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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是否可以废除“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 [打印本页]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6-12 21:51
标题: 是否可以废除“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
是否可以废除“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

今天下午我集中回复了一些对本人文章《拒收密封不合格投标文件有害无益》跟帖。通过仔细看跟帖,猛然有个想法:是否可以废除“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时机是否已经成熟?


我的初步想法是:

1、“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不管是开标前招标人的检查还是开标时的检查都出现不少问题,导致招标操作问题很多。

2、现代高科技条件下,如高清录像监控下,电子眼自动检查更好,不会出现问题。

3、推行电子化招标时,“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就自然消失。

您是赞成,还是反对废除“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请说出您理由?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2 21:54
我是持反对意见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2 21:56
楼主提到的第三点,我认为楼主应该没有亲身体会过电子化招投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2 22:00
提到的第二种情况,不失是个好提议。
所有投标文件用专门的带电子识别的封条密封投标文件,用专门的设备检查,当然是最好的,但是成本必须要很低很低,而且此技术要非常成熟(现实中应该也是成熟的)才建议使用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2 22:03
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体系普及到位的地区,楼主提到的因为投标文件密封问题,导致招标人和投标人大吵大闹的现象几乎不存在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2 22:08
     借用“官方”释义的一段话,这样处理其实就非常perfect了!
   “同时,应当注意,招标文件中应详细载明有关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并应尽量简化投标文件密封要求,不宜设置过多、过严的投标文件密封要求。即使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与招标文件规定存在偏离,应当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补完善后再提交;如果投标文件密封存在细微偏离情况,可以详细记录实际情况并让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予以接收。应尽可能减少因密封形式差异而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2 22:19
楼主,我倒建议您思考下: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性检查问题。因为这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空白的。
作者: yun    时间: 2012-6-13 09:32
请问提前几天递交投标文件的你觉得需要密封吗?你愿意接受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我可不愿意!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6-13 09:46
密封性是必须检查的,楼主太理想主义了。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6-13 09:49
  对投标文件做密封要求,并需在标书接收环节和开标环节对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其必要性无需赘述。
  现实中确实存在对投标文件密封作烦琐、苛刻要求的,这确实需要予以避免,但不能因此而废除“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6-13 10:20
一、老朽一直反对现场投标时进行密封检查,更反对现场投标时密封不合规定作为废标的理由。老朽认为,这完全是“脱裤子放屁”,“皇帝不急,急太监”。
二、但是,如果投标文件是邮寄的,还是应该检查密封的。(目前,邮寄的情况基本上已灭绝,陪标时可能还存在。)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6-13 10:39
如果开标前半小时或一小时接受投标文件,大家都在,而且递交截止时间已经就是开标时间(这个毋容置疑),那么,简单包好倒真的不是问题。密封条件就是简单一包有个名别与别人混了就行。拿密封条件来做废标理由真的没有任何意义。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6-13 10:54
世行、亚行的国际竞争性招标(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 Bidding,缩写为ICB),规定不得拒绝任何投标书。
我们应当和国际接轨,不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性检查。
赞同楼主的观点。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6-13 11:01
讨论这个问题,要明白密封检查意义和目的,实际上密封投标人应该是最认真的,因为投标人不希望自己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前被别人看到,因此招标人,监督机构,代理机构并不是关心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只要投标人不提出异议原则上就可以了,所以检查密封的目的也就是投标人自己不提出异议即算OK。如果大家按照这个原则操作就好办多了。
递交时候看一下密封情况,如果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了,注明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密封也没关系,如实记录其密封状况。开标前请投标人再确认一下其递交时候时候密封状况没有变化即可。
作者: leewenbo    时间: 2012-6-14 22:56
国际惯例,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要求,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表明;比如,怎样密封,包封上写明哪些内容等等;
但是,密封性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应该不拒绝接收,只是,投标人要自己承担被提前开封,或者被错放而错过开标的责任;
作者: leewenbo    时间: 2012-6-14 23:00
不好意思,写错一句话,应该是“密封性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应该被拒绝接收,”
作者: hylhs    时间: 2012-6-15 09:37
[s:30]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15 10:01
