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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邀请招标中的比例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xu-nfyy    时间: 2012-5-3 09:42
标题: 关于邀请招标中的比例问题
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多少算比例过大?是否由地方发改委或者是建委标办认定?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5-3 10:45
这是给予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自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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