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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圳“评定分离”:专家意见供参考 不再推荐中标人 [打印本页]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6-7 23:21
标题: 深圳“评定分离”:专家意见供参考 不再推荐中标人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窦延文)由评审专家“包办婚姻”推荐中标人的做法在深圳成为历史。市住建局刚刚出台的《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规定,实行“评定分离”,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评标专家不再参与定标决策,从而使以往评标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得到限制。
  “招标投标中引入专家评标机制,本身是为了发挥专家的作用,弥补招标人专业知识的不足”。 市住建局有关人士说,但以往的专家评标机制存在责权不对等的先天不足。专家有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绝对权力,但不对中标结果的优劣或工程建设的过程负责,即专家对评标定标结果有权无责。而专家定标机制本身存在责任和权利的矛盾、时间和质量的矛盾、保密性和透明度的矛盾等不足,以程序代替了结果,影响招标投标择优目的的实现。
  “包办婚姻”带来诸多弊端
  招标人权责不统一。目前,包括我市在内的全国招标投标改革,均趋向于在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限制或取消招标人一定的权利。如采取了按最低资质(资格)要求设置投标人条件、实行资格后审、招标人不得或最多委派1名评标代表等措施。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在规范招标人行为上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也很大程度地限制了招标人的合理意愿及自主择优权,导致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权责不对等。
  不利于合同履约。合同双方建立起互相认可、互相信任的关系,是合同顺利签约及成功履约的前提。招标人对投标人一无所知,或招标人对投标人无选择权,完全由评标委员会(即评标专家)来选定中标人,往往造成合同签订困难。即便受程序和规则所限,勉强签订合同,也往往造成履约过程中不和谐、不顺利,甚至造成履约失败。
  损害市场诚信。在评定结合制度下,投标人一味通过频繁投标和做足纸面文章,来谋取评标专家给予高分,以获取中标机会。往往忽视日常的履约表现、平时的市场诚信、与建设单位建立良好的合约关系等,甚至出现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招标人对此也束手无策,造成了合同的纠纷、工期的拖延和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
  改革评标机制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
  针对上述问题,市住建局近日出台的《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限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规定评标专家意见仅作为专业评审意见,提交给定标委员会参考。且只能采用定性评审,不进行定量打分,不推荐前几名候选人,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无效标的投标人均进入定标程序,评标专家不参与最终决策。
  此举使得评标专家不再掌握推荐投标人中标这样一项与其所承担责任不对等的巨大权力。所有投标人,只要标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均有被招标人选择成为中标人的机会。这样一来,投标人自主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就更高了。
  采用定性评审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指引,对各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标书进行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所有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意见。不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和排序。
  该人士说,评标的真正意义,就是要发挥专家的专业水平,让评标专家做应该做的专业性业务,就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给招标人提供全面、公正的专业意见。如果不强求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打分、排名,专家的压力就化解了,专家的评标过程就可以公开了,评标时间就可以延长了,专家可以更关注专业性问题,专家的不公正评标行为也容易暴露了。
  地铁11号线BT招投标全过程实现阳光运作
  2012年1月16日,地铁11号线完成了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这是我市试行“评定分离”新机制后公开招标的最大项目。
  该项目采取“定性评标,评定分离”的方式评定标。评标委员会由13名轨道交通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社会专家9人,地铁集团代表4人。定标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轨道办、住建局、BT办、审计专业局、人居环境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财政委、国资委、法制办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地铁集团派代表组成,其中政府相关部门定标委员12人,地铁集团定标委员13人。
  据介绍,评标、定标全程实行封闭式操作和管理。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部分规定的评审项目及评审要点,通过比较分析各投标人的优势与不足,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次,对各投标人的资信、技术和报价等投标文件进行了定性评审,完成本项目综合评审报告。
  经评委评审,四家企业投标文件合格,进入定标程序。定标阶段,定标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投票过程分两轮进行,其中,第一轮采用记名投票淘汰两家投标人,经投票,被淘汰的两家企业分别是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采用记名投票从入围的两家中标候选人中票决中标人,最终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获23张推荐票,超过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2张推荐票,被定标委员会确定为深圳市轨道交通地铁11号线BT项目中标人,中标价为20,415,916,181元。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市住建局将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探索将评标专家库名单、当次评标专家名单及评审结果全部进行公示等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彻底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的“阳光作业”。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7 23:51
蒙人的鬼把戏!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7 23:57
我敢断言这个制度是施行不下去的。政府官员判几个之后他们就会主动提出取消这项制度了。定标就那么简单?平衡就那么好掌握??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6-8 07:16
深圳的“评定标分离”原则,给中国招标带来了春天的气息!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6-8 08:03
  如果招标人比评标专家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准,那么评标专家的意见可有可无。如果评标专家真的那么“菜”了,还谈得上“发挥专家的作用,弥补招标人专业知识的不足”吗?
  这种所谓的“改革评标机制”究竟是要限制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还是要扩大招标人的自由裁量权?[s:90]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8 08:26
[s:113] 如同高考的分数只是录取的推荐意见,大学的招录会公开公平公正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8 08:29
  “定标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轨道办、住建局、BT办、审计专业局、人居环境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财政委、国资委、法制办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地铁集团派代表组成,其中政府相关部门定标委员12人,地铁集团定标委员13人。”

