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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郑新立:招投标法仍是反商贿的利器 [打印本页]

作者: Iyouzi    时间: 2006-9-11 09:24
标题: 郑新立:招投标法仍是反商贿的利器
近几年,人们对工程建设、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行业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单方面指定中标商、商业贿赂等行为颇有看法。不少权威人士和社会组织甚至提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不适合行业特征,应予以取消。但在日前召开的“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指出,《招标投标法》仍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项重要法律武器。

    作为《招标投标法》的起草人,郑新立对这部已施行六年之久的法律予以充分肯定。他说,《招标投标法》对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招标投标法》维护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权利、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与减少了商业贿赂行为。而且,《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也让一批有资质、专业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迅速发展起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促进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

    郑新立指出,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不仅是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重要领域,而且也是反商业贿赂的重点。他说,有的地方出现的干部犯罪,40%都与工程发包有关,认真落实《招标投标法》能挽救不少干部。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中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让企业公平参与竞争,还能杜绝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医药行业通过招标投标,把药品的虚高定价砍下来,可为患者争取更多的利益。政府采购领域近几年因适用招标投标办法后,大约节省30%左右的财政资金。

    郑新立也承认,目前社会各界反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种种弊病确实客观存在。

    弊病一,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不少属于招标投标的项目逃避规范。

    弊病二,招标人不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用“假招标”、“台上行为与台下行为不一样”等做法来掩盖经济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弊病三,监管机构对招标投标中的腐败行为查处不力,一些商业贿赂行为并没得到有力的惩罚。

    弊病四,政府采购中有相当大比例的项目没有采取招标投标办法。

    不过郑新立强调,这些弊病不是《招标投标法》本身的问题,而是其实际情况与法律间的差距,并同贯彻法律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郑新立指出,今后应在以下环节加大《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力度: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项目,应全部纳入招标投标范围,对于不纳入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责任;确保给予所有符合投标条件、有资质的投标人平等权利,不能定向选择中标人;建立公平、权威的评标机构,防止由个别领导人说了算;选择权威、有资质的招标公司组织招标活动,防止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

    当然,有些弊病是由于当前法律不完善所造成的,因此郑新立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堵塞漏洞。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6-9-12 11:09
标题: 《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不是反商业贿赂的法律。
《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不是反商业贿赂的法律。
《招标投标法》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反商业贿赂的利器。
我们说,招标投标中要防止腐败的产生,要防止商业贿赂。但是,招标投标不可能成为防止腐败产生的有效办法,也不可能防止商业贿赂。
认为《招标投标法》是反商业贿赂的利器是一种误导!其结果是,使商业贿赂在招标投标的保护下更易进行,涉及的范围更宽,更难监督,并且麻痹了人们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的的警惕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9-12 15:40
招标投标是一种市场采购行为,应该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9-16 20:39
同意以上两位的意见 !

认识上的差别,导致许多问题,乃至我们的政策和策略的差别。

比如,有的地方要求抽取评委在开标前半天内;有的地方的政府采购要求,在开标前半个小时抽取专家……评标专家们为了所谓的“反腐败”或者“防治腐败”,而成了不计效果的“消防队”的救火队员了。
作者: endeyin    时间: 2006-9-29 15:23
支持Laochan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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