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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第一中标排序人被取消中标资格,那要不要重新公示新的中标排序人? [打印本页]

作者: pxgm    时间: 2012-5-1 09:21
标题: 如第一中标排序人被取消中标资格,那要不要重新公示新的中标排序人?
如题,在公示期间接投诉第一排序人的有关问题,经查证后如属,第一中标排序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现在有个问题是,原第二排序人为第一,第三为第二,那么新的中标排序人要不要重新公示,好象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规定?求解。
作者: pxgm    时间: 2012-5-1 09:22
错了二个字:经查证后属实.
作者: cjb01    时间: 2012-5-1 10:17
我刚刚也碰到了这种事情,按理要重新发布中标公示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1 10:44
标题: Re:如第一中标排序人被取消中标资格,那要不要重新公示新的中标排序人
我理解是不需要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时,第一、二、三名的都同时公示了。
但实际工作中,A对第一名有异议进行投诉,B对第二名有异议但不提出,即也不投诉,B认为还正是第二名,不可能中标了,所以......。但若出现第一名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情况下,第二名又没经过"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还是存在空白的地方。手机上网,口语化作答,可能没说清楚,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 pxgm    时间: 2012-5-1 13:30
经咨询市招标办,要重新公示新的中标排序。
但是我想知道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不知有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1 13:35
标题: 回 pxgm 的帖子
pxgm:经咨询市招标办,要重新公示新的中标排序。
但是我想知道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不知有吗? (2012-05-01 13:30)
我理解是没有!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5-1 13:39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已对定标办法和中标排序作了原则规定,且前三名候选人是一并公示的,因此个人意见是无需再进行公示。
  当地标办工作人员对公示的理解不太全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5-1 14:04
取消第一名的理由应公示,并同时公示新中标人或是否重新招标。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2-5-1 22:35
既然是公示了前三名,就说明前三名均有可能中标,只要招标人定标的顺序和程序上没问题,按部就班,中标就没问题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5-1 22:36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已对定标办法和中标排序作了原则规定,且前三名候选人是一并公示的,因此个人意见是无需再进行公示。
  当地标办工作人员对公示的理解不太全面。
应该重新公示,原因有二:
一、排名第一的候选人被取消资格,事实上原中标公示已经发生变化,可能无明文规定必须重新公示,但是个人觉得可参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生了变化是要发澄清公告的,那么招标公示内容发生变化,我觉得也是要发澄清公示的,鉴于整个公示内容较少,也可直接重新发布公示。

二、根据《招标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该重新公示,不然何来公开?没有公开,何来公正、公平?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5-1 23:28
必须重新公示的理由不成立。
  1、公示的目的,就是让人提异议、提投诉的,如果前3名已一同公示了,当第一名有问题时,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定标就成了。再把原先的第2、3名重新公示一遍,是不是多此一举了?
  2、如果前3名已经一同公示了,何来没有公开的问题?早就公开了嘛!
  3、重新公示当然不违法,但说“应该重新公示”就不正确了。“可以”重新公示和“应该”重新公示含义不同。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5-2 09:50
实施条例,要求公示的是中标侯选人,前三名都是中标候选人,投诉或举报是针对前三名,而不只是第一名。
取消第一名后,完全没有必要再重新公示。
作者: yun    时间: 2012-5-2 14:18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昨天 23:28
必须重新公示的理由不成立。
  1、公示的目的,就是让人提异议、提投诉的,如果前3名已一同公示了,当第一名有问题时,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定标就成了。再把原先的第2、3名重新公示一遍,是不是多此一举了?
  2、如果前3名已经一同公示了,何来没有公开的问题?早就公开了嘛!
  3、重新公示当然不违法,但说“应该重新公示”就不正确了。“可以”重新公示和“应该”重新公示含义不同。

完全认同!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5-2 16:04
是必须公示的。因为已经是一个新的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依据实施条件,中标候选人是必须要公示的,否则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新的中标候选人,就无法提出异议。shiguankun 的理由很正确。
作者: pxgm    时间: 2012-5-2 16:06
看样子各有各的道理,公示下总归是好的,这个可以有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5-2 16:22
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被直接否定,否定的理由是法律规定的事项,如《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可无须重新公示;

二是原中标排序内的中标候选人被原评标委员会否定其中标资格,该程序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这样的情况,我认为还是需要公示新的候选情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5-2 16:34
楼主,如果你要问现在你该怎么操作,那么我建议还是重新公示,有以下原因:
1、可以重新公示,没有规定必须不能重新公示吧?
2、招标办都要求重新公示了。
3、重新公示对各方都好,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各利益相关方等。有利于信息公开。

如果你问到底是不是必须重新公示,那论坛里就有2种声音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5-2 20:41
标题: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是必须公示的。因为已经是一个新的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依据实施条件,中标候选人是必须要公示的,否则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新的中标候选人,就无法提出异议。shiguankun 的理由很正确。 (2012-05-02 16:04)
必须公示的理由不成立。
  1、本例不是新的评标结果。——“在公示期间接投诉第一排序人的有关问题,经查证后如属,第一中标排序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现在有个问题是,原第二排序人为第一,第三为第二,那么新的中标排序人要不要重新公示”
  2、中标候选人已经公示了,不存在无法提出异议的问题。
  3、可以公示,但不是必须公示。
作者: shw708090    时间: 2012-5-3 13:48
应该重新公示,原因有二:
一、排名第一的候选人被取消资格,事实上原中标公示已经发生变化,可能无明文规定必须重新公示,但是个人觉得可参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生了变化是要发澄清公告的,那么招标公示内容发生变化,我觉得也是要发澄清公示的,鉴于整个公示内容较少,也可直接重新发布公示。

二、根据《招标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该重新公示,不然何来公开?没有公开,何来公正、公平?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5-3 14:52
标题: 回 shw708090 的帖子
shw708090:应该重新公示,原因有二:
一、排名第一的候选人被取消资格,事实上原中标公示已经发生变化,可能无明文规定必须重新公示,但是个人觉得可参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生了变化是要发澄清公告的,那么招标公示内容发生变化,我觉得也是要发澄清公示的,鉴于整个 .. (2012-05-03 13:48)
请看第10楼的发言。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5-3 15:01
俺同意10楼的说法
作者: 王保锋    时间: 2012-7-8 09:59
是两种情况,我的理解与15楼有些差别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无需重新公示;
原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那么该投标人就没有参与评标的资格,因此应适用《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无论是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还是重新评标。都应当予以重新公示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7-8 12:48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这个问题应该不存在争议,条例表达得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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