  ——深圳版的所谓的“评定分离原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现在已经很明白了。
  我想请问一下那些为“深圳版评定分离”原则摇旗呐喊的资深专家们:
  1.“深圳版评定分离原则”到底是把定标权还给了招标人,还是政府用行政手段强行介入微观市场交易活动??
  2.“深圳版评定分离原则”到底是让招标人拥有了更多的自由定标权,还是用公权力肆意践踏私权利?
  3.“深圳版评定分离原则”到底是政府行政干预下的“包办婚姻”,还是真正让招标人和投标人“自由恋爱”了?
  4.“深圳版评定分离原则”到底是在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还是在背离项目法人负责制?
  5.“深圳版评定分离原则”在定标环节是不是集监督与操作为一体,是不是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6.“深圳版评定分离原则”到底给中国招标带来的是“春天的气息”,还是中国招投标制度的“离程悲”?

  请论坛上的资深专家们和广大网友们,本着真正可贵的专业良心,坦陈自己的观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8 08:34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窦延文)  "从而使以往评标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得到限制"
什么叫自由裁量权啊? 
[s:90]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8 08:37
[s:119] 这个定标委员会的二次评标?
专家一评,定标委二评,二评是否是终局?程序如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8 08:38
“以程序代替了结果,影响招标投标择优目的的实现。”
这让我想起了中国政府大学教授江平为陈川生老师新书作序的一段话:
   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任何一种办法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但有程序规定终究比没有程序规定要好得多。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往往就成为程序性的问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8 08:42
“如采取了按最低资质(资格)要求设置投标人条件、实行资格后审、招标人不得或最多委派1名评标代表等措施。”
   按最低资格要求设置投标人条件都想改了?牛啊!深圳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8 08:44
“不利于合同履约。合同双方建立起互相认可、互相信任的关系,是合同顺利签约及成功履约的前提。招标人对投标人一无所知,或招标人对投标人无选择权,完全由评标委员会(即评标专家)来选定中标人,往往造成合同签订困难。即便受程序和规则所限,勉强签订合同,也往往造成履约过程中不和谐、不顺利,甚至造成履约失败。”
    这也成了理由,哈哈!我的天啊!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8 08:46
“招标人对此也束手无策,造成了合同的纠纷、工期的拖延和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
   想笑死我啊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8 08:47
“这样一来,投标人自主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就更高了。”
    不搞定招标人,你就别想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8 08:50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指引,对各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标书进行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所有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意见。”
    鉴于专家不专业,专家权利义务不对等,为何还要这个环节呢?这环节也交给招标人定标委员会嘛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6-8 08:53
看不懂了。。。。。感觉像是在玩制衡的游戏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8 08:55
“如果不强求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打分、排名,专家的压力就化解了,专家的评标过程就可以公开了,评标时间就可以延长了,专家可以更关注专业性问题,专家的不公正评标行为也容易暴露了。”
   让招标人定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打分、排名,定标委员会成员就没有压力了,定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定标过程就可以不公开了,评标定标时间就可以压缩了,定标委员会成员可以更多关注投标人背后的实力问题,定标委员会的不公正定标行为也难以暴露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8 08:57
我早说过:深圳的所谓“评定分离原则”,是法盲的胜利、法律的无奈、招标业界的悲哀!
某些专家还为其摇旗呐喊,客观上起到了助纣为虐之功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8 08:58
“定标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轨道办、住建局、BT办、审计专业局、人居环境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财政委、国资委、法制办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地铁集团派代表组成,其中政府相关部门定标委员12人,地铁集团定标委员13人。”
    这25人定标,有没有“定标专家定标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8 09:0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定标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轨道办、住建局、BT办、审计专业局、人居环境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财政委、国资委、法制办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地铁集团派代表组成,其中政府相关部门定标委员12人,地铁集团定标委员13人。”
    这25人定标,有没有“定标 .. (2012-06-08 08:58)
这25位大人物是随机抽取的,还是有专门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库?还是通过会议通知的形式发给各相关单位的?单位领导批示“请工程处派人参加”,工程处处长批阅“请张三科长参加”,第二天早上张三科长给小李打电话“小李,我今天太忙了,不去参加***定标了,你去参加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8 09:04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定标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轨道办、住建局、BT办、审计专业局、人居环境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财政委、国资委、法制办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地铁集团派代表组成,其中政府相关部门定标委员12人,地铁集团定标委员13人。”

  ——深圳版的所谓的“评定分离原则”到底 .. (2012-06-08 08:29)
[s:125]
归纳总结到位!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8 09:10
  目前看来:客观地说,深圳版的“评定分离”,也不是钱总版主所倡导的“评定分离”。因其根本不是把定标权还给招标人,而是把定标权给了个四不像的“定标委员会”,这和定标权回归招标人是完全两码事嘛。
  钱总版主对深圳版“评定分离”原则情有独钟,莫非因为这就是传说中的“让定标权三足鼎立”?

  “SZ版评定分离”=“山寨版评定分离”?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8 09:14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765&page=e#a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8 09:14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客观地看,深圳版的“评定分离”,也不是钱总版主所倡导的“评定分离”。因其根本不是把定标权给招标人,而是把定标权给了个四不像的“定标委员会”,这和定标权回归招标人是完全两码事嘛。
  莫非是传说中的“让定标权三足鼎立”?

