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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是“细活”条款岂能“漏看”? [打印本页]

作者: Iyouzi    时间: 2006-9-5 13:29
标题: 评标是“细活”条款岂能“漏看”?
“为什么判定我们没有实质性响应,这不公平。”某供应商愤怒之下投诉到监管部门。

    在某市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中,A公司被判定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属无效标。供应商拿回标书,细细研究,发现自己并非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于是在向采购中心质疑后投诉到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经调查发现,原来是评审专家在评标中漏看了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因而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中享有对供应商所供货如、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评审专家掌握着供应商的“生杀大权”,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发言和表决决定着供应商的命运,因此专家评标更应以高度的责任心,细心、谨慎评标,不可三心二意。如果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细致阅读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就不会发生评标专家的“漏看”,供应商的投标就不会被判定为无效标,也不会因此失去此次竞标的机会。

    “专家评标不细致,做出错误的评判,也会对操作机构、监管机构产生恶劣影响。”业内专家表示。

    专家评标中“漏看”,不但导致了质疑、投诉,增加了操作、监管机构的工作,而且使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标的供应商减少,使项目竞争不够充分。“只有通过有效竞争才能发挥政府采购优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了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漏看”虽然不属于违规行为,然而其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对单一供应商的影响是不可挽回的,监管部门更应警惕这种违规行为之外的“恶性事件”,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评审专家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木木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9-5 16:00
专家也是人,有疏忽是允许的。
但是关于判定某个投标是废标就好比判人死刑,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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