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广庆:
最近通过《实施条例》明确了可以使用控制价,即暗中给串标开了“绿灯”,只要投标不超过“控制价”就是合理的!这还何谈企业竞争优势?何谈通过竞争“优胜劣汰”?何谈通过市场竞争取得经济效益?何谈通过招标竞争成为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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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广庆 出 生:1933年5月13日 学 历:大学本科 专 业:水利工程建筑 原工作单位:原水利电力部水电建设局(任副总工程师) 职 称: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工作经历: 1、1957年9月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水利系 2、1957年10月~1978年7月先后在国内和国外五座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从事设计和施工工作。 3、1978年8月~1994年2月(退休)在原水利电力部工作,主要作了以下工作: (1)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管理工作。 (2) 于1983年至1986年在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工程管理局任副总工程师承担“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和合同管理”的工作。并向全国基建系统推广“鲁布革”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3) 参与了福建水口水电站、湖南江垭水电站和大源渡航运枢纽工程等国际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咨询工作。 (4) 于1988年7月~1990年5月在阿尔及利亚布库尔丹水利枢纽总承包工程中任总工程师、总经理。 (5) 在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参与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并任常务咨询专家。 4、1994年2月至今。返聘在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与管理总站,任常务顾问。参加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经理等各类培训班讲授“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参加了由国家计委、亚洲开发银行、建设部、石油总公司、国信招标有限公司、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单位组织的《招标投标法》高级培训班讲授“国际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 1999年5月至今,先后参加了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家计委联合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分专家座谈会,并参与对《招标投标法(草案)》的修改,以及国家计委组织的有关《招标投标法》配套性规章和文件的讨论和修改。 | ||
考虑到种种情况,以及唐老师的难处,本人(不是网站的意见)未经事先请示,就把此文转发;特此诚恳表示歉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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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广庆: 在评标过程中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一)
我先解释一下有关标底的问题。我经历过的利用世行贷款进行建设的云南鲁布革水电站、福建水口水电站、四川二滩水电站以及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都编制了标底。标底的编制不是用我国定额编制的。而是采用 .. (2012-05-01 22:26)
唐广庆:
关于“成本”的问题(四)
1、“成本”是否需要。在《招标投标法》出台之前,国内外专家讨论修改时,曾提到过这个问题,当时国际上也有一种说法:“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标底30%以下时,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而言,由于报价过低,承包人风险过大,一旦亏损,造成企业破产,对承包人和业主都是不利的,站在业主的立场上,其风险过大。因此对低于标底30%的投标,就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如果业主不接受他的解释,将淘汰其投标。因此国际上也不是绝对的不采用 “最低限价”。而当时我国的情况是,大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大多都由国有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因此施工企业存在有恶性竞争的情况,存在拿到标再说,国家不会让其破产的侥幸心理。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二)有“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内容。也由此留下了后遗症!
2、“成本”在当时是需要的,但如何界定他的含义,就有许多解释。我赞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文》对第四十一条中“成本”的解释是:“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而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高于招标人的个别成本,招标人是应该接受的!
“成本”即然是招标人的个别成本,我就理解用招标人的标底核定其“成本”。我在第(一)部分谈到“标底”是指编制标底的工程师来投这个标,与投标人投标报价条件相同的投标价格。也因此都要考虑这个招标项目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即风险(可预见的和有手段防范的风险),用基金方式加到投标价中去。也因此我本人认为“招标人的个别成本”应该是标底减利润再减风险基金。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招标人个别成本”时,应被认为有恶性竞争之嫌!如果接近时也应该给予投标人解释的机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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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广庆:
关于“成本”的问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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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本”在当时是需要的,但如何界定他的含义,就有许多解释。我赞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文》对第四十一条中“成本”的解释是:“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而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高于招标人的个别成本,招标人是应该接受的!
“成本”即然是招标人的个别成本,我就理解用招标人的标底核定其“成本”。我在第(一)部分谈到“标底”是指编制标底的工程师来投这个标,与投标人投标报价条件相同的投标价格。也因此都要考虑这个招标项目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即风险(可预见的和有手段防范的风险),用基金方式加到投标价中去。也因此我本人认为“招标人的个别成本”应该是标底减利润再减风险基金。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招标人个别成本”时,应被认为有恶性竞争之嫌!如果接近时也应该给予投标人解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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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j0102:
感谢唐老师十分详尽地解释。
但对于唐老师引用的“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这一段表述,依然存疑。
我所以理解的成本,不是“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是“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这两者的区别是很大的。
原因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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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招标师:你的说法我赞同,可如何去了解一个企业的个别成本?实践上可行吗?显然行不通,因此,我认为唐老师的解释更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只是可能目前较真的人不多,因为绝大多数人都在遵守和执行一种默认的行业内的潜规则,如果真正觉得受到不公平待遇,也可能会有个别人去较真。在司 .. (2012-05-04 08:44)
大力:根据上下文:以下这段话感觉不是原本表达的意思:而当时我国的情况是,大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大多都由国有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因此施工企业存在有恶性竞争的情况,存在拿到标再说,国家不会让其破产的侥幸心理。在这样的情况.......
改成下文,是否更符合发帖的本意?
而当 .. (2012-05-07 11:47)
qinl:
大力的理解从当时的背景,深入分析了实践中从业人员的对“成本”概念的理解。
本人对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提出:“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读了本帖各位的高见之后,对这个“成本”的理解,依然不能“释怀”,也就是说即使遇上了什么情况,也不敢贸然引用此条款做判断。
近几天,在论坛上有关货物招标采购中,一些货物以捐赠的方式,在分项报价清单中报价为0元的讨论。也有认为“捐赠行为可以在招投标之外进行,招标投标过程中考虑公平原则对捐赠行为不应予以认可。如果说要具体条文解释的话,只能是认为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相关条款了”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660 看来,这个“低于成本”真的说不清了?
大力:偶本来是想要回复30楼的帖子 关于“成本”的问题(四)中的内容,帖子编辑过程中把原来的楼层数量给删除掉了,[s:47] (2012-05-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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