  “SZ版评定分离”=“山寨版评定分 .. (2012-06-08 09:10)
哈哈,到位!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8 09:1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哈哈,到位! (2012-06-08 09:14)
在定标委员会中,招标人貌似还是比非招标人多1人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6-8 10:02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目前看来:客观地说,深圳版的“评定分离”,也不是钱总版主所倡导的“评定分离”。因其根本不是把定标权还给招标人,而是把定标权给了个四不像的“定标委员会”,这和定标权回归招标人是完全两码事嘛。
  钱总版主对深圳版“评定分离”原则情有独钟,莫非因为这就是传说中的“让定标权三足鼎立”?

  “SZ版评定分离”=“山寨版评定分离”?
一、尽管老朽与zzj0102观点有很大的不同,但老朽基本赞同zzj0102此贴第一段中的分析。
二、老朽主张并赞同深圳的“评定标分离”原则,但不赞同深圳的评定分离后的具体做法。老朽不主张定标权交给政府主管部门,而是主张切切实实地归还给项目法人——招标人。
三、老朽建议的“三足鼎立”,请参看我的相关帖子,在此不再赘述。
四、“春天的气息”与“春天”还不是一回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6-8 10:15
“评定分离”的主旨貌似并不是深圳的这种方式,大张旗鼓的搞官员定标没有多少好处。
与钱老所说的“三足鼎立”也不是一回事。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6-8 10:34
案例中地铁集团13人,比政府部门多1个人,请问在中国政府主导一切的大环境下,哪个企业敢与政府叫板,别说多1个人,就是多10个人也没用。定标时,应该有个主任啥滴不,这个不又是谁官大谁说了算了吗?
貌似比以前更容易产生腐败!
个人感觉深圳搞评定分离,形式大于内容,且严重偏离轨道!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8 11:27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一、尽管老朽与zzj0102观点有很大的不同,但老朽基本赞同zzj0102此贴第一段中的分析。
二、老朽主张并赞同深圳的“评定标分离”原则,但不赞同深圳的评定分离后的具体做法。老朽不主张定标权交给政府主管部门,而是主张切切实实地归还给项目法人——招标人。
三、老朽建议的“三足鼎立”,请参看我的相关帖子,在此不再赘述。
“春天的气息”与“春天”还不是一回事。..
(2012-06-08 10:02)
  据报道,本主题帖中介绍的项目,是深圳试行“评定分离”新机制后公开招标的最大项目。该项目采用的由定标委员会定标的形式,应该是深圳人对“深圳版评定分离原则”的最好诠释。
  钱先生曾说过(以下截图截自钱先生的原文,加黑部分乃本人所添加):
未命名2.jpg
  现在看来,“深圳版评定分离原则”和钱总版主所倡导的“评定分离原则”不是一回事,是个“山寨版评定分离原则”!这山寨版的“评定分离原则”也很难为中国招标谱写“春天的故事”!
  如此看来:钱总版主的《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颁布——》这份贺电,发的还是有点早了。

  钱总版主不妨和晚生一道,一同分析分析“山寨版(深圳版)评定分离原则”的不合法性和不合理性吧!如何??
作者: heiang2000    时间: 2012-6-8 11:33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窦延文)由评审专家“包办婚姻”推荐中标人的做法在深圳成为历史。市住建局刚刚出台的《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规定,实行“评定分离”,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评标专家不再参与定标决策,从而使以往评标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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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难道定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就不过大了么?同样的一件事,都是人定,有何区别?

不利于合同履约。合同双方建立起互相认可、互相信任的关系,是合同顺利签约及成功履约的前提。招标人对投标人一无所知,或招标人对投标人无选择权,完全由评标委员会(即评标专家)来选定中标人,往往造成合同签订困难。即便受程序和规则所限,勉强签订合同,也往往造成履约过程中不和谐、不顺利,甚至造成履约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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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的成败谁都不能保证,所以才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以及追究履约失败的责任,只要合同签订完备,《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落实到位,履约成败跟本不是问题,唯一的问题是影响了领导的政绩。

损害市场诚信。在评定结合制度下,投标人一味通过频繁投标和做足纸面文章,来谋取评标专家给予高分,以获取中标机会。往往忽视日常的履约表现、平时的市场诚信、与建设单位建立良好的合约关系等,甚至出现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招标人对此也束手无策,造成了合同的纠纷、工期的拖延和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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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能解决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问题么?稍微了解这个行业的都应该知道这属于扯淡。我可以预想腐败的滋生将造成合同的纠纷、工期的拖延和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的问题将更加突出。

举使得评标专家不再掌握推荐投标人中标这样一项与其所承担责任不对等的巨大权力。所有投标人,只要标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均有被招标人选择成为中标人的机会。这样一来,投标人自主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就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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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出“投标人自主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就更高了”这句话有何依据,投标人搞不定招标人将不会也不敢参加投标。

该人士说,评标的真正意义,就是要发挥专家的专业水平,让评标专家做应该做的专业性业务,就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给招标人提供全面、公正的专业意见。如果不强求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打分、排名,专家的压力就化解了,专家的评标过程就可以公开了,评标时间就可以延长了,专家可以更关注专业性问题,专家的不公正评标行为也容易暴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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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确实没有压力了,但相应的专家还有必要更关注专业性问题么?

