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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合同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6-26 14:59
标题: 有关合同问题
背景:一造价司法鉴定项目,合同价款中的风险范围:施工图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保护、验收,合同执行期间的各种政策性变化(如设备材料价格、费率调整等),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设计变更按投标时的报价水平进行调整计算。
而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的结算方式为: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为:按施工图纸、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及政策性调整,竣工后按实决算。
并约定结算时可调整的内容:A合同价款约定的可调整范围包括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签证及洽商、发包人指定的材料、半成品、设备。可调整价款=可调整结算价*(投标报价/投标预算价)B约定了其它有关调整价款时的具体调整细则。
目前,项目进入竣工结算阶段,双方就合同问题有不同的意见,目前己走司法程序,施工单位认为以备案合同为准。依据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甲方认为备案的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问:目前就本司法鉴定项目而言到底以哪个合同为准??备案合同是否有效?若无效直接依据是什么?该项目如何处理为妥?请各位网友、老师们指点。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6-26 16:10
我认为甲方与投标方都涉嫌违规。甲方首先不按备案的结算方式招标,其次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的合同。
应当按备案合同为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6 16:49
谢谢坚持梦想提供的案子!!!又有机会可以学习法律问题了!
紧跟着bz黄河,坐板凳!!!
个人意见,晚点跟帖!!!
[s:125] [s:56]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26 23:10
我想请楼主补充一点背景材料:按项目的特点来看,该项目适合哪类计价方式?
本例没有介绍项目相关情况,故请补充完整。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26 23:38
仅就司法程序而言,只要不是无效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所列举的情形,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而不论是备案阳合同还是私下签订的阴合同。法官需要处理的难点是,如何认定可撤销合同,因为通常在建设工程领域,阴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恰恰备案阳合同是为了应付政府部门而杜撰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等等都不是以在政府部门登记备案才生效的做法,而是以下两种可能性: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故这种纠纷处理起来往往也是比较棘手的,因为在法庭上,可能一方会咬定备案阳合同才是真实意思之表达,阴合同是出于无奈或被胁迫才签订的……法官需要有非常深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才能做出比较公正的判决。[s:90]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26 23:48
补充: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还与阴阳合同的签订先后顺序、是否变更了实质性条款等因素有关,比较复杂。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6-27 09:02
谢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回复和指点,我再补充一下背景资料:
1、此项目属于私人房地产房建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不牵涉及国有资金。其计价模式为定额模式。
2、就本项目而言,项目总造价约三千万元,工期约近24个月。
3、就阴阳合同而言,阳合同在前,仅仅为了应付备案,阴合同在后。
4、项目的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涨价幅度较大。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6-27 17:16
还请老师、法律专家们、以及广大网友朋友们积极帮俺指点迷津哦!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7 22:37
个人倾向于用第三份合同结算!
再思考两天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6-27 23:1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个人倾向于用第三份合同结算!
再思考两天 (2012-06-27 22:37) 
那份合同无效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8 05:31
对项目的情况还要再细描述!特别是中间施工过程,乙方每次的计量支付申请,甲方出具的计量支付证书,采用各种计价方式等等
作者: 321654987 时间: 2012-6-28 09:43
招标时招标文件规定合同结算方式是:固定价格。
而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的结算方式为: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为:按施工图纸、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及政策性调整,竣工后按实决算。
投标单位与甲方私下签订了合同结算方式为:固定价款+可调整价款。
乱套了吧,从理论上说这样的合同是不存在的,可生活中恰恰发生很多。
我个人认为法院应该撤销后来私下签定的阴合同,宣布备案合同中的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条款无效。
应该要维护《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严肃性。
作者: pictxt 时间: 2012-6-28 13:38
一般而言,使用定额计价的话,都是采用可调价格计价而不采用固定价格计价,个人觉得招标文件编制就有问题了。
招标文件规定了是固定价格计价,备案却采用可调价格计价,这也太明目张胆了吧?要追究的话,双方都是有责任的,备案合同的有效性也值得商榷。
但不管按哪一份合同执行,由于此工程工期较长,价格波动超过一定范围后,必然要进行调整,调整部分按正常情况约定的话,甲方是必须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6-29 09:58
个人意见:既然是通过了招投标程序,就应该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走,而不应该以主管部门备案、阴阳合同的意思走。即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固定价格。
备案合同应该无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意思是与“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表达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必须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一致,注意一下“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招投标法的效力高于解释,而解释不会与法相违背。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无效或部分无效,不用解释。
结算以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方式走。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7-1 11:26
谢谢以上朋友们的热情回复和指点,十分感谢,如有别的想法和建议的,我也很期待!学生在此恭候和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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