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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务》新教材与《案例》新教材的不同之处1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6-2 22:00
标题: 《实务》新教材与《案例》新教材的不同之处1
实务新教材p242:主持人应当组织全部的投标人代表自己检查确认其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
我认为比旧版教材更严谨、更科学。
但是《案例》新教材p6仍然说: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看来两本新教材不是同一组编写人员,并且没有很好的沟通。让我们考生怎们应对,是不是考实务按实务的要求,考案例按案例的要求?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6-2 22:03
看了事无巨细,这么多老师用这么长时间编写,但是沟通还是不够,何况招投标涉及那么多部门,那就更不用说沟通了,光扯皮就够受的。呵呵说多了,跑偏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3 19:33
《实务》“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貌似埋了伏笔,而且用了“应当”,确实有点难理解。有研究、有兴趣的网友,可以结合《实务》第27页第一段话最后一句一起理解。
《案例》是招法的标准写法。
个人倾向于《案例》的表述。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6-4 07:4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实务》“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貌似埋了伏笔,而且用了“应当”,确实有点难理解。有研究、有兴趣的网友,可以结合《实务》第27页第一段话最后一句一起理解。
《案例》是招法的标准写法。
个人倾向于《案例》的表述。 (2012-06-03 19:33)
可以结合《实务》第27页第一段话最后一句一起理解

没有看到什么不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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