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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圳A、B两版评定分离制度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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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10 11:22
标题:
深圳A、B两版评定分离制度简析
题注:
根据本人的了解:“深圳版评定分离原则”可细分为“工程版”和“政府采购版”两个子版。为便于阐述和分析,我暂且把“工程版评定分离原则”称为A版;“政府采购版评定分离原则”称为B版。
一直以来,我都想写一篇关于深圳2.0版评定分离制度的分析文章。力求对A、B两版做法都作一比较全面的分析,由于近期手头的事实在太忙,文章目前只写了前5节,尚未成文。所幸的是,不久前汉瓦总版主为论坛转来了媒体的相关报道,通过阅读和分析,大家对A版都已经很熟悉了。就不再专门撰文分析了。
下面,我们简要地分析一下B版评定分离的做法:
《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58条规定:“实施评定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以下定标方法在三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一)
自定法
。采购人从候选中标供应商中以自行选择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
定标委员会定标法。
采购人组成
定标委员会
,
由
该项目的行业专家、具体使用部门、采购专员、
单位负责人、
监管部门
和社会监督员等组成。
(三)竞价法。
由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
二次竞价
,
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
上述定标方法由采购人选择,且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在我个人看来,B版评定分离,和钱总版评定分离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1.钱总版的评定分离,是让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自由定标。
而B版评定分离并非如此,给出了3种选择,即中标人由招标人自定、定标委员会确定或二次竞价三种选项。
2.B版评定分离和钱总版评定分离,最接近的是自定法。
但钱总的意图是只能由招标人定标,而B版招标人定标只是3个选项中的一个。
3.定标委员会定标,和钱总版的思路大相径庭。
定标委员会的组成机构中,包括单位负责人、监管部门等,实际上就成了领导定标、官员定标或者监督人在定标。尤其是
监督人参与定标,是严重的角色错位
!
4.二次竞价,是对招投标制度的否定,是对招标法和实施条例的严重违背。
众所周知,
招标的特点之一,就是报价的唯一性、不可更改性。
投标截止后,让投标人再去更改报价,进行二次竞价,恐怕是史上最荒唐的实施细则了,
也和现行招投标制度、和钱总版的评定分离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深圳特区的B版(政府采购版)评定分离制度,其操作细则严重违背上位法,其实质是对现行招投标制度的违背和否定,也和钱总版评定分离完全不是一回事儿。
分析完A、B两版山寨评定分离制度后,我还想发两个倡议(措词稍有过激,敬请有关人士谅解):
1.群众们都早已上岸乘凉了,某地的制度的制定者们,就别再蹲在河里继续摸石头了。
2.论坛上的专家们,在没仔细分析山寨版评定分离制度之前,不要再摇旗呐喊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10 12:02
经常有人说,临时组建的专家评审小组,无法对招标结果负责。
我们不禁要问:临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又能为招标结果负责了吗?
对于专家的权利和责任,在招标法以及实施条例、12号令、原国家计委29号令都写得很清楚很明白了,只是我们许多招标人都没有好好领会和使用而已。
如果说,法律、法规、规章中这么明确的规定,都让评标专家的责任落空的话,那么对于定标委员会这个临时组织(且不论其组成结构是否合理),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落实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又能落实和追究吗??
一直以来就这么认为:我们需要完善的是专家评审制度,落实专家的责任,就如同落实设计人员的责任一样,只要是设计上出现问题,设计人员就得终生为此负责。我希望对于评审专家也是一样,对评标结果进行终生责任追究。
实际上,我们在条例中已经看到了类似的迹象,如明确专家对评审结果承担个人责任,要求专家必须要评标报告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当明确注明。这其实都是为以后分清评审专家之间的责任,使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的前提。
为什么在条例刚刚颁布实施没几个月的今天,某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又让逐渐明晰的专家责任追究制度从清晰回归于迷茫呢?
批评意见是尖锐的,但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们,是否可以平心静气地分析分析,并从这些尖锐的声音中汲取一些有益的营养呢?而不是去指责别人的无聊或者不礼貌?
不管是SZ版评定分离的倡导者、制定者还是反对者,其目标都是一样的,就是为了使招标业界走向健康、良性发展的轨道!如果有了这个共同的目标,那就该摒弃偏激与偏见,一同共勉吧!
作者:
zhaozhao7618
时间:
2012-6-10 12:42
[s:125] [s:125] [s:125]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6-10 16:00
[s:56] [s:125]
作者:
archfiles
时间:
2012-6-10 21:39
难道不能将招标人定标的考虑因素直接反应在招标文件中,由评标专家评审吗?非得要再插一手,以示负责,但背后又会催生多少交易?集体决策,最终又是谁负责?
作者:
yunzy
时间:
2012-6-10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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