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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1年深圳建设工程试行评定分离时的文件 [打印本页]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6-10 18:11
标题: 2011年深圳建设工程试行评定分离时的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文件
深建市场〔2011〕206号
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 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秩序,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深 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现 就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 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及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 、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
(一) 一个房屋建筑项目, 除地基与基础 (含土石方、 基坑支护、 桩基础等)、幕墙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外,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施工总 承包招标。各项专业工程均一次性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特殊情况 下,招标人组织的施工招标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其中含一次施工总 承包招标)。 施工总承包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主体工程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经审图机构审查。 若部分专业工程 图纸未齐全影响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设置“专业工程 暂估价” 项,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工程估价可不受“累计不得超 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的限制。(无上限)
(二)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工程应采用大标段总承 包招标。在项目建设规模过大时,招标人可根据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 所具备的资金、设备、技术、管理实力,合理地划分总承包标段,原 则上每个标段合同估价不宜低于5亿元人民币。中小型市政项目 不宜低于5 应实行一次性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再分标段、分专业多次招标。
(三)鼓励建设项目实行勘察、设计、施工一体招标,鼓励政府 投资项目采用项目总承包、BT、BOT等新型建设招标模式,促进不同 类型企业的融合,实现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承包和管理。
(四)规范分包行为,强化总包责任。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 或劳务分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并及时进行分包合同备案。总承包 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分包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切实 履行合同的,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同类工程经验设置 在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中,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建设工程施 工、监理招标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等问题的通知》(深建市场 〔2011〕103号),原则上不得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 程经验(业绩)要求。 在工程施工招标中,技术标评分细则中不得设置企业资质、 企业或人员奖项、企业信用等内容。评标细则中设有同类工程业绩加 分的,同类工程业绩的设置应当参照《关于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 标人资格条件中“同类工程经验要求” 的设置并试行菜单化操作的 通知》(深建市场〔2009〕20号),且同类工程业绩中设置的指标不
得超过1项。同时,在技术标评审总分100分中,设置的企业同类 工程业绩得分不得超过5分,设置的管理人员同类工程业绩得分也不 得超过5分。
三、完善施工招标评标方法 招标人无须在招标文件中编制信誉评分细则, 评标时计算机评标 系统将自动依据《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和诚信系 统自动计算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实时得分, 作为该投标人投标文 件的信誉得分,按适当权重计入施工招标的评审总得分中。企业信誉 得分以其投标工程截标前30天当日24时深圳建设信息网公布过的该 施工企业实时诚信评价得分为依据。 推荐采用以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 (一)信用商务评标法 评标得分=企业信誉得分x信誉权重+商务标得分X商务权重 (商务权重+信誉权重=1。2011年12月31 日前,信誉权重=0.05; 2012年1月1日起,信誉权重=0.1) 该评标方法适用于各类施工招标工程。 (二)综合评估法 评标得分=企业信誉得分X信誉权重+商务标得分X商务权重+技 术标得分/技术权重 (商务权重=1-信誉权重-技术权重。2011年12月31日前,信誉权重 =0.05; 2012年1月1日起,信誉权重=0.1。技术权重设置见下表。) 工程规模 一级企业承接范围之 一级企业承接范围之外的工程
内且二级企业承接范 围外的工程
技术权重范围
≤0.4
≤0.2
属于二级、三级企业承接范围内的工程,原则上不得采用综合评 估法评审。个别技术复杂、有一定技术难度的项目,须经专家论证同 意后,方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且技术权重≤0.2。 对于技术复杂、有一定施工难度的项目,鼓励在技术标评标细则 中增加实物、实操评审内容。招标人也可在评标开始前,安排专业人 员对招标工程概况、主要技术难点、招标前期工作情况、招标文件重 要条款、评标方法和细则等内容,客观地向评标委员会进行介绍。 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技术标评审将抽取外地评标专家评 标,或者采用异地远程评审方式。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优先法、票选抽签法 等评标方法。
(四)随机确定评标方法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先明确两种及以上的评标方法,开标后 再随机抽取一种评标方法用于招标工程的评标。 (列出了五种评标方法:1、信用商务评标法;2、综合评估法; 3、低投标价法;4、技术优先法;5、票选抽签法)加随机评标法 四 、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 评标与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 即将专家评标和招 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
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一)试行的项目范围 除以下几类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仅限使用先评后抽的评定分离方式 外,其它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均试行评定分离所有方式(个人理解为: 以下列出的三类必须用先评后抽法,除此之外,随意),且原则上不 得采用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后再确定中标人的评定标方 式。 1、本次招标工程估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的; 2、一次性业主(即近3年内仅一个投资项目的业主,房地产开发 企业为项目建设成立的项目公司除外)所招标的工程; 3、市、区所属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招标的工程。 区所属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招标的工程。 (我司必须采用先评后抽) 我司必须采用先评后抽)