该项目采取“定性评标,评定分离”的方式评定标。评标委员会由13名轨道交通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社会专家9人,地铁集团代表4人。定标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轨道办、住建局、BT办、审计专业局、人居环境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财政委、国资委、法制办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地铁集团派代表组成,其中政府相关部门定标委员12人,地铁集团定标委员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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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集团的评标专家4人和地铁集团定标委员13人是否有重复?定标委员会如何产生的?是固定人选、随机抽取还是领导分派?

据介绍,评标、定标全程实行封闭式操作和管理。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部分规定的评审项目及评审要点,通过比较分析各投标人的优势与不足,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次,对各投标人的资信、技术和报价等投标文件进行了定性评审,完成本项目综合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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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的评定对定标有影响么?是否差评也可以选定为中标人?如果可以,那么档次评定有何意义?如果不可以,是否有排名之嫌?

经评委评审,四家企业投标文件合格,进入定标程序。定标阶段,定标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投票过程分两轮进行,其中,第一轮采用记名投票淘汰两家投标人,经投票,被淘汰的两家企业分别是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采用记名投票从入围的两家中标候选人中票决中标人,最终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获23张推荐票,超过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2张推荐票,被定标委员会确定为深圳市轨道交通地铁11号线BT项目中标人,中标价为20,415,916,1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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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投票,为什么不能不记名,记名投票是否会影响定标委员会的客观判断?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8 11:50
春天,春天的故事,春天的气息!
      春天的气息,春天的故事,春天!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8 11:51
未命名3.jpg
  以上截自钱总的文章《再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

  钱总版主的眼光还是很有前瞻性的!
  时光老人已经作出诠释了,应验了!!
  鼓掌!!!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6-8 11:55
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款:

 
  第五十七条【评定分离项目推荐候选供应商】实施评定分离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中标供应商与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比例不少于1:3,评审委员会依照评分顺序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没有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的,评审委员会对所有有效投标供应商全部推荐。
  
  第五十八条【评定分离项目确定中标供应商】实施评定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以下定标方法在三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一)自定法。采购人从候选中标供应商中以自行选择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定标委员会定标法。采购人组成定标委员会,由该项目的行业专家、具体使用部门、采购专员、单位负责人、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员等组成。
  
  (三)竞价法。由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上述定标方法由采购人选择,且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评定分离自定法不定标的处理】实施评定分离并选用自定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在三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招标机构直接从候选中标供应商中选择综合评分最高的作为中标供应商,并将相关信息告知主管部门和采购人。
  
  第六十条【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应在采购结果录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后三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结果。采购人逾期不确认的,招标机构需将相关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处理时间不计入采购期间。
  
  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可以要求招标机构中止采购项目。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6-8 12:23
  所谓深圳“评定分离”的原则似乎很深奥,外表似乎也很光鲜,很容易让人在迷幻的状态下误以为嗅到了春天的气息。只是在这样的原则下炮制出的一个真实案例,使人们从云端跌坐到地面。原来那不是春天的气息!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6-8 15:04
标题: 回 hetan719 的帖子
hetan719:  所谓深圳“评定分离”的原则似乎很深奥,外表似乎也很光鲜,很容易让人在迷幻的状态下误以为嗅到了春天的气息。只是在这样的原则下炮制出的一个真实案例,使人们从云端跌坐到地面。原来那不是春天的气息! (2012-06-08 12:23)
[s:56]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6-8 15:08
我个人对于深圳“评定分离”评价是:简直胡闹!!!
任何脱离整个大环境和实际情况的制度的建立,都是自欺欺人!
还是那句话:实践和时间会证明一切!
作者: csszbb    时间: 2012-6-8 15:09
深圳还是领跑全国呀,有革新精神。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8 15:14
  从32楼汉瓦总版主转发的《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看出:“山寨版评定分离原则”似乎是“钱总版评定分离原则”的增强版或2.0版。
  我粗粗归纳了一下,其强化功能主要表现在一下三个方面:
  1.功能增强:1.0版对“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制度”是认可的;2.0版取消了这一制度,实现了彻底的“评定分离”。
  2.方式增加:1.0版只有一种定标方式,就是招标人自由定标;2.0版明确提出了三种定标方式:自定法、定标委员会定标法和竞价法。
  3.鼎足强化:1.0版提议“让定标权三足鼎立”,2.0版已经实现了“让定标权13足鼎立或25足鼎立”(定标委员会由13方人员共25人组成,阵容豪华,赞一个!)。

  看完了2.0版和1.0版的区别后,耳边又一次回想起钱总曾经引用过的、伟大导师列宁的那句话“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出的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 ,感慨啊!

