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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出大事了!遭人投诉 [打印本页]

作者: 蓝眼小妖_芳    时间: 2012-6-1 10:19
标题: 出大事了!遭人投诉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按程序走,法人身份证,负责人验证等等,评委评审之后,宣布某单位中标后,这时,其它单位有人举报说,此单位法人代表本人并未出席。因为,很多时候,验证完后,法人就离开了,所以此举报无从考证,现在就是谁负主要责任,并且要怎么证明当时法人是否到场。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验证当时有问题,大家可以提出异议,事后再提出该怎么解决呢,我说的比较乱,希望大家可以帮帮我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1 10:28
法人是个组织!法人代表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自己,也可以授权委托。如果招标文件硬性规定必须法定代表人到场,否则废标,虽属不合理条款,但也应当遵守。
作者: hhblcy    时间: 2012-6-1 10:29
可以调监控录像呀。
作者: 631077550    时间: 2012-6-1 10:36
我觉得他举报得拿出证据吧,他说不是法人就不是法人啊。没有证据的话,完全可以不受理。
你可以看一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上面说的很清楚。
作者: zzr811018    时间: 2012-6-1 11:24
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议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吧。放弃出席的权利,不能成为废标理由吧。
作者: pokey    时间: 2012-6-1 11:40
从法律角度看,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议是权利而不是义务,不能作为废标的原因。
就算是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必须到达开标现场 作为必须相应的实质性内容,最终按法律层面来判决的话,也是不能作为废标的原因吧。
另外,质疑、投诉必须要有证据,如果有问题应当在开标现场当场质疑,开标现场没质疑且开标记录签名确认后,就不用理会了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 12:29
先提个问题: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来源是?按照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921
第一类是一般项目,即可以不招标但招标人自愿招标的项目;第二类是强制招标项目,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三类是国资强制招标项目,即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楼主提到的招标项目属于哪一类?
楼主说“我们按程序走”,没有说招标清楚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来源前,我先对楼主的“我们按程序走”提出异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6-1 12:37
我们不谈规定法定代表人到场是否合适,就投标人所提应该属于开标异议,按照条例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如果当时提出,现场没有未到场记录,那么异议应该无效的。
很多程序性的过程性的东西,即便是没有,只要当时未提出,也不影响采购招标的实质,应该就是过往不究的。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1 12:45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所以只要没有这方面的细节规定,通常都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6-1 14:39
法定代表人整天出席开标会就不用干别的了。
作者: 蓝眼小妖_芳    时间: 2012-6-1 14:40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回复:首批招标师法人是个组织!法人代表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自己,也可以授权委托。如果招标文件硬性规定必须法定代表人到场,否则废标,虽属不合理条款,但也应当遵守。


招标文件中有这么一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一同亲自到场参加投标,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作者: 蓝眼小妖_芳    时间: 2012-6-1 14:46
现在正在查证,貌似很有后台,闹的比较大,还对我们一个个的提问,立案并签字画押,我怎么觉得跟审犯人似的(有点夸张)
当时投诉单位对开标有异议,他没有在验证时提出,而是在宣布中标单位之后提出的,所以我们没有做出答复。
还有就是当天没有监控,这个是重点,但是投诉单位也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中标单位法人代表未出席。
作者: 蓝眼小妖_芳    时间: 2012-6-1 14:51
资金来源于国家专项资金及单位自筹,是市某医院的工程项目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 15:05
1、根据楼主提供的情况,此招标项目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这种项目,是招法法律体系中要求最多,监管最严厉的。
2、招标文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一同亲自到场参加投标,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限制性条款,招标文件出现这种情况,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3、“当时投诉单位对开标有异议,他没有在验证时提出”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前后矛盾了吧
4、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般地方都要求在专门的交易中心交易的,找不到监控?
5、个人建议,推倒重来,取消“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一同亲自到场参加投标,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1 15:17
有漏洞,这种标事后收拾起来麻烦大。废标不废标都要接受投诉。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1 15:18
只要地方上的规定(下位法)与相同位阶的法(或准相同位阶的法)相一致,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就不算离谱,不能认定为下位法有问题。从这个具体案例我看不出不一致和抵触的情况。
作者: 蓝眼小妖_芳    时间: 2012-6-1 15:18
感谢大家的意见和详细的分析,后续我还会更新近况的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2-6-1 15:27
不能仅以法人没到场判定中标无效吧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1 15:36
抛开上下位法这些条文管辖权力不说,在操作上分析:既然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一同亲自到场参加投标,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那么,没有验身份文件后留签名的复印件,也没有录像资料备查,乃漏洞之一。还有招标文件的这么规定,在投诉情况下,还得自己出个适当的理由来解释,强调其作用过头啦,反备受问:自己怎么一点也不重视?这也许自相矛盾。乃漏洞之二。所以说,接受投诉,再来解决问题。
作者: 蓝眼小妖_芳    时间: 2012-6-1 15:42
由于招标文件中有这么一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一同亲自到场参加投标,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先不管这条是否违反相关条例)
在宣布中标单位结束后,某投标单位就根据这一条提出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到现场的异议,那时已经结束招标会议,无果,所以事后,某单位向市相关部门提出投诉
所以,相关部门正在了解情况,并且核定此次中标是否成立
事情大概就是这样
作者: 蓝眼小妖_芳    时间: 2012-6-1 15:58
顶下18楼[s:125]
感谢你的分析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1 16:23
可以看得出,楼主对这事的着急。

