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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愿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二次报价 [打印本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6-25 11:39
标题: 自愿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二次报价
《条例释义》在《条例》第三条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中,对自愿招标与必须招标的项目区别举出几个例子: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招标文件发出到截止需20天,评委会专家成员少于三分之一;所有投标被否决重新招标;使用标准文本都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
那么,二次报价可以吗?因为遇到过私企自愿招标,但就是要二次报价,即招标的旗号,但还砍价。这种方式可以吗?大家讨论下。。。。。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6-25 11:44
貌似竞争性谈判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显然,报价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楼主所说,是违法行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6-25 11:47
不是谈判,是所有程序都是招标,但人家就是要压价,而且还真的就压下来了。过去俺一直强调走招标程序,就得按《招标投标法》,而《释义》居然也“体现区分管理”,那么,二次报价是否可行?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6-25 11:49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不是谈判,是所有程序都是招标,但人家就是要压价,而且还真的就压下来了。过去俺一直强调走招标程序,就得按《招标投标法》,而《释义》居然也“体现区分管理”,那么,二次报价是否可行? (2012-06-25 11:47)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要求投标人二次报价,可以认为是澄清,但显然,报价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楼主所说,是违法行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6-25 12:00
标题: 回 ld5087 的帖子
ld5087: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要求投标人二次报价,可以认为是澄清,但显然,报价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2012-06-25 11:49)
但是,您先看一下《释义》,不得少于二十日,都不适用于自愿招标的项目,那么,还违法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5 12:55
不可以!!!
一次报价适用于要求于所有招标项目,即包括自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5 13:01
您所提到的,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在法条的前面都有范围性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以,......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5 13:03
个人认为:在学习《实施条例》以及《实施条例释义》中,要把握好自愿招标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921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5 13:09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但是,您先看一下《释义》,不得少于二十日,都不适用于自愿招标的项目,那么,还违法吗? (2012-06-25 12:00)
《招法》非常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5 13:16
一次报价是招标投标的主要特点之一,所有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应该都明白的!这是毫无疑问的!
       若非得在招标投标中说到“二次报价”问题,在《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两阶段招标法,提到了二次报价,但是第一次报价是没有意义的,是给招标人对敲定方案从造价方面有个帮助而已。严格意义上,也算不上“二次报价”。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6-25 14:36
应当不行,如果想砍价,就用竞争性谈判好了,既然用招投标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当遵照《招投标法》,一次报价。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6-25 14:38
看“中国计划出版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页、第一自然段。“。。。为了体现区别管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6-25 14:45
对于“二次报价“,老朽的体会是: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三不政策”。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5 14:58
这就是楼上所说的带帽子招标项目与自愿招标项目的区别!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6-25 14:58
法律没规定就可以,但是买的没有卖的精,你会砍价人家会带帽。无非是耽误点时间而已。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5 19:12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看“中国计划出版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页、第一自然段。“。。。为了体现区别管理。。。。。” (2012-06-25 14:38)
   《实施条例释义》这段话没有任何问题,不明白版主为何看了这段话后还搞不清楚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25 19:25
从公平公正公开的角度来说,二次报价是不对的。但是又无法对非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过程规范!实际情况中,别说二次报价了,N次报价我也见过,而且某些建设单位利用信息不对称,可以用“不降价就无法中标”威胁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其结果只要有一家单位挺不住,建设单位就可以以非常低廉的价格签下合同。但谁又来保障履约质量呢???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2-6-25 19:34
没看到释义的内容,没有发言权。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5 19:39
标题: 回 itswonder 的帖子
itswonder:没看到释义的内容,没有发言权。 (2012-06-25 19:34)
  楼主的问题是:自愿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二次报价?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25 20:33
  1.《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二款:“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报价作为投标文件中的主要内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对于截标之后的报价,招标人应当拒绝,更不可强行要求对方进行二次报价。
  2.《招标投标法》第43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具有一次性、不可更改性,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进行二次报价,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43条的禁止性规定。
  3.《招标投标法》第43条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和所谓的“戴帽子不戴帽子”没有关系。采购人选择了招标方式进行交易,就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与强制招标还是自愿招标无关。
  4.采购人一旦选择了招标这种采购方式进行交易,就意味着他已经放弃了要求相对人进行二次报价的权利。
  5.为特定的采购项目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是代理机构的一门必修课。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成熟的代理机构,在协助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时,应当为采购人分析各种采购方式的利弊,告知采购人采用某种采购方式时拥有哪些权利,受到哪些制约,同时应当向采购人提出适合于本项目的、科学合理的采购方式选择建议(本条观点不针对特定的代理机构,请勿对号入座)。
  个人理解,如有谬误,请批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5 22:16
1、若对招投标一次性报价都怀疑,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话,我们天天都泡在这里就是退步了。所有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应该都明白的!这是毫无疑问的!若对此问题还清楚,打屁股都不过分!