  再次提议:如老人家有兴趣,不妨一同分析分析2.0版“评定分离原则”的不合法和不合理之处。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6-8 15:19
定标委员会的主任谁来当呢?谁主持这个定标会呢?谁更有发言权呢?
让这么多“委”来干这么个活,倒是发扬民主了,但这些“委”中,我想大多数人对于轨道交通等专业性很强的行业不会很了解,甚至完全不了解,对于施工单位可能更不了解,其结果必然是只选名气大滴,大家都知道滴。
对这些投标单位,我倒有个主意,在各个“委”门口树立广告牌子,提高知名度,时间一长就能提高中标率!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6-8 16:02
深圳的建设工程招标的“评定分离”
深圳的政府采购招标的“评定分离”
钱总版主提出的“评定分离”
﹏﹏﹏三者貌似是有点区别的
作者: 瓦坊    时间: 2012-6-8 16:57
忍不住上来说几句:
一、zzj0102 总版主说话怎么那么冲,身为总版主,要有自己的见解,但基本的尊重和包容还是要有的。
注意礼节,注意基本素质。
那些啥“助纣为虐”之类的词你自己看了不觉得难受吗?
二、本人不才,参与了一些“评定分离”的起草工作,草拟中的评定分离完全不是有些人猜测的地铁的那个模式。
更多细节,我也不太清楚。

再说一句,可以争论,但要有礼貌,论坛里可以没有尊卑,但长幼有序还是要有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8 17:22
可能伤到楼上的自尊心了,非常愿意接受楼上的批评。
  1.不管是工程中还政府采购中的深圳版“评定分离原则”,文章和征求意见稿都出来了,是不是地铁那模式,不必多说了吧?
  2.长幼有序的道理大家都懂,在真理面前都是平等的。
  3.既然参与了评定分离原则起草工作,一出台、一试用就引起这么大的争议,也该好好反思一下吧。

  批评意见可能是尖锐的,但并不针对某个个人,只是针对这种做法而言。
  客观地说,大家的批评也是真心希望招标界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请谅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8 22:01
标题: 回 瓦坊 的帖子
  刚才仔细看了一下所有的跟帖和回复,我发现本人的发言除了在17楼中说过“深圳评定分离原则是法盲的胜利”以及“有些专家还为其摇旗呐喊,客观上起到了助纣为虐之功效”之类的话外,别的还真没什么过激的语言,好像和“礼节、基本素质、长幼有序”什么的也不太沾边呢,呵呵。
作者: yunzy    时间: 2012-6-8 23:07
久没来,论坛还是这么热闹啊!我仔细补了一下课,各位坛友的发言真是精彩,尤其zzj0102版主,真是有理有据有节,除了那句助纣为虐(个人觉得这个比喻没什么不妥),真没发现40楼说的什么礼貌问题,但是看到40楼说是自己评定分离的起草者,有点理解了,嘿嘿!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6-8 23:56
语言束缚了我们对世界的认知。
         ……佚名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9 08:28
标题: 回 汉瓦 的帖子
汉瓦:深圳的建设工程招标的“评定分离”
深圳的政府采购招标的“评定分离”
钱总版主提出的“评定分离”
﹏﹏﹏三者貌似是有点区别的 (2012-06-08 16:02)
[s:111]啊!啊!“评定分离” 也许还有n个呢?哪个什么说来的“。。。不幸的事情有很多种,无一相同”啊!
“评定分离”这个东西,到底还要继续令多少人迷茫呢!参见:浅谈评定分离—从现有的秩序导进迷茫的状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729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6-9 08:35
老朽似乎发现,深圳地铁11号线项目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所管辖的项目。
现在看来,深圳的“评定标分离”有多种版本。
老朽在《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文中涉及的仅限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的评定标分离原则。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6-9 10:28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s:111]啊!啊!“评定分离” 也许还有n个呢?哪个什么说来的“。。。不幸的事情有很多种,无一相同”啊!
“评定分离”这个东西,到底还要继续令多少人迷茫呢!参见:浅谈评定分离—从现有的秩序导进迷茫的状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729 (2012-06-09 08:28)
很认同qinl 网友的“评定分离—从现有的秩序导进迷茫的状态”的观点。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6-9 21:03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评定分离,为什么不可以有n种?一刀切,是监管的简单化。
改革前沿的深圳对定标权回归或创新一下,未尝不可。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10 07:41
标题: 回 汉瓦 的帖子
汉瓦: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评定分离,为什么不可以有n种?一刀切,是监管的简单化。
改革前沿的深圳对定标权回归或创新一下,未尝不可。
(2012-06-09 21:03)
“评定分离”不是挑战“一刀切”简单化的监管的所谓“创新一下”,“评定分离”是初学画法几何时,教授说的毛病 ----“心中无数点子多”!
作者: 瓦坊    时间: 2012-6-10 10:13
钱老师说的很对,深圳的评定分离确实有多种模式:其实跟全国的情况差不多,政府采购算是一种、建设工程是另一种。
两种模式都在试行,都发现了一些问题,但积极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

就深圳政府采购而言,将来的评定方法,评定分离只是一种模式,还有传统模式的。这是很多人忽略的地方。
作者: 瓦坊    时间: 2012-6-10 10:17
就个人观点而言,我并不完全认同钱老的观点,我并不觉得这样一定会带来招标的春天。
但我觉得可以尝试,错了以后改回来不就行了。
不尝试,哪来的发言权?

