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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析:兼顾双方权益采购中心遭遇“无奈” [打印本页]

作者: 靠岸    时间: 2006-9-7 09:05
标题: 解析:兼顾双方权益采购中心遭遇“无奈”
  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当地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委托,采购500台“全热线”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终端机。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提供的全热线销售终端机的入围企业名单,一共有五家企业,本次采购活动于是就采取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其程序却一波三折,生出了许多事端。

  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全热线”产品,“兼容半热线”供应商却也在谈判供应商之列,而且竟然成了评审结果第一名,之后又发生了采购人选择排名第二的“全热线供应商”的意外。事情最终走向了投诉。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做出“采购过程影响了成交结果,责令重新组织谈判活动。”的处理决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谈判文件商量着卖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出人意料的是,因为种种原因,这五家企业中只有两家购买了谈判文件。不到三家,怎么办?就在这时,谈判之前,一家能提供兼容半热线产品的供应商来买谈判文件,并出示了国家体育总局体彩中心的一份文件,证明兼容型的机型也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就该兼容型产品能否满足采购人需求,到底卖不卖给该供应商谈判文件的问题,与采购人商议,并且召开了共6人参加的商讨会。政府采购中心还做了会议记录。

  现场商议无果。采购单位的3个会议代表表示要回去和领导商量之后再做决定。在与领导商量之后,采购人代表电话通知政府采购中心,表示同意将谈判文件卖给“兼容半热线”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于是就放心地把谈判文件卖给了该供应商。

  就这样,通过“商议”,谈判文件卖给似乎根本就不具备竞争谈判资格的“兼容供应商”,在一定程度上对谈判文件做出了实质性修改,但是因为竞争性谈判的日子马上就到,政府采购中心也没有采取更改谈判文件、上网公告、通知其他供应商的做法,就直接进入了下一个环节。

  采购人不满兼容供应商中标

  竞争性谈判就这样在仓促中开始了,仓促的决定似乎也预示着问题的出现。

  在评审结果出来之后,最后补充进来的兼容机型供应商排名竟是第一,另外一家全热线机型供应商排名第二。采购人对这种情况很为不满,提供了一份国家体育总局体彩中心出台的文件,证明兼容半热线机型与全热线机型是有区别的,说明兼容机型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而且还对政府采购中心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兼容机型供应商根本就不在全热线机型供应商入围名单里,政府采购中心为何要将谈判文件卖给该供应商?不仅如此,采购人还到处说是政府采购中心在违规操作,却丝毫不提采购中心就此事与自己进行的商议,也不承认自己曾经电话通知采购中心同意将谈判文件卖给兼容供应商的事实。

  供应商进行质疑投诉

  采购人执意要选择排名第二的全热线供应商,本来排名第一的兼容机型供应商却被采购人“抛弃”。此举引起排名第一的兼容供应商强烈不满,于是就经过质疑并走向了投诉,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均成了被投诉人。

  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受理投诉后,遂对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文字说明、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投诉人虽为评审结果第一名,但其资质不符合采购公告和谈判文件要求;二是被投诉人对谈判文件供应商资质要求未进行变更而通过了投诉人的资格预审,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三是在采购程序违法情形下,被投诉人将排序第二的供应商确定为预成交供应商,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采购过程影响了成交结果,责令重新组织谈判活动。”的处理决定。

  这一处理决定让当地政府采购中心陷入深深的反思之中:自己为采购人着想,费尽心思想办法让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没想到最后采购人出尔反尔翻脸不认人,使采购中心陷于“不义”的境地!评标结果是评审专家评出来的,专家对全热线和兼容半热线到底能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难道不懂吗?采购人的合理需求到底怎样定义?采购中心到底该如何在完成工作的时候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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