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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设备价格高于该品牌产品实际价格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dbzjj    时间: 2012-5-19 00:25
标题: 中标设备价格高于该品牌产品实际价格怎么办?
如题,经过评审,综合商务标和技术标得分后,确定某家中标。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被举报该中标产品的实际价格远远低于中标价格,请问该如何处理??求助于各位大人,谢谢先。
作者: qinl    时间: 2012-5-19 08:16
请问“举报该中标产品的实际价格远远低于中标价格”实际价格的含义和举证的内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5-19 10:13
这个也是有可能的,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与供应商成本有关。“成本”有时很微妙。
作者: szzyny    时间: 2012-5-19 10:40
上来冒个泡泡,支持楼主!
作者: dbzjj    时间: 2012-5-19 12:12
没有举证,没有有效线索,个中原因很微妙,唉,就是个浑水啊。
如果在普遍询价后,发现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价格确实比中标价格低很多很多,甚至翻了几倍的话,有依据可以处理么?算弄虚作假的其他情形么?愁啊愁!
大大们帮忙
作者: qinl    时间: 2012-5-19 16:58
如果是中标价远远高于相同的货物在同等情况下的当地公开市场价,事情很不寻常。那么,个人的意见是。1)整个招标采购失败,采购人,代理商负有一定责任。2)努力检讨整个程序的失当违规之处,取消结果。如果可以,不妨把资料公开,让大家分析分析!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2-5-19 17:12
1、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采用“到达主义”。
2、如果程序合法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中标有效,不能更改。
作者: dbzjj    时间: 2012-5-19 17:13
其实整个招标程序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业主等均接受了中标价格并且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大约第5天时,不晓得单位大头听到了什么言语,就让调查。但是业主没异议,投标人没异议,没有投诉,没有证据,难死了。
法律是否有相关依据呢,查找了2天了,没有什么好的进展。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5-19 17:29
政府采购之中、尤其是医药及医疗器械采购之中,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投诉如果有用,还要改革吗??!!
作者: qinl    时间: 2012-5-19 18:58
以上几楼的意见看了,无语。。。
可是,连那类的设备都不敢说?
医药和医疗器械,让我说说:1)医药采购价虚高,门店买的也有虚高啊(市场交易价一样虚高),而且政府采购自作自受地设定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供应商的资格(或许现实的弄虚作假的商人太多了)。2)医疗器械,特别是进口的高端的医疗器械,国内的市场是垄断的,基本上采购的都是事前所谓沟通好的,就是说指定的某一牌子型号,这种指标绝大多数都不通用,也很难比较。采购价虚高应该是与国际市场来比的结果。和国内的市场价比,国内该市场交易价格本来就虚高。综合来说,这两种政府采购价都不会远远高于相同的货物在同等情况下的当地公开市场价。
[s:119] 要是看不清楚,自己去剖析一个具体的例子吧!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5-19 22:33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按照招标投标法,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具法律效力。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还在于评标专家不专业(这个问题存在比较普遍) (2012-05-19 10:17)
你错了,这跟专家关系还真的不大,专家只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而已,问题的关键在于评标方法的设置。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5-19 22:57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

你错了,这跟专家关系还真的不大,专家只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而已,问题的关键在于评标方法的设置。
你也错了,规矩都是人定的,规矩也是人去把握的,如果人有了“问题”,那么一切都是错的……

作者: qinl    时间: 2012-5-20 08:09
标题: 回 dbzjj 的帖子
dbzjj:其实整个招标程序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业主等均接受了中标价格并且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大约第5天时,不晓得单位大头听到了什么言语,就让调查。但是业主没异议,投标人没异议,没有投诉,没有证据,难死了。
法律是否有相关依据呢,查找了2天了,没有什么好的进 .. (2012-05-19 17:13)
[s:98]事实上,对您的说法深深地怀疑!
作者: qinl    时间: 2012-5-20 08:19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你错了,这跟专家关系还真的不大,专家只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而已,问题的关键在于评标方法的设置。 (2012-05-19 22:33)
招标门槛,需求设定,评标方法 ----  最有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
评委的原因次之。
就是说,本来可质疑的或投诉的问题机会很大,就算错失时机,当事人也要深入剖析,引以为戒。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5-20 08:30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s:98]事实上,对您的说法深深地怀疑! (2012-05-20 08:09)
其实也好理解。
人家都商量好的,干吗要投诉或异议。合情合理的走完程序了,皆大欢喜了。是您领导很原则。代理机构的吧,这样的领导也不多见了。
作者: qinl    时间: 2012-5-21 11:39
标题: 回 毅青 的帖子
毅青:其实也好理解。
人家都商量好的,干吗要投诉或异议。合情合理的走完程序了,皆大欢喜了。是您领导很原则。代理机构的吧,这样的领导也不多见了。 (2012-05-20 08:30)
[s:94]领导的原则?只不过项目做多的经验而已!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5-21 11:47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s:94]领导的原则?只不过项目做多的经验而已! (2012-05-21 11:39)
俺还是认为这个领导讲原则,要只是经验多,就不会去让其调查此类事情。就该给人家干完活,挣到代理费我管你是不是价格高过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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