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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议“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和“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区别 [打印本页]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5-16 23:44
标题: 小议“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和“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那么什么是“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呢?什么又是“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呢?


    而根据本人所知,“控股”这一概念本身就没有非常标准的定义!先讨论“控股”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如果真的只持有简单多数,比如51%的股份,就真的能够“控股”吗?显然不可以!虽然简单多数可以在很多情形下的股东(大)会投标时拥有表决优势,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以下情况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只有当持股(或联合部分小股东)数量超出66.6%时,才拥有一切话语权!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三分之二”这个数才代表“绝对控股”呢?!也请注意上文中红色文字部分,是不是比较含糊呢??!!


    至于“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则是在任何一部法律中难以觅得踪迹的说法,在此不再分析!所有的解释都苍白无力!


    俺注意到不论哪个版本的条例释义,都回避了对这个条文的深入解释,这也是一大憾事。虽然俺也理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多元化是大势所趋,股权关系可能会非常复杂,但是,作为非常严肃的《条例》,是否可以考虑使用更加严谨的、让人更有方向感的、更具有可操作性的、不要让人猜的表述呢?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5-17 00:24
我先把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抛出来,引个玉: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规定,必须从发改委的思路去想。


    大家知道,必须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其实分两类,一类从资金性质分(国字号资金达到规模必须招标),一类从项目性质分(涉及公共利益必须招标)。


    站在发改委的角度,其实真正想管且能管的,就是自己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换言之,就是第一类项目。所以,《条例》第八条规定第一类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因为第二类项目发改委想管,也有力不从心的感觉——动了太多人奶酪!


    第二点,发改委批项目,有项目业主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情形,也有项目业主不姓“国”但给了其国有资金的情形。对第一种情形,就是“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规定的由来,因为控股姓“国”必须要对国家有交代;对第二种情形,其实想说的是“花了国家钱也必须招”,至于“主导”地位,项目推进过程中,有很多种情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欢迎斧正。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5-17 00:43
补充一句,楼主查阅《公司法》,对《公司法》的控股理解可能有修正的地方。控股更多是指公司日常经营,只要可以左右公司重大决策就ok了,50%以上为绝对控股,50%以下但可以左右重大决策是相对控股。记得在学校的时候,老师甚至说,有些西方公司由于资本市场太发达,股权稀释得太厉害,持有5%的股份都可以相对控股。

    您举的《公司法》四十四条的例子,已经不在公司日常经营范围了,算得上更改“国体”了。举个类似的例子,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绝对控股吧?要是变更国体,D怕是也要征求下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吧?您给说D的征求意见行为,就证明D没有绝对控股?嘿嘿,例子举得不当,勿怪。

    欢迎斧正。
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5-17 09:18
学习了,遇到项目要先看监督部门,在看法律[s:80]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5-17 09:33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个人理解如下:
  
    1、出资额占到50%以上的股份,就是绝对控股了;
  
    2、出资额即使不足50%,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也被认为是控股;
  
    3、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要表明:对于这些特别重大的事项,即使达到控股地位,控股股东也不能擅自作主,而要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特别规定,而不是对“控股”涵义的否定;
  
    4、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是指虽达不到控股,但在出资比例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能够主导或支配公司决策的情形。鉴于此情形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不宜作太详细的规定,而要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情形去把握。

  个人观点,如有谬误,请批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17 13:16
   “控股”是客观存在,言下之意就是,这是事实存在的,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我们就可以准确判断了。
  
   “主导地位”,我说过是主观存在的,其实这个也不是国资代理人或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眼中真正意义上的“主观”。


    主导:引导全局并推动全局发展的事物(百度解释)


    国有资金投资,不控股,但是因为有了国有资金的投资,使得项目推进和一般投资项目的推进效果不一样,如财税政策(税收有优惠,贷款容易获批等等)、用地规划政策(容积率、建设用地划拨等)和产业政策等等都与一般的项目不一样。这个时候,国有资金其实就起了主导地位,国有资金的小投入,通过乘数效应拉动民间资本的大投入,这主导地位非常明显。
     
    个人观点,请批评指正
作者: 浙江招标    时间: 2014-6-18 19:58
这些观点都不足以解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都是主观臆断,没有法条支持。
作者: zw22    时间: 2014-6-18 20:28
其实这里的“控股”等同于“主导”,“控股”的含义就是“主导”。不能按公司法来理解“控股”一词。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2-15 13:41
主导就是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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