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盖章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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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对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均有要求,投标人应遵守其规定。一般情况下:(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封面应有投标人单位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投标代理人签字;(2)投标文件中行间插字或删除时,应在改动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投标代理人签字;(3)对重要表格如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以及合同协议书(中标后签署的)等必须按着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
一般情况下要求重要文件和表格,应有投标人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不应要求加盖私章。
这里我应说明的是,在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文件和表格,漏盖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时,尽量避免采取废标手段!因为一旦废标,投标人失去了中标机会,对招标人而言也少了一个选择的对象,所以对招标标双方都是不利的!应当给投标人一个补签或补盖的机会。按这个原则对你提的具体问题,看法如下:
1、不应要求加盖私人章;
2、正本的重要文件必须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正本盖章和签字符合要求,但副本漏签时,应补齐就是了,千万不应采取废标处理;
4、电子投标文件封面盖章和签字应与非电子投标文件要求一致。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4.21.
2012-04-21 1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