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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务》新教材p35对民事争议的内容的重要变化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6-10 09:09
标题: 《实务》新教材p35对民事争议的内容的重要变化
3)评标结果争议。评标结果争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导致评标结果、特别注意在旧教材中标结果争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
②对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
③对评标中的事实认定错误;
④评标中的具体判定、评标价格和评标分数的计算错误等;
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在投标中有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
4)中标结果争议(4个中标人)
①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或公示时间、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②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缺点中标人;
③在平板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④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按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6-10 09:10
特别注意,新教材对中标结果的争议与旧教材不同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6-10 10:42
[s:125] 楼主好细心,教材看的好仔细,很感谢您能把您的学习心得,及时给大家分享,向您学习!!
新教材区分出了:评标结果争议和中标结果争议的区别,更加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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