[s:113]废除“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也不妥。投标本也是严肃的事情,密封,开封被视为开标的最具有象征意义的环节,其实还可以解读出丰富的内容,除了楼上各位所谈到的,还有密封清楚地标示了投标商自己所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应标文件的物理性边界
作者: winnersam    时间: 2012-6-15 11:20
首先要搞清楚谁来检查密封性,什么时候检查密封性;
可以先有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进行检查,只要是包好了,看不到内容物就可以了,不需要提交过于苛刻的拒收条款,减少相关的争执;
在开标后,唱标前,由投标人检查自己的投标文件,是否被动过,如果密封性完好,可以进行唱标,如果不相符,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
我认为目前的招标方式下,密封性还是很有必要检查的,待楼主提出的电子投标或其他技术成熟的情况下,尽可以去掉此环节。[s:125]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6-15 11:2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借用“官方”释义的一段话,这样处理其实就非常perfect了!
   “同时,应当注意,招标文件中应详细载明有关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并应尽量简化投标文件密封要求,不宜设置过多、过严的投标文件密封要求。即使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与招标文件规定 .. (2012-06-12 22:08) 
应当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补完善后再提交,这是必须的。“细微偏离”如何界定?谁来界定?又是一个问题?
总体感觉:这个官方解释就是:开标前检查的目的是让投标人补充密封完善,即便不能、来不及不完善也照收不误。如果真是这样做法,那就不存在“拒收”的问题了——实施条例的规定就没有意义。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6-15 11:2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楼主,我倒建议您思考下: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性检查问题。因为这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空白的。
 (2012-06-12 22:19) 
好主意呀。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6-15 11:3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楼主提到的第三点,我认为楼主应该没有亲身体会过电子化招投标 (2012-06-12 21:56) 
电子化招标现在没有统一模式,各地做法不一。5月23日我参加政府采购夏季沙龙中,听到了有关专家的对统一电子化采购的设想,按照那个专家的设想模式,投标文件没有象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的事情,自然就没有密封性检查。如果有密封性检查应该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情况,是电子化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
当然即便电子化投标文件也存在保密的问题——另外一种密封?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6-15 11:41
标题: 回 lwl222888 的帖子
lwl222888:密封性是必须检查的,楼主太理想主义了。 (2012-06-13 09:46) 
其实这个不是理想主义了。不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的做法在有些地方(世界范围内)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该不该在国内也实施吧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5 11:43
标题: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电子化招标现在没有统一模式,各地做法不一。5月23日我参加政府采购夏季沙龙中,听到了有关专家的对统一电子化采购的设想,按照那个专家的设想模式,投标文件没有象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的事情,自然就没有密封性检查。如果有密封性检查应该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情况,是电子化投标文 .. (2012-06-15 11:38)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时加密,开标时候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其实和纸质投标文件两个环节的密封是一样的意思,不要扣字眼。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6-15 11:45
标题: 回 yun 的帖子
yun:请问提前几天递交投标文件的你觉得需要密封吗?你愿意接受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我可不愿意! (2012-06-13 09:32) 
跳出现有的制度,换一种思维:如果不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他愿意不密封就提交,你当然就可以接收,只是责任由提交者自负。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6-15 11:5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体系普及到位的地区,楼主提到的因为投标文件密封问题,导致招标人和投标人大吵大闹的现象几乎不存在 (2012-06-12 22:03) 
实话实说:我倒是遇到过这样的案例,而且不止一个两个了。有个项目就因为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而不能继续开标。监管机构把这个问题提交评委评判,评委说这个密封争议超出了评委评标范围而拒绝评审。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6-15 12:0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时加密,开标时候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其实和纸质投标文件两个环节的密封是一样的意思,不要扣字眼。 (2012-06-15 11:43) 
应该说是密封--拆封吧。和密封检查不一样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5 12:31
标题: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应该说是密封--拆封吧。和密封检查不一样吧? (2012-06-15 12:06)
一样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不了交易系统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5 12:3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一样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不了交易系统 (2012-06-15 12:31)
这不同于招标人不收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对吧!一样道理的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6-15 12:42
如果不仅对密封提出要求,但不上升到严格要求(如拒收),请看下面的情况会否出现:

假设A、B、C参与某一投标,招标代理公司员工X负责收标,A找到X(哥们。。。。。。)

第一种情况:
B、C未密封,X将B、C报价告诉A;
A改报价,A中标[s:303]

第二种情况:
B、C未密封;
X将B的授权书咔嚓了。。。
X将C的某重要附件咔嚓了。。。
评标开始,B被PASS了。。。
          C评分悲剧了。。。
A中标了[s:303]

第三种情况:
B、C密封了;
X接收了,签收单上没有密封情况说明了----X说了,没必要了,俺们这里的规矩就这样了
X把B、C的投标文件拆开了。。。。。。
Z又中标了[s:303]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5 12:42
标题: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跳出现有的制度,换一种思维:如果不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他愿意不密封就提交,你当然就可以接收,只是责任由提交者自负。 (2012-06-15 11:45)
        这种情况下,提交者当然要负责任,别人本来没有违法(甚至犯罪)的机会,但是你给别人创造了条件,即等同于诱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违法,该负什么具体法律责任,这个要咨询律师才行。
    同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投标人的信息并泄露给其他投标人,属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实施条例》对此行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是非常清晰的。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3-12-24 10:43
据内部消息,财政部在修改18号令的内部征求意见时,提到了废除开标时的对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主张一律接收投标文件,不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性检查。是否密封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不密封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不负责任。
作者: henanruihe    时间: 2013-12-24 17:32
密封,本身应该很简单的一个事儿,但现实中确实被人为复杂化了,又是加盖公章骑缝章什么的。世行的招标文件中就一个词:sealed,然后就是上面怎么mark的一些信息,拿张A4纸打印出相关投标人和项目信息往上一糊,OK了!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3-12-24 17:50
非常支持!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代理机构提前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况。现实中基本上是投标人在开标会上自行带入现场。电子投标、尤其是加密的处理的,更谈不上密封性检查。所以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基本上没有意义!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24 18:26
开标与投标截止是一个时间,确无必要。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12-25 14:43
原本密封是对投标人保价等商业秘密的一种保护,是限制代理机构、招标人等人员窥视秘密的一种手段。

按说应该投标人最乐意接受,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最不愿意接受。

但是,实际上呢?严格的密封要求成了阻碍投标人投标的一种障碍,成了招标人代理机构实现个人非法目的时的一种手段。所以,就出现投标人头疼,招标人代理机构热衷的一种病态现象。

至于说,修改成由投标人的自主行为,那么假如个别投标人(怀有其他目的的)自己特意设定独有的密封手段,就是为了不让别人窥视自己的商业秘密。

但是,开标时出现了意外情况,投标人提了出来,怀疑有人拆开自己的投标文件。此时,是否拆开该由谁来论证?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

建议招标文件中,仍然对密封情况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对是否按照这个要求密封不做强迫性的限制,接收投标文件时对密封与否及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密封进行登记。开标时一旦出现争议,就按照最低密封要求进行检查,只要符合最低要求的,即使没有出现问题。
作者: 万物释然    时间: 2013-12-25 16:35
密封还是有必要,但是没必要过分苛刻要求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26 13:57
改成自愿,不封是投标人自己不怕;封了,您封成啥样还是啥样就行。撕了有痕迹,赖不上谁滴。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26 13:57
其实,35楼说的太对了,本来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结果事与愿违。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12-26 17:05
其实,关键在于正确的理解:“密封”——只要是 “密秘“地包装起来,使得投标文件不被泄露,就达到要求。

而诸多的“密封要求”,超出了实际所需,变成了“招标人”用来否定和绝收投标文件的法宝了!;

而且,问题在于:拒收的不对,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12-27 08:04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改成自愿,不封是投标人自己不怕;封了,您封成啥样还是啥样就行。撕了有痕迹,赖不上谁滴。 (2013-12-26 13:57)
得有个最低标准,不然没有办法衡量的。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4-1-3 16:43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不是无效的文件,不得拒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本人一直呼吁的废除密封性检查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中实现了。本条仅规定供应商将响应文件密封送到,但没有规定要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没有规定因密封问题而可以拒收。只明确规定超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才能拒收。

高注 :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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