我试着说说自己的处理方式:
  对于本案例来说,最合适的处理方式个人觉得是监督部门对该投诉不予受理。
  理由如下:
  1、对于开标活动的异议,应该在开标现场提出。该投标人没有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却在评审结束以后提出投诉。而这个投诉的内容,是针对开标活动的投诉,那么该投诉应当以提出异议为前置条件,且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此时提出投诉,监督部门可以以投诉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拒绝受理。
  2、针对某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场的投诉,证据不足。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七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 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在投诉书中应当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本例中,投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作为监督部门,也可以以证据不足拒绝受理。

  基于上述两点,个人觉得不受理该投诉比较妥当。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1 16:44
  在该案例中,为何会出现如此纠结的局面?该案例给我们怎样的启示?

  在此谈点个人体会:
  首先:该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合理。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席开标会议,那是投标人的权利。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把投标人的权利解读成了义务,规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这是不合理的条款。类似这样的规定,今后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该予以删除。
  针对本案来说,该规定虽属不合理条款,但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尚不致于因违背“三公诚信”原则对招标结果构成实质性影响,故不建议采用重新招标
  其次:在开标过程中,既然在招标文件中对法定代表人到场提出了要求,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该留下相关人员的签字笔迹或视频录像以备查询。而这点起码的要求,代理机构也没有做到,这是产生本次争议处理的最大隐患之一。
  其三:针对投标人的合理诉求,监督人员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比如,如果其投诉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应当告知对方可以采取举报、控告等方式维权。如果举报属实,监督人员应当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处理,招标人应当根据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也欢迎更多的网友继续展开讨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 16:48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可以看得出,楼主对这事的着急。
我试着说说自己的处理方式:
  对于本案例来说,最合适的处理方式个人觉得是监督部门对该投诉不予受理。
  理由如下:
  1、对于开标活动的异议,应该在开标现场提出。该投标人没有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却在评审结束以后提出投诉。而这个投 .. (2012-06-01 16:23)
我也曾想过用此两点跟帖。后来,想到楼主的身份,而且调查取证已经开始了,即投诉已受理了。就没有从这个方面跟帖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 16:52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在该案例中,为何会出现如此纠结的局面?该案例给我们怎样的启示?

  在此谈点个人体会:
  首先:该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合理。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席开标会议,那是投标人的权利。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把投标人的权利解读成了义务,规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这是不合理的条款。类似这样的规定,今后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该予以删除。
  针对本案来说,该规定虽属不合理条款,但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尚不致于因违背“三公诚信”原则对招标结果构成实质性影响,故不建议采用重新招标。
.......
      认真思考,赞同此观点。
      该规定虽属于不合理条款,但毕竟对所有投标人的要求都是一致的(非要说不一致,只有不同的投标人到达开标现场的距离是不一致的),尚不致于因违背“三公诚信”原则对招标结果构成实质性影响,故不建议采用重新招标。
    这个处理方式,让我想起第一代身份证投标的案例,同样适用。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6-1 17:20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在该案例中,为何会出现如此纠结的局面?该案例给我们怎样的启示?

