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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26条中第二款中现金从基本户中转出在实践中如何实现? [打印本页]

作者: 酒儿    时间: 2012-6-8 16:57
标题: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26条中第二款中现金从基本户中转出在实践中如何实现?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26条中第二款”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中的现金从基本户中转出在实践中如何实现?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招标文件允许接收现金保证金的情况下,投标人是直接提交的现金,那怎么能看出是从基本户中来的呢,我认为条例中这样规定现金不妥。
作者: xoxo    时间: 2012-6-8 17:28
绑定  楼下请详细解答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2-6-8 19:28
注意: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这是用来已有十足的证据或证明,惩罚发现不是基本账户转出时才有用的,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只有那些粗心的出借投标保证金的毛头小伙才会犯的低级错误时,可以被按上的罪名!我十分怀疑此项的具体功用,希望跟踪审计可以用上这个政策吧
作者: 酒儿    时间: 2012-6-8 21:05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注意: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这是用来已有十足的证据或证明,惩罚发现不是基本账户转出时才有用的,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只有那些粗心的出借投标保证金的毛头小伙才会犯的低级错误时,可以被按上的罪名!我十分怀疑此项的具体功用,希望跟踪审计可以用上这个政策吧 (2012-06-08 19:28)
本身条例就是要具有一定前瞻性,尤其要有可操作性,如果只能在事后使用,失去它的意义了。
作者: hbzt    时间: 2012-6-9 08:53
[s:125]
作者: csszbb    时间: 2012-6-11 12:41
这个是查案用的。一般都是规定转账,现金的话,可能会查基本账户的支出记录,小心不要中奖,这个处罚非常严厉。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2-6-11 16:33
个人也认为不妥,现金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确认是从起基本户
作者: csszbb    时间: 2012-6-11 20:26
你有保证金交纳记录,期间,没有基本账户支取记录,或者额度不足即可证明。另外,公安部门还有很多办法,不一一举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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