     2、楼主提到释义中指出:“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招标文件发出到截止需20天,评委会专家成员少于三分之一;所有投标被否决重新招标;使用标准文本都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
    (1)“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2)“招标文件发出到截止需20天”《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评委会专家成员少于三分之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所有投标被否决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上述四种情况,都是有范围规定的,请看我在6楼的发言,这几种情况在法条的前面都有范围性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以自愿招标的项目不适用这些要求。这几种情况,都属于三类招标项目属性中的第二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zzj0102总版主在19楼的跟帖,引用了《招标投标法》第43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对招标投标项目不允许二次报价作出了最正确最直接的解读。
      请看清楚,法条并没有表述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言下之意就是,此法条对于自愿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都有约束力。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5 22:22
漏了第五小点
“使用标准文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的标准文本
   同样的,此法条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6-25 22:49
这么明显的问题还有必要争论。自愿招标的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投标,就必须按照《招投标法》。想二次报价有几个方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到火星去、到月球去、到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外去。呵呵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6-26 07:43
学习了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26 08:16
[s:115]二次报价,可以,但何必还成称招标呢?迷糊呢?非得搞乱市场,搞得一片混乱,不知所以然?
做个比喻:在广州,如果买东西到广百,不能讲价;到高地街,要降价。当您非得到广百,并且一定还要讲价,或者真的砍价得到点便宜,但如此如此,以后正规的广百这样的买卖市场还会有吗?
作者: fanhaishibei    时间: 2012-6-26 08:28
既然想砍价,又是企业自己的资金,,那就走竞争性谈判嘛。
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6-26 08:45
个人认为可以,没有监管部门,即使违法了也没人管,况且二次报价能降低招标人的合同价,何乐不为?假如你买东西,你愿不愿意二次报价?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26 08:56
标题: 回 冰河世纪 的帖子
冰河世纪:个人认为可以,没有监管部门,即使违法了也没人管,况且二次报价能降低招标人的合同价,何乐不为?假如你买东西,你愿不愿意二次报价? (2012-06-26 08:45)
[s:114]“即使违法了也没人管,况且二次报价能降低招标人的合同价,何乐不为?”如此想法,悲哀!国内市场之混乱根源!
作者: 白云庄主    时间: 2012-6-26 08:59
再次看了楼主的问题:“那么,二次报价可以吗?因为遇到过私企自愿招标,但就是要二次报价,即招标的旗号,但还砍价。这种方式可以吗?大家讨论下。。。。。 ”
我的理解是:
从法律的规定来说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是不可以二次报价的;但是楼主所提问题的前提是自愿招标(非依法必须招标),就缺少了监管方,招标人当然倾向于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招标项目开展的角度进行操作。我估计出现这种情况,即使投标人告到政府部门那边也是被当作皮球踢来提去,没人会愿意受理这种投诉的。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6-26 09:35
“那么,二次报价可以吗?因为遇到过私企自愿招标,但就是要二次报价,即招标的旗号,但还砍价。这种方式可以吗?大家讨论下。。。。。 ”
针对楼主提出探讨的问题。个人的理解及建议如下:
1、招标人想砍价,为什么不走竞争性谈判呢?招标人是不懂还是招标代理公司没有提醒到位呢?
2、即然走了招标,砍价肯定是不行的了,楼上的各位网友回答的够充分和到位的了。招标人想节省资金,达到最经济的效果,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选择更能够体现竞争的招标方式,编制更加能够显示竞争的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公司可以协助招标人签订更加适合招标项目情况的合理可行的合同条款等等。。
3、以“招标的旗号,但还砍价”这还是招标吗?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6-26 09:39
老朽以为,楼主的问题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践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6-26 10:15
自愿招标的降价,方式的要求和过去的“议标”差不多

招标投标法取消了这种方式。详见:

