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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打印本页]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5-31 15:58
标题: 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果发现出现若干法定情况,可以决定对个别或所有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违反法律规定,法定废标)--不合格投标
2、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废标条款,即不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可以决定对个别或所有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约定废标) --不合格投标
3、因有效投标不足以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不能达到招标的目的,则可以依法否决所有投标;
4、发生投标人不足3个或所有的投标被否决等法定情况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2-5-31 16:03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中几个概念的差异
政府采购法:
1、政府采购法的废标含义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本次招标被否决。

2、政府采购法的无效标特指—某个投标为不合格投标;

★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4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是一个招标项目发生法定情况,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次招标结束后,如何开展项目采购的一种选择。所谓法定情况,包括于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或其他法定情况。应注意,相关部门规章对不同类别项目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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