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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文件封面的投标单位名称误打成招标人的名称了,怎么判定? [打印本页]

作者: pxgm    时间: 2012-4-27 23:16
标题: 投标文件封面的投标单位名称误打成招标人的名称了,怎么判定?
投标文件正本的封面投标单位名称误打成招标人的名称了,怎么判定?是认定废标还是细微偏差?
按照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是否可以参照这条认为废标?
作者: hylhs    时间: 2012-4-28 08:16
应以非同一单位投标处理,当作为废标。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28 08:44
我觉得还是宽容一些,一是看招标文件是否规定此为废标条件,二是看投标函是否将投标人名称打印错误,投标函是关键,封面不是关键。

招标评标不是小学语文,形式的东西重要,但不是关键。
作者: jingleea    时间: 2012-4-28 08:53
关键是投标函和其他规定了要签字盖章的内容,以封面这条作废标不甚合理!
作者: pxgm    时间: 2012-4-28 09:12
关键是招标文件有约定,未按规定格式填写视为无效,封面投标单位名称没有按要求填写,因此认为无效
作者: sundy5658    时间: 2012-4-28 09:22
同意板凳的意见,看看现场专家怎么评吧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28 10:06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视为无效】——这一条款,需要全面的理解。

几百页的投标文件,绝大多数都按照要求填写了,不能因为某一页有偏差,就说“未按规定格式”。

我个人同意板凳网友的意见,评标委员会应该全面的审查投标文件,不能仅仅依据封面的错误,做出定论。
作者: pxgm    时间: 2012-4-28 10:11
如果不判为无效,那么其他投标人抓到这点投诉,评委也很头痛,严格来说,投标人确实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所以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一定要仔细认真,不要因为一点点失误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作者: wbtsx    时间: 2012-4-28 11:27
我理解:
1、30号令的规定是指“实质性”的条款格式,未按规定写,作废标处理。而你说的不属于“实质性”条款,对此项的修正并不对其他投标人产生不利影响。我想评标委员会初审时也会这莫考虑的,这样废标不利于竞争。
2、新的实施条例就没有采纳30号令的该条款,可能也有此原因吧。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4-28 11:31
标题: 回 ld5087 的帖子
ld5087:
我觉得还是宽容一些,一是看招标文件是否规定此为废标条件,二是看投标函是否将投标人名称打印错误,投标函是关键,封面不是关键。

招标评标不是小学语文,形式的东西重要,但不是关键。
赞同。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8 11:39
不存在宽容和不宽容的说法!应以事实(是否存在)为依据,以法律(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绳
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条件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就会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作者: pxgm    时间: 2012-4-28 11:39
招标文件已经约定: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所以评委会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个人也觉的这家单位有点冤,但是根据七部委30号令第50条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也不能说判错,希望国家有关法条能尽快完善,避免类似杯具发生。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4-28 11:59
【关键是招标文件有约定,未按规定格式填写视为无效】——这句话,是中国式的模糊语言。

什么叫做“未按规定格式”?如果,样子给的投标人名称,是三号字体;如果,投标人写成了四号字体,可以说“未按照规定格式”;但是,以此来“废标”,难道不是问题吗 ??!!

中国式的招标投标,怎么竟在这种枝节问题上斤斤计较呢?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4-28 12:1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不存在宽容和不宽容的说法!应以事实(是否存在)为依据,以法律(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绳
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条件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就会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招标的目的是为了什么?是选个好的投标人,不是选投标书。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想找个投标文件的格式上的毛病还不容易吗?有意义吗?
就象我们买菜,我们注意菜是用塑料绳捆的还是用草绳捆的了吗?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28 12:16
是否是实质偏差?哪些算要求的格式?
作者: yun    时间: 2012-4-28 12:19
晕。这样废标也未免太那个了吧?不就封面打错了字,有多大影响,就打成招标人的名字,但盖章呢?盖章不会是招标人或别的投标人不就行了。你这样废标对项目来说根本就不利,也有可能因此把一家有实力的投标单位给废了。我个人觉得应该属于细微偏差,你可以扣分,但废标不合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4-28 12:39
标题: 回 ld5087 的帖子
ld5087:

招标的目的是为了什么?是选个好的投标人,不是选投标书。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想找个投标文件的格式上的毛病还不容易吗?有意义吗?
就象我们买菜,我们注意菜是用塑料绳捆的还是用草绳捆的了吗?
请认真看我的跟帖,同时也建议和提醒我以及所有网页都认真看贴。
我的跟帖没有直接回答楼主这个问题,没有回答他这种情况是否被“废标”(投标文件被否决)还是没有问题,我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因为在没有看到招标文件时候,我担心信息不对称,所以,我选择了从另一面回答问题。
我的跟帖只是想说:在招标文件列明的“废标”(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条件中,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存在上述条件之一,其投标文件就会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作者: water1998    时间: 2012-4-28 12:51
我觉得不能废标。因为投标人是按照你给的格式做的封面,只不过“投标人名称”一项内容填错了,但招标文件又没有规定封面内容填错要废标。所以,不建议废标。
作者: lqm169    时间: 2012-4-28 15:14
废标,形式评审的第一条就是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宽容,对其他人就公平嘛?公平就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和方法评审。
作者: pictxt    时间: 2012-4-28 15:42
宽容犯错的投标人?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么?符合你编写的招标文件要求么?如果不符合,你凭什么宽容?
再自私一点,先不说公平的问题,你宽容别人,当遭遇投诉时谁来宽容你?
还是按规定行事的好,这样最起码有个形式公平……
作者: 1396673    时间: 2012-4-28 18:03
看实质性的文字,投标函和要求的名称是否错误,你废的每一个单位都是要有实质性的依据就像给一个犯罪分子判刑一样。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4-29 20:05
这个真都要看专家如何判定了,有2种情况:
1、专家认定废标(其投标无效),减少了投标的竞争性,甚至导致人数不足废标,可能会承担骂名(比如论坛里肯定有不少),但是法律上我认为无风险,按章办事而已,虽然极为死板。
2、专家认定其投标有效,最大程度上为招标人选择最为合适的中标人,但是如果以后如果有质疑或投诉,或者有审计部门来审计,专家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注意,我说的是风险)。

所以,无论从这个理论上,还是根据我现实中的经验来判断,极大的可能是专家会认定其投标无效。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4-29 22:41
大多数想的是如何顺利走过场……
作者: lzz8213473    时间: 2012-5-3 15:02
肯定废标,如果不废的话,其余投标人投诉怎么解释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5-3 15:37
我想到足球比赛中的一些有犯规嫌疑的情况,当值裁判要当场的短时间内判定是不是犯规,一旦判定了,赛后的各方反应就一定会有说好的说坏的
楼主提的问题,是不是跟足球裁判有写类似呢,评标委员会在短时间内判定投标文件废不废标、是不是有效标,是很困难的事情,而且我国的法律条文弹性空间太大,左也行,右也行
这样的争论还是留在评标当时的评委们吧,我们讨论来讨论去,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5-3 15:44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
我想到足球比赛中的一些有犯规嫌疑的情况,当值裁判要当场的短时间内判定是不是犯规,一旦判定了,赛后的各方反应就一定会有说好的说坏的
楼主提的问题,是不是跟足球裁判有写类似呢,评标委员会在短时间内判定投标文件废不废标、是不是有效标,是很困难的事情,而且我国的法律条文弹性空间太大,左也行,右也行
这样的争论还是留在评标当时的评委们吧,我们讨论来讨论去,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讨论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最佳答案,讨论的过程能启发大家的思路。
作者: shic111    时间: 2012-5-3 15:48
招标,招的是投标人的文字功底,还是招标所提出的货物呢?此文中何来的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呢?这样的感觉有点形式大于重点,对招标不利,对投标也不利,看到过很多招标文件,有些还有错别字,投标时不改正就读不通,改正了是不是就可以被判定为未按规定格式呢?个人感觉应该多多注意重点部分,而不是在细枝末节上纠缠。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5-3 15:54
最佳答案会有吗?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下,现实情况千变万化,评委们的水平也各有千秋
就楼主说的问题,什么是最佳答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5-3 15:56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
最佳答案会有吗?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下,现实情况千变万化,评委们的水平也各有千秋
就楼主说的问题,什么是最佳答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

gudongyisheng:
我想到足球比赛中的一些有犯规嫌疑的情况,当值裁判要当场的短时间内判定是不是犯规,一旦判定了,赛后的各方反应就一定会有说好的说坏的
楼主提的问题,是不是跟足球裁判有写类似呢,评标委员会在短时间内判定投标文件废不废标、是不是有效标,是很困难的事情,而且我国的法律条文弹性空间太大,左也行,右也行
这样的争论还是留在评标当时的评委们吧,我们讨论来讨论去,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论坛,重要的是参与讨论,你会学到很多。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5-3 16:09
大家进入论坛当然是要互相交流,互相学习的,不然进来干什么?
作者: s447909654    时间: 2012-5-3 16:27
废标!虽然很同情投标人,但是不能因为问题小就不严格对待,投标人把自己单位的名字都能搞错,这未免太荒唐了,错误就是错误。如果要讲求公平对待,就应该一视同仁。不因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真正秉公执手的人就是要把这样的精神深刻体现出来。模棱两可的事情就需要我们坚决处理。否则会有很多事情接踵而来。。
作者: 青林    时间: 2012-5-4 15:49
还是应该着重理解投标文件格式中“格式”二字的含义以及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规定?个人认为做这样的规定应该是为了约束投标文件所应该涵盖的内容范围和深度、细度,从而帮助评委和招标人进行更有效的评标工作。如果仅公是把封面上的投标人名称打成了招标人的名称,而且盖章也无误的话,应该是不会影响到评委的工作。楼主也说过,这是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就不存在投标文件暗标的制作问题。个人意见,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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