-27 13:38
[s:56]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27 15:13
真服务了我们的政府了,乱作为!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27 15:17
试问,企业为了投标本市工程,交了投标保证金,但是一年没有可投项目,是不是白活期存了一年。保证个头啊!

政府搞不明白,投标保证金是干什么用的?是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人的约束,关你政府鸟事!
作者: delialuan    时间: 2012-4-27 16:25
其实应该让其自行选择,要有两种方式并存
作者: pxgm    时间: 2012-4-27 22:23
[s:125]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4-27 23:31
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不合法。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5-2 10:20
交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什么?《招标投标法》就没有投标保证金一说。
交个保证金这个只是惯例,真的与交易中心一毛钱关系也没有。您还没法说他违的哪家的法,所以人家就毫不知耻的收。这个属于沉淀资金,投个资啊唔滴,很有用的。。。。。没法管就是因为法无禁止,还就是没人查资金去向,专款专用了没?????
作者: paul951    时间: 2012-5-2 11:07
谁说政府不作为了,这次政府真的作为了,但是是胡作为!
真的不知道该怎么说!
第一点:
1.潜在投标人有自主选择是否投标的权力,为什么要用这种方式来限制投标,明显不合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为什么是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施工、监理企业,其他项目的招投标就不是招投标吗?
《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点:
凭什么制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标准,一级二级资质就要分开领导别论吗?
《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点:
招标人是保证金跟交易中心有关系吗?
交易中心收取投标保证金有没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点:
如果投标单位一年只投了一个100万的项目,所收取的费用超过规定要求,属于违法!
投标单位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为什么不给退还利息?
《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点:
依法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是否涉及违法,是否接受处罚,在没有恢复投标资格的情况下,再交钱就可以了吗?


总体来说,一定要遵照《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但是规定说是招标人啊,跟你个交易中心有什么关系!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2 11:14
    这个问题真的要好好思考!
    1、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上,很多网友都说不合法,为什么不合法没有细说明,更多就是说这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事情。
    其实我也拿不准到底合不合法。
      (1)但是从楼主的题目来看“试问由交易中心代收固定投标保证金合法吗?”我理解在一定情况下,这是合法的。楼主用的是“代收”,在我看来,若所有的招标人事前都委托交易中心收取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这个时候其实是个代理人的身份,在招标人的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代收投标保证金,而且国家没有限定这种代理是不合法的情况下,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是没有问题的,合法的。
       (2)但是从楼主提供里面的内容看,“一、从2012年3月1日起,拟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施工、监理企业,须缴存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未缴存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的企业,不得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账户,统一代收取和监管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并开具缴费证明材料,招标人不得针对招标项目另行收取投标保证金。”,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广州这边,投标人可以交年度投标保证金,也可以每次投标提交投标保证金。
     2、采取年度投标保证金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的好处是非常明显的,不管对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对某些招标代理机构可能是“利空”。好在哪里,大家都清楚了,我就不展开说了。
     3、综上,若招标人已委托交易中心作为代理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并约定投标保证金产生的孳息如何处置,并且允许各投标人不把投标保证金交到交易中心(即不使用年度投标保证金的)而每次投标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即是否交纳年度投标金,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即“由交易中心代收固定投标保证金合法吗?”是没有问题。
      4、个人理解,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2 11:21
尽最大的努力,好心办好事!切莫好心办坏事就行!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5-2 11:37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界似乎有个“公理”:

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则不可行;

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则可行。

问题马上出来了:是要“国际惯例”,还是要“中国特色”?
作者: 其他用户名    时间: 2012-8-6 14:08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关于这个问题,法律界似乎有个“公理”:

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则不可行;

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则可行。
....... (2012-05-02 11:37)
同意

9楼的解释方式在基础上有问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6 14:13
标题: 回 其他用户名 的帖子
其他用户名:

同意

9楼的解释方式在基础上有问题
   基础上有问题是指?
作者: 张德力    时间: 2012-8-14 10:34
其他问题不说,就借用资质投标来说,容易多了,现在投标人借用别人资质投标,经常遇到一个问题,有资质的单位各种手续办理十分繁琐,交个保证金都要忙好几天,这个领导得同意、那个领导得签字的,每次都是赶着截止时间才交上,提心吊胆的。现在好了,保证金早就交了,借个资质报个名就ok了!
作者: 秦飞跃    时间: 2012-8-14 14:58
以前投标的时候我遇到很多单位拖拖拉拉就是不退,最后请客送礼啥的意思到了,保证金才算到手。我觉得由一个统一的政府部门收还是不错,至少我们放心,速度也快
作者: birdkk    时间: 2012-8-14 16:59
一是代收不合法
二是给人家自主选择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14 19:53
各个地方都有这个规定,那说明这个是可行的。再算下比如1亿的活期利息是多少?0.5%活期年利息算有50万。还不算脑袋灵活点的,算好帐上有多少固定金额的,存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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