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无效标与废标 [打印本页]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12-5-30 14:48
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无效标与废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标处理: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的人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那么有其中一家的投标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招标文件中也未规定超出预算如何处理,在评标时对超出预算的投标报价如何处理?认为其为无效标,还是废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5-30 17:48
财政部18号令,哈哈
zzj0102版主的原话“很烂”,我是认同的[s:125]
作者: 天天睡觉    时间: 2012-5-31 17:27
[s:56] 我不知道你们那地区怎么规定的,我们这边有控制价,也就是你所谓的预算价。
开标前7日在网上公布控制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2 08:23
有其中一家的投标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不废标但这家不能中标。即评标如果排名第一的超预算,由第二名补上。
作者: 小孩子    时间: 2012-6-19 16:03
个人认为:有其中一家的投标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即评标如果排名第一的超预算应当废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6-20 13:03
单个供应商报价超财政预算不是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的情形,那么该投标人投标是否属于无效标,需要看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6-22 10:59
我认为,某些政府采购的文件里,关于“无效标”的概念,是不清楚的,是导致混乱的。

相比之下,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比较清楚:

在投标之前,称“潜在的投标人”;

一旦,该方按照规定递交的投标文件,就成为正式的投标人。

而法律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投标文件,都应在在开标中唱出”。这就意味者是有效的的投标。

有效的投标,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也有不合格的被淘汰。……

不能统称“废标”……
作者: lzlxs    时间: 2012-6-29 08:08
我觉得应看招标文件怎么规定了。

如果招标文件规定超过预算价(控制价)的为无效,可由评标委员会对该公司做出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如果招标文件中未规定超过预算价怎么办,不能做无效处理,但该公司也也不能中标。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