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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简单化的招投标管理者 [打印本页]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5-10 16:03
标题: 简单化的招投标管理者
政府投资工程自行代理有利于解决当前社会代理机构良莠不齐、代理成果优劣不一、监管不到位等难题-------------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作者: dzy5658    时间: 2012-5-10 16:13
我个人觉得既不利于也不符合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5-10 16:35
这里面可能还有部门利益作怪!
难怪常务副秘书长有话要说了……
作者: qinl    时间: 2012-5-10 16:40
什么是自行代理?好好学学,再参加讨论。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5-10 16:50
自行代理是新名词……请楼主说说……
作者: qinl    时间: 2012-5-10 16:53
标题: 回 汉瓦 的帖子
汉瓦:自行代理是新名词……请楼主说说…… (2012-05-10 16:50)
[s:119]要不然,回答都好像很到位,就是个感觉什么的?
[s:122]原来是文字游戏,语焉不详吗?
作者: qinl    时间: 2012-5-10 16:55
还有“简单化的招投标管理”?那么什么是复杂化的招投标管理,有个大概嘛?迷糊,迷糊得很!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5-10 16:57
我斗胆假设下
自行代理,就是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指定的招标中心作代理机构,形象地说是由政府有关机构自行代理了。是合肥模式的具体特点之一。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5-10 19:04
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成立事业性质的招标机构作为行政管辖范围内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投标事宜------这种行为可以称为“自行代理”。
但是,政府投资项目往往扩大范围,把政府投资的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投资项目也纳入为政府投资项目,边界模糊了,似乎符合政府采购法,其实这种行为也不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没有“政府投资项目”这种说法。

所以“自行代理”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没人回答。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5-10 19:13
自行代理……自行授权……自行发文……
要啥依据?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5-10 19:14
“简单化的招投标管理”:社会代理机构良莠不齐、代理成果优劣不一、难监管----所以取消社会代理机构,这就是简单化的招投标管理方法。
没有30年前成立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播种和劳作,招标管理部门就没有现在的管理基础。一棒子打死社会代理机构就是粗暴而简单化的招标管方法。
招投标市场出现的问题不完全是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问题,根子在政府行政管理问题,是管理过度问题。
政府行政管理应该引导、疏导社会代理机构出现的问题,引导其良性发展,而不是消灭社会代理机构。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5-10 19:24
简单化既是过度管理也是不懂管理的结果……
监管部门不懂法的危害很大……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5-10 19:26
监管部门不懂法、不懂管理----------会善于利用行政权利,混乱社会管理。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5-10 19:27
简单的事情搞复杂-----------这就是现在的招投标管理。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5-10 19:30
层层备案、层层入库、层层会员、层层摇号、层层收费,层层考核------------招标的管理乱象没人问。
拿社会代理机构说事的人一大堆。
作者: qinl    时间: 2012-5-10 20:37
能不能把当地的规定(想必是公开的吧)贴出来?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5-10 22:50
转二段评论:

 权力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到位,已赫然成为“目前经济社会领域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体制性根源”。“自我革命”需要勇气,其前提便是确实开始着手摆正权力的位置。
        权力给社会发展腾空间、让舞台,并在同一行进过程中,做好真正该做的事情,让“政府真正成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功莫大焉,善莫大焉。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5-10 23:01
人民大学一教授说:
在市场经济问题上:第一,我们不能把体制先天的不足归结于市场经济本身。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割裂的、零碎的,有的地方甚至是四不像,这种“四不像”当然发挥不了健全的市场经济的应有功能。第二,我们不应过分强调特殊性,在我国这样有着集权历史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由于“路径依赖”,根本不用担心其特殊性。过分强调特殊性就会搞成四不像。历史已经证明,人们愈是想集中两种体制的优点,结果可能恰恰集中了其缺点。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件构建市场经济。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5-11 08:52
自行代理招标与自行招标应该是同义词。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5-11 11:06
"自行代理招标"类似于政府采购法体系中的相关招标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招标;仍然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财政部鼓励(不反对)招标人跨地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竞争。
自行招标应该是法人自己的事自己做。
不完全一样。自行代理招标是新创的概念,在招法和采购法间找空挡。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5-11 11:08
为了进一步提高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效率和代理质量,不断优化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形式,打破集中采购机构“缺乏竞争”活力的现状,财政部在《2009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今年要“在省一级范围内,探索采购单位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机制┄┄”。而面对集中采购机构都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吃的都是财政饭,并有强制代理集中采购业务的法定职能等特点,要在集中采购机构之间“构建”竞争机制,确实是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5-11 11:11
现行各级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基本上都是单一设置,个别地方设置了2家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但也有单一设置的趋势。笔者以为,单一设置集中采购机构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内在的规范性要求,势将导致集中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垄断,也不利于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管。(一)集中采购机构单一设置背离了政府采购法的规范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8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纳人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法第82条第二款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根据前述规定,一级地方政府至少应设置2家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否则如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取消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采购资格,将出现无集中采购机构可供采购人委托的窘境,而这种委托又是采购人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倘采购监管部门因此不能依法取消违规的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采购资格,则又会变相剥夺采购监管部门法定的监管职权。设置2家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法内在的规范性要求。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5-11 11:19
***招标投标中心(代理处)是本行政管辖范围内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投标事宜。 ----------后面的规定,即不符合招法精神,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精神。除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益性事业,其它行业都应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不能垄断。垄断就是低效率、更容易产生腐败。

招投标交易平台不能作为独家代理机构,只能是为主体服务的场所,不能二合一。

招投标交易平台不能隶属于招标管理机构,不能是其附属机构,不利于监督管理。应该分离。
作者: qinl    时间: 2012-5-11 11:30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自行代理招标与自行招标应该是同义词。 (2012-05-11 08:52)
[s:110]"自行代理招标"类似于政府采购法体系中的相关招标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招标;仍然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财政部鼓励(不反对)招标人跨地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竞争。
自行招标应该是法人自己的事自己做。
不完全一样。自行代理招标是新创的概念,在招法和采购法间找空挡。
以上是dianzima所答![s: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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