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考试合格证书时提供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2年5月31日 共访问 3665 次 |
为了进一步提高发证质量,杜绝弄虚作假,保证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从2012年6月1日起单位或个人在领取考试合格证书时,按照发证通知的要求,不仅需要提供领取考试合格证书所需材料,还需要提供考生的人事档案。同时,对在报考条件中有对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有明确要求的考试,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工作年限证明。在核实考生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后,七个工作日内发放考试合格证书。对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报考条件人员考试成绩作废,不予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附件: 相关考试需提供材料分类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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