还是那个观点,我可以不认同钱老,但我不能把一些难听的话往论坛上堆砌。这是一群书生待的地方,不要弄脏了这里的空气。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0 10:45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发现做法是错了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10 10:59
  根据本人的了解:“深圳版评定分离原则”可细分为“工程版”和“政府采购版”两个子版。为便于阐述和分析,我暂且把“工程版评定分离原则”称为A版;“政府采购版评定分离原则”称为B版。
  一直以来,我都想写一篇关于深圳2.0版评定分离制度的分析文章。力求对A、B两版做法都作一比较全面的分析,由于近期手头的事实在太忙,文章目前只写了5节,尚未成文。所幸的是,不久前汉瓦总版主为论坛转来了媒体的相关报道,通过阅读和分析,大家对A版都已经很熟悉了。就不再专门撰文分析了。

  下面,我们简要地分析一下B版评定分离的做法:
  《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58条规定:“实施评定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以下定标方法在三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一)自定法。采购人从候选中标供应商中以自行选择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定标委员会定标法。采购人组成定标委员会该项目的行业专家、具体使用部门、采购专员、单位负责人监管部门社会监督员组成
  (三)竞价法。由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上述定标方法由采购人选择,且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在我个人看来,B版评定分离,和钱总版评定分离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1.钱总版的评定分离,是让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自由定标;而B版评定分离并非如此,给出了3种选择,即中标人由招标人自定、定标委员会确定二次竞价三种选项。
  2.B版评定分离和钱总版评定分离,最接近的是自定法。但钱总的意图是只能由招标人定标,而B版招标人定标只是3个选项中的一个。
  3.定标委员会定标,和钱总版的思路大相径庭。定标委员会的组成机构中,包括单位负责人、监管部门等,实际上就成了领导定标、官员定标或者监督人在定标。尤其是监督人参与定标,是严重的角色错位!
  4.二次竞价,是对招投标制度的否定,是对招标法和实施条例的严重违背。众所周知:招标的特点之一,就是报价的唯一性、不可更改性。投标截止后,让投标人再去更改报价,进行二次竞价,恐怕也和现行招投标制度、和钱总版的评定分离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深圳特区的B版(政府采购版)评定分离制度,其操作细则严重违背上位法,其实质是对招投标制度的违背和否定,也和钱总版评定分离完全不是一回事儿。

  分析完A、B两版山寨评定分离制度后,我还想发两个倡议(措词稍有过激,敬请有关人士谅解):
  1.群众们都早已上岸乘凉了,某地的制度的制定者们,就别再蹲在河里继续摸石头了。
  2.论坛上的专家们,在没仔细分析山寨版评定分离制度之前,不要再摇旗呐喊了。
作者: yaojp    时间: 2012-6-11 10:17
其实这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业主定标,可以预言走不下去,根本不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实际
作者: heiang2000    时间: 2012-6-11 16:10
标题: 回 yaojp 的帖子
yaojp:其实这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业主定标,可以预言走不下去,根本不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实际 (2012-06-11 10:17)
走还是能走下去的,相关部门都参与定标,都成为了既得利益者,有相关部门的支持就没有办不了的事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6-13 11:04
对这个评定分离,只要“许市长”歪一下嘴,13委也好,25委也好,哪怕250委也好,立马搞定。

“许市长”想让谁中?
250委根据评定分离原则,选择那个谁谁中,合法有效。-------必须的!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6-13 21:1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春天,春天的故事,春天的气息!
      春天的气息,春天的故事,春天!
      
 (2012-06-08 11:50) 
加个横批:春天在哪里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2-6-15 18:07
对各位专家的精彩回复赞一个。呵,发表下自己的拙见:
    深圳做为特区,一直处于峰口浪尖之上。在改革初期,一直也是质疑讨伐声不断,但深圳经济的高速发展最终验证大方向是正确的。这次,在招标投标领域,深圳又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成功与否,国人拭目以待。
    试着分析一下大家反对的原因:
    1、持反对态度的应该绝大多数是内地的吧?呵,本人也是内地的。但换个角度考虑一下,深圳作为改革的最前沿,对公务员的管理应该是最严厉的吧?甚至在某些管理上借签了香港廉政公署的方法。所以,政府公务人员违规的成本是非常大的。当然,再严格的管理也会有腐败,所以,招投标项目的评定“结合”也好,“分离”也罢,都会有腐败发生的机率,并且,个人感觉机率是一样的,所以,从“腐败”问题上驳斥“评定分离”制度的论据不太充分。
    2、人们一般习惯于对自身周围发生的问题去放大思考,也就是常说的以点带面,以偏概全,认为自己从事的或了解到的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假如是负面的、消极的,就说明这种深圳版的“定标委员会”是行不通的,肯定会有腐败的。但如果换位思考一下,若反对者作为“定标委员会”的成员之一,会以一种什么心态去行使这种权力呢?20多个人组成的啊,而且是不同的单位,里面哪怕真的有3、5个有私心的,还有大多数至少也有良心的吧?呵,不能一杆子打死啊。
    3、对钱老推崇的“把定标权还给招标人”,我也是部分认同的,详见钱老“再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的贴子,本人回复。
    4、做任何一件事情,都要分析其中的利害,当评定结合制度的弊端已太大,并且没有好的办法去规范至完善时,我们只能换一个办法。深圳只不过是先行了一步。所以,目前下结论一切为时尚早。相对来说,评标专家是固定的,而公务人员却是流动较快,所以,有时候确实存在着做通评标专家的工作较容易的现象。尤其是在招投标领域中出现一种专门中介组织的时候,一切串标陪标行为皆成为可能,这也是深圳担心的“损害市场诚信”那段表述的内容。
    5、最后一点,建议大家还是多多换位思考,少一点惯性思维,呵。其实有些事站在招标人的角度,我个人感觉“评定分离”真的是应该的,当然,这种“应该”是建立在招标人的“招标项目权益”受到侵害,而非影响了个别“人的权益”的基础上。
作者: szzfcg    时间: 2012-6-19 15:04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窦延文)由评审专家“包办婚姻”推荐中标人的做法在深圳成为历史。市住建局刚刚出台的《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规定,实行“评定分离”,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评标专家不再参与定标决策,从而使以往评标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得到限制。
——————————————————————————————————————————
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难道定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就不过大了么?同样的一件事,都是人定,有何区别?
我的解释:评标专家谁都可以批评,所有问题都可以推给专家,定标委员会没人敢说。这是区别。


