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报价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王毅青:不是谈判,是所有程序都是招标,但人家就是要压价,而且还真的就压下来了。过去俺一直强调走招标程序,就得按《招标投标法》,而《释义》居然也“体现区分管理”,那么,二次报价是否可行? (2012-06-25 11:47)
ld5087: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要求投标人二次报价,可以认为是澄清,但显然,报价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2012-06-25 11:49)
王毅青:但是,您先看一下《释义》,不得少于二十日,都不适用于自愿招标的项目,那么,还违法吗? (2012-06-25 12:00)
王毅青:看“中国计划出版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页、第一自然段。“。。。为了体现区别管理。。。。。” (2012-06-25 14:38)
itswonder:没看到释义的内容,没有发言权。 (2012-06-25 19:34)
冰河世纪:个人认为可以,没有监管部门,即使违法了也没人管,况且二次报价能降低招标人的合同价,何乐不为?假如你买东西,你愿不愿意二次报价? (2012-06-26 08:45)
qinl:[s:114]“即使违法了也没人管,况且二次报价能降低招标人的合同价,何乐不为?”如此想法,悲哀!国内市场之混乱根源! (2012-06-26 08:56)
xiaoxiaovivi:
《招标投标法》是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如19楼所说,其第四十三条提到“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二次报价是投标人自行降价的可能性较小,一般都是在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业主专家的需求和想法, 向投标人施加一定的压力,从而得到更优惠的价格。就算是投标人自行降价,在投标截止后,也是不允许的。所以肯定是涉及到了实质性内容的谈判,从这个角度来看,是不允许的。
个人认为这是法律和实践之间的悖论,每个人的想法、理解和角度都是不一样的。但如果涉及到“是否可以进行”这个问题,除非国家明确提出,否则不会有绝对统一的意见。进行二次报价,想从法律上去找理论依据,说白了也就是做了想说法律上是认可的,可能是不太现实。但是如果是说一定不让做,也没有这么明确的说法。其实多次报价一直存在,不过“是否可以”的问题,个人认为,意义不大。
总版主12楼说的好,“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这应该目前最能体现“理论结合实践”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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