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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条例》60条再学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6-6 07:51
标题: 《条例》60条再学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2日、招标文件10日)第四十四条(开标结果、当场提出)、第五十四条(评标结果、公示期3日内)规定事项投诉的,应
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6-6 07:52
《条例》内容不能忘,时刻学。
作者: fanhaishibei    时间: 2012-6-6 07:59
啥叫应当知道啊,我要是说10年以后知道了投诉还好使不
作者: twotigers    时间: 2012-6-6 08:50
学而时习之。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6 09:04
  也就是说,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开标活动、评标结果提起投诉的,应当以事先提出过异议为前置条件。而对于其他问题的投诉,可以不经过异议程序,直接提起投诉。
作者: jcg001    时间: 2012-6-6 11:08
谢谢指教![s:125]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6-6 13:49
异议前置有点类似于政府采购法中质疑前置。
作者: zbdzbd    时间: 2012-6-6 13:51
[s: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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