不利于合同履约。合同双方建立起互相认可、互相信任的关系,是合同顺利签约及成功履约的前提。招标人对投标人一无所知,或招标人对投标人无选择权,完全由评标委员会(即评标专家)来选定中标人,往往造成合同签订困难。即便受程序和规则所限,勉强签订合同,也往往造成履约过程中不和谐、不顺利,甚至造成履约失败。
——————————————————————————————————————————
履约的成败谁都不能保证,所以才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以及追究履约失败的责任,只要合同签订完备,《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落实到位,履约成败跟本不是问题,唯一的问题是影响了领导的政绩。


损害市场诚信。在评定结合制度下,投标人一味通过频繁投标和做足纸面文章,来谋取评标专家给予高分,以获取中标机会。往往忽视日常的履约表现、平时的市场诚信、与建设单位建立良好的合约关系等,甚至出现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招标人对此也束手无策,造成了合同的纠纷、工期的拖延和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
————————————————————————————————————————
评定分离能解决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问题么?稍微了解这个行业的都应该知道这属于扯淡。我可以预想腐败的滋生将造成合同的纠纷、工期的拖延和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的问题将更加突出。
我的解释:招标人没法选择自身中意的公司,当然一切都不满意。良好的合约关系!!!!于公于私,招标人定的就不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问题么?但(招标人以及招标单位的有权人员)满意。


举使得评标专家不再掌握推荐投标人中标这样一项与其所承担责任不对等的巨大权力。所有投标人,只要标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均有被招标人选择成为中标人的机会。这样一来,投标人自主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就更高了。
————————————————————————————————————————
我看不出“投标人自主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就更高了”这句话有何依据,投标人搞不定招标人将不会也不敢参加投标。
我的解释:说这句话的人没大脑,驴头不对马嘴 的逻辑。其实,实际工作上是相反的。


该人士说,评标的真正意义,就是要发挥专家的专业水平,让评标专家做应该做的专业性业务,就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给招标人提供全面、公正的专业意见。如果不强求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打分、排名,专家的压力就化解了,专家的评标过程就可以公开了,评标时间就可以延长了,专家可以更关注专业性问题,专家的不公正评标行为也容易暴露了。
—————————————————————————————————————————
专家确实没有压力了,但相应的专家还有必要更关注专业性问题么?
我的解释:评标委员会根本没必要存在,招投标程序就是走过场。招投标法可以废了。直接请咨询专家还更专业更低成本。


该项目采取“定性评标,评定分离”的方式评定标。评标委员会由13名轨道交通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社会专家9人,地铁集团代表4人。定标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轨道办、住建局、BT办、审计专业局、人居环境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财政委、国资委、法制办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地铁集团派代表组成,其中政府相关部门定标委员12人,地铁集团定标委员13人。
—————————————————————————————————————————
地铁集团的评标专家4人和地铁集团定标委员13人是否有重复?定标委员会如何产生的?是固定人选、随机抽取还是领导分派?
我的解释:拍脑袋的事情有何可提问的?问也白问,拍板人自己都不清楚。


据介绍,评标、定标全程实行封闭式操作和管理。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部分规定的评审项目及评审要点,通过比较分析各投标人的优势与不足,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次,对各投标人的资信、技术和报价等投标文件进行了定性评审,完成本项目综合评审报告。
————————————————————————————————————————
档次的评定对定标有影响么?是否差评也可以选定为中标人?如果可以,那么档次评定有何意义?如果不可以,是否有排名之嫌?
我的解释:差评可以定位中标人的!评定分离规定是可以定任何一个投标人的,这是为了给招投标法一个面子,以免评标委员会根本不知道该写些什么评标意见。写50个字还是150个字,写什么内容呢?评标打分不至于成为完全的游戏。


