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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改变采购方式的一些困惑 [打印本页]

作者: 爱有天意    时间: 2012-5-4 19:25
标题: 关于改变采购方式的一些困惑
政府采购法及 18号令 明确规定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公告发布前特殊情况下/评审过程中出现投标人不足/废标重新采购 申请采购其他方式的 均 应报  设区的市或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批准 采用 谈判 询价或其他方式采购

但是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007 38号文) 规定  同级财政部门即可审批.... 怎么理解呢?

其他省有这么做的么?
作者: qinl    时间: 2012-5-4 23:08
看来,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特殊情况所指,应请教山东省财厅有关人员来解释才直接,明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5-5 14:59
我刚才看了一下这个文,这个文是山东省财政厅发给各市财政局的。同级财政部门应该是指市级财政部门。
作者: qinl    时间: 2012-5-5 17:05
山东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申请。。。第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填报《申请表(二)》,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还是有这个说法,请教山东省财厅有关人员来解释才直接,明了。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2-5-16 17:11
" 设区的市或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来源于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法立法的时候没有考虑县级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问题,故所有法规中才出现“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说法。
但是当前县级基本上都有集中采购机构(似乎都是非法的)
为了修正这个错误,就用“同级财政部门”含糊其辞,实时上默认和包含了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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