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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谈判、澄清等几个招标方式浅析 [打印本页]

作者: yiyiu1    时间: 2012-5-24 15:39
标题: 谈判、澄清等几个招标方式浅析
几个招标方式浅析——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谈判
  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
  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投标)。点评:对于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这样一个重大决定,笔者认为谈判小组过半数同意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原则比较合适。要求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供应商因未中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谈判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亿亿网(yiyiu.com)
  对转为竞争性谈判的适用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采购中心组织现场公开唱标。
  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中设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判并推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与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其核心一是要有竞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二是要有谈判(即最终的结果必须要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离开了这两条,所有的行为和结果都是不合理、不规范甚至是违规违法,都是应当受到制止的。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在特殊情况下,这种采购方式具有采购周期短、采购成本低等优点,方便灵活。但是专家提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把握、操作准确,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出现重或是只情况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及时制止,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否则很容易会引发质疑和投诉。
作者: 是否是否    时间: 2012-5-24 15:55
[s:125] [s:125] [s:125] [s:125] [s:125] 我顶!!
作者: jcg001    时间: 2012-5-25 09:13
谢谢分享,支持![s:125]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2-5-25 10:55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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