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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施条例第八条,最后一段话,求解? [打印本页]

作者: meng1998    时间: 2012-5-17 09:26
标题: 实施条例第八条,最后一段话,求解?
第八条 [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李秘书长解释的,越听越糊涂,求高人指教?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5-17 09:29
没看出什么问题啊?
作者: wuyi_zhijian    时间: 2012-5-17 09:34
你想问的什么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5-17 09:40
  1、第七条的内容,涵盖第八、九、十条;
  2、第八条第二款,分号前面部分,是特别强调如属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其“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应该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分号后面部分,是说如不属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个人观点,供参考。
作者: boruiqi    时间: 2012-5-17 09:40
重点是“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5-17 10:50
楼主问的清楚点。
作者: lllfuyu    时间: 2012-5-17 11:42
明确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和费用占比过大的认定行政部门。
如项目需审、核的,由在审、核同时做出认定;
无需审、核的,由其他相关监督部门认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17 12:56
应该叫第八条第二款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不用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在原国家计委3号令修订后,估计此类项目应该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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