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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拒收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不负法律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5-7 16:54
标题: 招标人拒收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不负法律责任??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招标人违规拒收按照招标文件密封的投标文件并没有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仅规定(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而对于拒收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的则没有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此违规真的不用负担法律责任吗??
作者: jingleea    时间: 2012-5-7 17:05
没碰到过这种事,招标人有这么大能耐阿?能拒收!!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2-5-7 20:29
没有第三种理由可以拒收,1.逾期未送达规定地点,2.未按规定密封盖章的
作者: archfiles    时间: 2012-5-7 21:27
大家看看,实际工作中以下情形是否该拒收:

1、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凭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递交投标文件,但投标人递交时没带或被授权人与递交文件人不符。

2、假如分技术标、商务标,招标文件规定分开包封。不可避免出现马大哈把封套都搞成了技术标或商务标。

3、在封套上把项目名称写错一个字。

4、如招标文件规定有外包装,又有内包装。如内包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收标时能发现吗?到了开标环节发现是否又迟了?如密封在内的电子文件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5-7 2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有以下三种情形: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5-7 23:27
楼主提出的
“对于拒收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的则没有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此违规真的不用负担法律责任吗??
我试着做以下答复:

1、楼主提出的
“招标人拒收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
的情形,应该属于,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个人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提及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仍有效。

以上为个人的理解,如有不妥的请老师们指正。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5-8 06:06
我认为[s:33] 5楼说的对,
作者: dingning1988    时间: 2012-5-8 08:36
恩恩,5楼书说的有理啊,这应该是属于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作者: heiang2000    时间: 2012-5-8 09:04
其实这些应当都不是“拒收投标文件”的范畴,应该属于“交评标委员会评议”范畴,招标人属于“越权”。
作者: hkf2011    时间: 2012-5-11 11:07
五楼一针见血,分析透彻,向您学习[s:89]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5-11 17:58
五楼有点道理,只是和条例的那条相比,两者处罚金额差距大了点。
作者: ypwh    时间: 2012-5-17 09:29
从民法角度,招标人拒收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责任,赔偿投标人的相应损失。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6-12 12:22
标题: 回 坚持梦想 的帖子
坚持梦想:楼主提出的“对于拒收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的则没有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此违规真的不用负担法律责任吗??”我试着做以下答复:

1、楼主提出的“招标人拒收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的情形,应该属于,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 .. (2012-05-07 23:27) 
1、‘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是指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不是指本帖所说的情况。本帖的情况是在开标操作中发生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断然不会写“拒收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6-12 12:26
标题: 回 jingleea 的帖子
jingleea:没碰到过这种事,招标人有这么大能耐阿?能拒收!! (2012-05-07 17:05) 
此问题的提出是源于《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应当拒收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此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完全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如果招标人故意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说成是不按,则出现本帖的情况——招标人拒收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这完全可能。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2 14:28
标题: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

此问题的提出是源于《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应当拒收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此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完全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如果招标人故意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说成是不按,则出现本帖的情况——招标人拒收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这完全可能。
      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要密封!
      搞清楚后,“对于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完全是招标自己说了算,如果招标人故意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说成是不按的”,该怎么处理,怎么理解就容易多了!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6-13 10:06
首先可以要求本次招标违法,要求重新组织评标。
如果不能够重新评标,则投标人可以起诉,要求招标人进行民事赔偿,赔偿范围可能有两种,一种是赔偿投标人的投标费用(含投标直接费用及因本次投标导致的其它损失),第二种是要求赔偿可能的损失(即按中标情况考虑,要求赔偿部分预期利益),第一种的直接费用相对较容易,其它的就看法院怎么判了,比较难。

其次应该提请相关部门取消相关人员的招标资格,甚至取消该单位的招标资格。

最后,如果涉及到舞弊行为的话,可以进行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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