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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口政府采购案问题法律之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5-2 10:28
标题: 海口政府采购案问题法律之探讨
海口政府采购案问题法律之探讨
一、案件回放
【高注:楼主重新分段发表,请看“板凳”和以后的各贴】
1、2011年4月28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海口市人民医院的委托,对医院社区区域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HKGP2011-58,以下简称:该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本项目预算价为600万元,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包括:400万元注册资金、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证书、省级以上系统集成资质或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证书,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报名,报名时间为4月28日至5月11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5月19日。
2、2011年5月12日,代理机构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出了“关于医院社区区域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更改的公告”,报名时间延长至5月19日,标书质疑时间延长至5月20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延长至5月31日。
3、2011年5月31日,该采购项目开标,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星海公司)和四川九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阵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海南慧思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慧思公司)等4家投标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
4、开标当天(2011年5月31日下午),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中标公告,确认海口星海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590万元。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5-2 10:32
太长,下了认真看看。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5-2 10:57
标题: Re:海口政府采购案问题法律之探讨(分段版,第一段,共六段)
海口政府采购案问题法律之探讨
一、案件回放
1、2011年4月28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海口市人民医院的委托,对医院社区区域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HKGP2011-58,以下简称:该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本项目预算价为600万元,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包括:400万元注册资金、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证书、省级以上系统集成资质或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证书,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报名,报名时间为4月28日至5月11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5月19日。
2、2011年5月12日,代理机构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出了“关于医院社区区域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更改的公告”,报名时间延长至5月19日,标书质疑时间延长至5月20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延长至5月31日。
3、2011年5月31日,该采购项目开标,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星海公司)和四川九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阵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海南慧思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慧思公司)等4家投标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
4、开标当天(2011年5月31日下午),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中标公告,确认海口星海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590万元。
5、2011年6月2日未中标供应商海南慧思公司向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中标单位海口星海公司的资格条件提出质疑,其质疑内容为:
(1)海口星海公司是为了投标获取加分而注册的一个空壳,根本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2)海口星海公司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2010年任一个月企业社保缴纳书,没有资格参与投标。
6、2011年6月7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向海南慧思公司做出质疑处理答复:由于海南慧思公司未对质疑事项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无证据证明质疑事项,根据采购文件规定质疑主张不成立。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5-2 10:58
标题: Re:海口政府采购案问题法律之探讨(分段版,第二段,共六段)
7、2011年6月17日,海南慧思公司不服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做出的质疑处理答复,向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海口市财政局提起了投诉。
8、2011年7月18日,海口市财政局做出了投诉处理决定,认为本项目采购程序合法、中标结果有效,驳回了海南慧思公司的投诉,其对投诉事项事实认定如下:
(1)海口星海公司是在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海口星海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度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无需提供缴纳社保费用证明。
海口星海公司与四川九阵公司2010年9月份签订《共同经营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在海南共同经营期间,所需的所有工作人员均由四川九阵从本部派驻,相关费用由海口星海公司支付。海口星海公司已提供四川九阵为派驻人员统一在四川内江市依法办理社保登记证、2010年度缴纳社保费用证明。
海口星海公司按照《共同经营合作协议》约定,已将派驻人员相关费用支付给四川九阵,已依法履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9、2011年10月9日,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以“海南‘五无’软件企业赢得590万政府采购大单”为题,报导了本项目采购事件,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
10、2011年10月10日,海口市财政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采购监督处、纪检监察处、法规监督处、采购中心和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就采购事件进行全面核查。
11、2011年10月11日,海口市财政局向媒体公布调查结果,确认海口市采购中心的采购过程合法。
12、随着媒体报导的深入,海南省纪委、海口市检察院随等单位介入此事件的调查,但至今没有一个公开的调查处理结果。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5-2 11:00
标题: Re:海口政府采购案问题法律之探讨(分段版,第三段,共六段)
一、招标过程存在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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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5-2 11:01
标题: Re:海口政府采购案问题法律之探讨(分段版,第四段,共六段)
3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5-2 11:04
标题: Re:海口政府采购案问题法律之探讨(分段版,第五段,共六段)
4、中标公示的问题
笔者注意到,2011年5月31日的中标公告中确认的中标供应商仅为海口星海公司,笔者认为,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能看出,海口星海公司与四川九阵公司二个公司作为一个联合体参与本次投标,而中标公示只有海口星海公司一家,这样的错误应该是很明显的,是不应该犯的。如果是为了有意避开联合体问题,那么,为何不直接公示四川九阵公司中标呢?因为,很明显,四川九阵公司的资格、业绩、实力明显优于海口星海公司;如果是为了中标后帮助海口星海公司撇开四川九阵公司,难道中标后的合同是由海口星海公司一方作为供应商签订的吗?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5-2 11:04
标题: Re:海口政府采购案问题法律之探讨(分段版,第六段,共六段)
三、引发的思考
本案让笔者不得不提起“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一案),二个案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一家名为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小公司”,在2004年核准成立不足一个月时就“意外”地以高价获得了国家两部委对586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招标项目总计4688万元的大单,引发落标的低价投标单位“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强烈质疑,最终导致“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的爆发,财政部在2006年12月一审被判行政不作为败诉后提出上诉,6年过去了,二审至今没有结果,据笔者电话询问当事人沃尔公司的辩护人谷辽海律师了解到,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在质疑、投诉、案件审理后受到处罚。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5-2 11:05
不知为何,第四段总会变出一些乱码来
【高注:我也无法编辑这个第四段;请管理员帮助吧 !!】
作者: 筱霏 时间: 2012-5-2 11:08
唉,招标行业,让我们深思的东西总是太多!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2-5-2 16:52
政治化的法律,法律的政治化
中国特色法治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5-2 17:28
我和zzj0102,都发表过好几篇有关此事件的分析文章。
目前,只找到一篇的链接:其他后补。
追问和思考海口空壳公司中标事件的评标环节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5981
政府采购绝不是腐败的“遮羞布”— 对海口空壳企业中标事件的质疑和思考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5189
海口将严查“五无”企业赢得590万元采购大单事件【转贴;系列分析文章】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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