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yuan.li:实际操作是否有问题,个人认为应至少多出一周,才能规避风险 (2012-06-04 08:45)
首批招标师: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尤其是与经营行为方面有关的立法,都是利益博弈的结局,至于有没有问题,要看站在谁的立场上分析,站在投标人的立场上,肯定是力挺这条新规定的。 (2012-06-04 08:51)
fuyuan.li:
如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前2天,招标人确定投标人,但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合同未成立时,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银行保函到期时即投标有效期一致,银行保函失效。招标人无法控制投标保证金,当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支持性文件法律认可否
首批招标师: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尤其是与经营行为方面有关的立法,都是利益博弈的结局,至于有没有问题,要看站在谁的立场上分析,站在投标人的立场上,肯定是力挺这条新规定的。 (2012-06-04 08:51)
twotigers:
是的,对于招标人就不利了,如果在投标有效期满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要退还投标保证金(保函),那么这5个工作日的利息怎么办?
symanping:请继续探讨 (2012-06-04 16:11)
学以致用:《实施条例》规定很清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原七部委30号令第37条作古了。 (2012-06-04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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