(二)评定分离的方式 试行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可自主选择以下定标方式, 1、先评后抽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后,按评标方 法推荐三名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一名 中标人。 2、有推荐定标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后,按评标方 法推荐3 至5 名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得分或评标 价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据),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一名中标人。 3、定性评审法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指引,对各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 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文件提出 评审意见,并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参考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 见,通过定标程序确定一名中标人。定性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各 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三)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定标委员会由7 名及以上单数成 员组成, 并在定标当日由招标人从2 倍以上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可由招标人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单位 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建设领域 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投标单位人员除外)等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 应对招标工程的建设负有相关责任,且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 系。
(四)定标的程序 招标人可自主采用以下一项定标程序, 但均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 易服务中心进行: (1)由定标委员会以一次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 (2)由定标委员会以逐轮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 (3)由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选取2名或2名以上的中标候选人,再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一名中标人。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先明确两种及以上的定标程序,开 标后再随机抽取一种定标程序进行定标。 (5)招标文件载明的其他定标方式。 若采用票决方式的,无论采用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投票人在投票 同时应书面说明其理由。采取以上定标方法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 论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评定分离的方式、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和 定标的程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和详细表述。
(五)定标报告的备案 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结果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定标记录、定标 报告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公示定标结果。 定标记录应包括 定标会议记录、备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选票留底(含投票理 由)。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 等内容。
五 、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管
(一)推行招标公正度评价制度。对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 施招标投标公正度评价制度,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 标专家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进行评 价。公正度评价结果将作为相关部门完善制度、案件调查、考核评价 的参考依据。公 正度评价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建立健全对招标人的诚信评价。将招标活动的公正性作为 招标人诚信评价的主要内容, 并将工程实施中承包商的合同履约情况与招标人的诚信评价相结合,一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评价体系。评价 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同时反馈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 门。
(三)强化招标人责任。招标人需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 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无论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还是委托招标代理 进行招标,招标人均应对整个招标过程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投诉处理部门分工及责任落实机制, 根据不同投诉内容对投 诉进行合理分类,并由相应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促进权责统一, 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6-10 18:12
六 、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投诉处理部门分工及责任落实机制, 根据不同投诉内容对投 诉进行合理分类,并由相应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促进权责统一, 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一)直接由招标人受理的投诉。投诉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 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分细则、合同条款、招标程序、定标活动等 属于招标人决策内容的,或反映投标文件中有弄虚作假内容的,招标 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核查后,在规定时限内 直接函复投诉人,同时将复函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因招标人对投诉 案件调查不全面或处理不公正导致投诉的,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责 令招标人重新调查处理。 (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受理的投诉。投诉涉及交易服务评标专 家的评标结果的, 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处理的程序、时 限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三)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投诉。投诉涉及招标人、招标投标监
管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不廉洁行为的,根据《关于纪 检监察机关办理涉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纪 办发〔2011〕4 号)的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20H 年10月1 日起试行,试行期6 个月。以往发布的 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 以本通知为准。通知发布前已进行招标公 告或招标文件备案的工程仍按备案文件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 货物、服务类招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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