  在此谈点个人体会:
  首先:该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合理。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席开标会议,那是投标人的权利。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把投标人的权利解读成了义务,规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 .. (2012-06-01 16:44)
说得好,同意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1 17:27
投诉不接受?但投诉者说:投诉时才刚刚确认,此人没到现场。之前,也以为到了。云云。
[s:119] 这干什么好呢?!
这样处事原则应是:心中无底的事情,不要太较劲!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 17:37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投诉不接受?但投诉者说:投诉时才刚刚确认,此人没到现场。之前,也以为到了。云云。
[s:119] 这干什么好呢?!
这样处事原则应是:心中无底的事情,不要太较劲!
(2012-06-01 17:27)
我没用看明白,晕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1 17:3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我没用看明白,晕 (2012-06-01 17:37)
等等结果就明白啦?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1 17:46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投诉不接受?但投诉者说:投诉时才刚刚确认,此人没到现场。之前,也以为到了。云云。
[s:119] 这干什么好呢?!
这样处事原则应是:心中无底的事情,不要太较劲!
(2012-06-01 17:27)
  个人认为,更确切地说,应该是:驳回投诉。
  理由:1、程序不合法;2、证据不足。
  至于对方说,我投诉时才刚刚确认,那是投诉人自己的事,不应成为投诉应当受理或者投诉成立的正当理由。
  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想要维权,只能采用举报等其他方式了。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诉讼中一审判决下来以后,都会明确规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如果过了这个期限再提起上诉,就失去了上诉的权利,硬要以“我刚刚发现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为由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可以不受理。
  道理有点类似。
作者: 蓝眼小妖_芳    时间: 2012-6-1 17:55
22楼zzj0102 说的非常非常好,以后我们一定吸取教训,您总结的哦很到位,非常感谢[s:80]
作者: zbdzbd    时间: 2012-6-1 18:03
[s:72]  [s:72]
作者: pxgm    时间: 2012-6-2 10:10
个人意见:
1、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中标后提出不符合程序规定;
2、未提供证据材料,加上没有监控,无从查证;
3、开标时法人代表应该有签到记录,如符合开标程序,且经过开标现场公证部门查证,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资格有效;
综上,对此投诉不予受理。
作者: twotigers    时间: 2012-6-3 10:01
投诉很正常,只要不违规。楼主没说明法人代表没出席什么,会遭人投诉。
作者: yang503503    时间: 2012-6-4 11:20
现在很多地方的监督部门只要一有投标人投诉都会很紧张,他们不管投诉有没有道理都会先调查一番,这也是我们招标人员的困扰之一呀!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2-6-6 16:15
我觉得现在要是想投诉太难了。。。
作者: csszbb    时间: 2012-6-7 12:41
都已经在问话、签字画押了,说明已经受理了。
话说回来,招标文件的规定么,是严格了点,但是还不至于违法。
投标人呢,有问题当时不说,看到没中标就投诉。
估计这边市场挺乱的,要求法人和项目负责人都来,说明当地的挂靠现象非常严重。
作者: 落花无声    时间: 2012-6-8 09:34
法定代表人开标时到场:
第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借用资质投标的情况,这对维持某一地区的招标市场秩序是有好处的;第二法律没有规定不可的而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应从其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要求投诉人提供明确的证据;
第四可以核实一下开标现场的监控;
第五如果法定代表人确实没有到场,我个人认为应该废标的。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6-13 09:03
1、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一定需法人代表出席?一般的招标文件要求出具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然后由被授权人出席,在开标时办理签到;
2、若招标文件规定法人代表必须出席,否则废标,那么,需要复核是否有确定证据证明法人代表未出席,若能证明,则作为废标-----技巧:既可以招标方查相关证据,又可要求投诉人提供证据;
3、若是废标条款但没有证据证明该法人代表未出席,或招标文件就没有将其作为废标条款,则不废标,投诉无效。
作者: szzyny    时间: 2012-6-13 23:56
没有证据的话,完全可以不受理。
作者: y448730171    时间: 2012-6-29 15:17
验证人一般就是监督人员,开标现场验证人员验证的时候都通过了,除非投诉人能拿出确切的证据证明,那也是监督方的问题。
作者: 边缘音符    时间: 2012-7-2 10:07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自愿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若投标人代表未参加开标,将视为默认开标程序和开标结果。”我们标书是这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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