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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行政处罚权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云影风荷    时间: 2012-5-21 17:57
标题: 关于行政处罚权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据此规定, 应招标而未招标是否算“招投标过程”?,是归发改委处罚还是各行政监督部门处罚?
作者: jake5210    时间: 2012-5-21 18:43
应该是行政监督部门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5-21 21:26
呵呵,国家发展改革委搞出来的烂摊子——想管招投标,所以保留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检查权;又害怕得罪人,所以搞了个指导、协调,不碰其他部门的既得利益。可是,这样欲言又止的,到头来招投标又成了什么样子?反把自己给搞成了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还不如把招投标统统委托给住建部来得安逸。

    楼主的问题,应招标未招标的违法行为,属于发改委管。为什么这么说?

    个人理解,招投标从项目投资角度看,是国家投资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关键一环。发改委作为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肩负着投资管理的责任。应招未招,不走基本投资管理程序,发改委不管,谁管?
作者: qinl    时间: 2012-5-22 10:52
对重大建设项目,一般人很难碰到!当耳边风就行!
作者: 云影风荷    时间: 2012-5-22 16:06
板凳说的有道理,我们这儿一直在争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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