经评委评审,四家企业投标文件合格,进入定标程序。定标阶段,定标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投票过程分两轮进行,其中,第一轮采用记名投票淘汰两家投标人,经投票,被淘汰的两家企业分别是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采用记名投票从入围的两家中标候选人中票决中标人,最终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获23张推荐票,超过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2张推荐票,被定标委员会确定为深圳市轨道交通地铁11号线BT项目中标人,中标价为20,415,916,181元。
——————————————————————————————————————————
既然是投票,为什么不能不记名,记名投票是否会影响定标委员会的客观判断?
我的解释:这个不知道,记名似乎起到监督其投票不至于非常离谱,但离谱也不存在任何违规的地方啊。规则是定标委员会有权投票,而且并没有定标规则和定标指引,基本是靠感觉和个人判断,,或者其他内幕。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6-19 16:01
本人曾在拙著《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机械工业出版社)提出了评标的九条原则,并同时列举了5-36——5-40等几个案例,相信只要评标专家经过资格审查、考试筛选,评审纪律约束,并有足够的评审时间及相应的待遇,那么是能得到合理的评标结果。
评标、定标分离的意义是在于可以对评标进行及时的监督复核,而不是二次评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已进一步给招标人选择的权利。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9 16:59
在"等待"的时光,重温下功课!绝不浪费时间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6-20 09:25
呵呵,这是好事?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12-27 21:13
值得反思。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1-9 14:31
那么报价竞争如何在定标时体现呢?变成了更加黑暗的腐败源头
作者: lf195543570    时间: 2013-1-9 15:07
晕 。这么严重违法的都拿出来宣扬
作者: jinhaixia    时间: 2013-6-5 22:51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定标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轨道办、住建局、BT办、审计专业局、人居环境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财政委、国资委、法制办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地铁集团派代表组成,其中政府相关部门定标委员12人,地铁集团定标委员13人。”

  ——深圳版的所谓的“评定分离原则”到底 .. (2012-06-08 08:29) 
好吧,你把我想说的说了。。可以再直接一点,按这个模式,不出几年,也就不存在招标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6-6 07:17
定标委员会是什么东西?没名没分的,畸形儿?临时产物,定标的依据是什么呢?违反了招投标条例的地方条例到底怎么出台的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6 09:35
       该项目采取“定性评标,评定分离”的方式评定标。评标委员会由13名轨道交通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社会专家9人,地铁集团代表4人。定标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轨道办、住建局、BT办、审计专业局、人居环境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财政委、国资委、法制办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地铁集团派代表组成,其中政府相关部门定标委员12人,地铁集团定标委员13人。[s:116][s:116][s:116]

作者: zhaoxianlin    时间: 2013-6-6 09:43
无语,作为政府,重点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的太多、太细没有什么好处。通俗的说,这个项目大,能折腾、值得折腾。如果是几百万的项目,能这样折腾吗?如果是这样,代理公司那点代理费,够吗?当然代理公司不傻,费用只能从中标人额外支出。如果政府真的是好心,那就规定所有公务员评标免费。
作者: maolinfan    时间: 2013-6-6 10:40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定标本身就可以分离而无需混为一谈,但深圳市的做法让人不解:如此的评定分离还有什么必要招标?评标不评技术、经济,不推荐中标候选人违反《招标投标法》,所以深圳做法实际上是为少数人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人情”、“关系”牌开绿灯,如此招标投标还有什么意义?深圳政府是真不懂法海是故意违法?看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首先是要规范政府行为,政府部门违法、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日益增多,规范一事“何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7 16:41
标题: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定标本身就可以分离而无需混为一谈,但深圳市的做法让人不解:如此的评定分离还有什么必要招标?评标不评技术、经济,不推荐中标候选人违反《招标投标法》,所以深圳做法实际上是为少数人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人情”、“关系”牌开绿灯,如此招标投标还有什么意义?深圳政府是真不懂法海是故意违法?看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首先是要规范政府行为,政府部门违法、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日益增多,规范一事“何谈”?
不是:看来
  
看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首先是要规范政府行为,政府部门违法、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日益增多,规范一事“何谈”?

  实践中,就是如此啊!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8618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8161&page=1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6-7 16:58
标题: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定标本身就可以分离而无需混为一谈,但深圳市的做法让人不解:如此的评定分离还有什么必要招标?评标不评技术、经济,不推荐中标候选人违反《招标投标法》,所以深圳做法实际上是为少数人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人情”、“关系”牌开绿灯,如此招标 .. (2013-06-06 10:40)
总而言之一句话:不该政府管的事情(有巨大利益空间!),它偏要去管(还管不好),该政府管的事情,它不会去管(因为没有利益,最多敲敲竹杠!)!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3-6-8 18:46
其实,说啥也白说了,已成权力部门达到目的的合法外衣。你能再造一个政府?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3-6-8 22:14
不得不说,在我们伟大的国家,在众多的人民公仆中,还是有很多能有点想法,能干点实事的好官的…………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3-6-8 22:18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定标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轨道办、住建局、BT办、审计专业局、人居环境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财政委、国资委、法制办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地铁集团派代表组成,其中政府相关部门定标委员12人,地铁集团定标委员13人。”

  ——深圳版的所谓的“评定分离原则”到底 .. (2012-06-08 08:29)
不得不说,在我们伟大的国家,在众多的人民公仆中,还是有很多能有点想法,能干点实事的好官的…………

招标人的权利大了,他们就不让招标人参加评委,评委的权利大了,他们就不让评委定标,可是……

我想,

我们还是应该接受我们的公仆们的想法的……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3-6-8 22:2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定标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轨道办、住建局、BT办、审计专业局、人居环境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财政委、国资委、法制办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地铁集团派代表组成,其中政府相关部门定标委员12人,地铁集团定标委员13人。”
    这25人定标,有没有“定标 .. (2012-06-08 08:58)
BT办  BT办  BT办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3-6-8 22:34
人家做仆人的,是很不容易的,即然又开出了新菜单,那我们就吃吧,吃吧,唉……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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