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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评标 [打印本页]
作者: chrisni 时间: 2012-5-15 12:15
标题: 关于评标
评标过程中,可以让投标人进入评标室进行面对面的技术交流吗?好像根据新法是不允许的,只能通过书面的方式?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5-15 12:36
《条例》规定书面。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5-15 12:51
谈判其实也应该如此规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15 13:03
有些评标方法要求项目负责人做介绍的,这个时候应该是面对面进行交流的
至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的,就只能用书面形式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5-15 14:35
一、要视情况而定,若招标项目需要及《招标文件》对此方面有要求,是针对所有投标人的,保证公平的情况下是允许的。如设计招标、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服务招标等等。
二、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应该是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书面发澄清函,投标人进行书面的澄清或说明。至于进评标室,我个人觉得还是不应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综上所述:我个人觉得除第一种情况外,不应该让投标人进评标室进行交流的。
作者: qinl 时间: 2012-5-15 14:56
标题: 回 坚持梦想 的帖子
坚持梦想:一、要视情况而定,若招标项目需要及《招标文件》对此方面有要求,是针对所有投标人的,保证公平的情况下是允许的。如设计招标、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服务招标等等。二、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应该是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书面发 .. (2012-05-15 14:35)
[s:99]坚持梦想的解答清楚。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5-15 16:05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行,因为违法了保密原则。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2-5-15 19:00
面对面的技术交流不行吧,招投标法也只是在澄清时评标室。
有时会看到有些评委会利用这个机会同投标人拉近乎。
同意以书面方式澄清,只是工作人员又要与投标人接触也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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