余杭访谈 中国招标发展和立法的若干密闻[转贴]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796
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6-26 10:58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s:114]“即使违法了也没人管,况且二次报价能降低招标人的合同价,何乐不为?”如此想法,悲哀!国内市场之混乱根源! (2012-06-26 08:56)
    二次报价并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招标非必须招标项目,可以灵活运用招标投标程序,而不必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并且也不会导致市场混乱。个人认为二次报价,可以促进市场竞争。
    若说这样招标违法,那你给他起个别的名字,叫谈判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
作者: xiaoxiaovivi    时间: 2012-6-26 15:13
《招标投标法》是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如19楼所说,其第四十三条提到“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二次报价是投标人自行降价的可能性较小,一般都是在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业主专家的需求和想法, 向投标人施加一定的压力,从而得到更优惠的价格。就算是投标人自行降价,在投标截止后,也是不允许的。所以肯定是涉及到了实质性内容的谈判,从这个角度来看,是不允许的。
个人认为这是法律和实践之间的悖论,每个人的想法、理解和角度都是不一样的。但如果涉及到“是否可以进行”这个问题,除非国家明确提出,否则不会有绝对统一的意见。进行二次报价,想从法律上去找理论依据,说白了也就是做了想说法律上是认可的,可能是不太现实。但是如果是说一定不让做,也没有这么明确的说法。其实多次报价一直存在,不过“是否可以”的问题,个人认为,意义不大。
总版主12楼说的好,“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这应该目前最能体现“理论结合实践”的答案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26 18:52
标题: 回 xiaoxiaovivi 的帖子
xiaoxiaovivi:
《招标投标法》是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如19楼所说,其第四十三条提到“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二次报价是投标人自行降价的可能性较小,一般都是在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业主专家的需求和想法, 向投标人施加一定的压力,从而得到更优惠的价格。就算是投标人自行降价,在投标截止后,也是不允许的。所以肯定是涉及到了实质性内容的谈判,从这个角度来看,是不允许的。
个人认为这是法律和实践之间的悖论,每个人的想法、理解和角度都是不一样的。但如果涉及到“是否可以进行”这个问题,除非国家明确提出,否则不会有绝对统一的意见。进行二次报价,想从法律上去找理论依据,说白了也就是做了想说法律上是认可的,可能是不太现实。但是如果是说一定不让做,也没有这么明确的说法。其实多次报价一直存在,不过“是否可以”的问题,个人认为,意义不大。
总版主12楼说的好,“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这应该目前最能体现“理论结合实践”的答案了。
  1.《招标投标法》第43条明令禁止的行为,怎么能说“没有明确的说法”?
  2.“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的说法,其实质是在回避“自愿招标项目是否可以二次报价”这个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是没有给出任何答案,谈不上“体现理论结合实践的答案”。
  3.这个问题,只有唯一解,而且答案很明显。
  个人意见,供参考。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6 22:06
        招标采购是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招标采购至少应具备以下要素:
      (1)程序规范。(2)编制招标、投标文件。(3)公开性。(4)一次成交。在一般的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往往要经过多次谈判后才能成交。招标则不同。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到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投标人只能一次报价,不能招标人讨价还价,并以此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基础。
以上四要素,基本反映了招标采购的本质,也是判断一项采购活动是否属招标采购的标准和依据。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2-6-27 17:01
其实这样甲方能得到更合适的价格,但是与法相违背。现在的招投标师越管越死已经快要失去其根本作用。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建议能不招标就别招标
作者: chenggangruc    时间: 2012-6-28 12:20
法无禁止即自由,我们的招投标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必须招标项目设置的,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有权比照必须招标项目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采购,也有自由以自己愿意的合适方式进行采购。因为自愿招标项目不涉及公共利益,招标人的上述做法完全不受招标法等规定的约束,招标法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也没有对自愿招标项目予以考虑。
作者: ritayang    时间: 2013-8-14 11:54
我理解,虽然《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未区分强制与自愿招标。

但是在法律责任处: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仅规制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故我理解,对于自愿招标的项目是可以二次报价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8-14 13:00
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自愿招标活动中的二次报价予以处分或罚则的规定。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招标代理机构操作起来还挺难、挺烦的。
很多网友都在指责招标代理机构干嘛吃的,想谈判就别采用招标方式,直接竞争性谈判即可。这个也一直是俺的观点,既然选择了招标就老老实实的按法律规定办,想谈价就别采用招标方式,免得给社会造成混乱。

但是:
        有一个民营企业自己的项目,标的额还挺大的,双方自愿签署了委托合同,合同是清楚的写明是“招标”代理,还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程序上都没有错误,招标代理机构规规矩矩的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操作,发的是招标文件,经过正常的招标程序,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三名后,代理回家等业主确认(当然不必必须选第一名),人家业主就开始给推荐的三名谈价格了(不要再指责招标代理机构了),这时候代理机构应该怎么办?

这是我自己遇到的事情,人家还说别人代理都能谈怎么到你这里就不行了。给他家服务的前一家的招标代理退出了,才找的我们。俺在这个企业这里就再也没有了第二回。
俺就是想知道,这时候了到底应该怎么办?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8-14 13:05
事情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这个帖子又被网友ritayang回帖了提出来,俺还是觉得应该了解一下,大家肯定遇到过这类事情,都是怎么解决的?
希望有同样经历的筒子们进行讨论,告诉俺您是咋样做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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