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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后修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后是否还需要备案 [打印本页]

作者: gonghw1978    时间: 2012-5-28 08:58
标题: 招标后修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后是否还需要备案
在招投标后,双方订立施工合同并备案,双方是否能够修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另外订立补充协议?如果能,是否还需要备案?
该问题涉及了一个关键界限的区别,即中标后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正常的合同变更的区别。《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款是针对合同订立阶段,防止阴阳合同产生作出的禁止性规定;而《合同法》第77条则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上述这两条规定的界限在于有没有法定事由,即符合法定事由的,可以把合同部分实质性内容作改变。合同履约过程中正常的变更,完全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从理论上说重大的涉及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仍应进行备案。如何进行备案,这有待建设主管部门的进一步详细规定。

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供大家参考、讨论。
作者: qinl    时间: 2012-5-28 09:24
看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可以用一个中标更改备忘录。
这不止是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问题,还涉及了非实质性内容界限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无节制扩大范围,可能造成招标流于形式。
请参阅:中标(成交)项目变更(取消)确认备忘录,供参考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350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5-28 10:12
看实质性内容都是什么。至于合同变更是经常发生的,当然得备案,不然还不得什么幺蛾子都出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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