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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评标结果公示的几个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6-27 14:55
标题: 关于评标结果公示的几个问题?
1,查阅过几个地方的评标公示,公示的内容不尽相同,主要有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工期、质量承诺等。
我的问题是:应该公示哪些内容?法规有无相关规定?

2、应该公示几个中标候选人?法规有无相关规定?
A、一个;
B、评标报告推荐几个就公示几个。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7 15:06
住建部还是发改委最近有份文(社区有的)提到"中标候选人公示"(不是楼主提的"评标结果公示"),要求很细。您搜下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6-27 16:2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住建部还是发改委最近有份文(社区有的)提到"中标候选人公示"(不是楼主提的"评标结果公示"),要求很细。您搜下 (2012-06-27 15:06)
OK[s:84]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7 16:52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7 16:53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617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6-27 17:2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 .. (2012-06-27 16:52)
这个公示内容相当之复杂了啊,我所看到的几个地方的公示都达不到这个要求啊。。。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27 17:25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这个公示内容相当之复杂了啊,我所看到的几个地方的公示都达不到这个要求啊。。。 (2012-06-27 17:20)
[s:119]这个招标过程就是如此复杂,公示理应如此!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7 17:38
还不够!项目负责人及证书号等都少了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6-27 23:58
学以致用回答的很好,很详细!学习了![s:125]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6-28 18:21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建部这个要求,我很不解。
     
        难道医生看病要向社会公布医案?法官判案要向社会公布审委会讨论内容?高考老师阅卷要向社会公布阅卷内容?

        程序设置评标委员会的目的,就是利用其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通过保密规定的保护产生中标结果。程序所追求的永远只能是一种相对公平,住建部这种做法只会把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往绝对公平上引,绝对公平追求不成最后只会是不公平。

        住建部把评标过程全部对外公布,立意可能是好的,但是结果只会虚化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尊严遭到践踏,质疑、投诉大大增加,招标投标社会成本成倍增加。

        这又是一个在反腐名义下搞出的违法“创新”,再次把市场当做现场管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9 07:52
个人认为住建部此文除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打分"外,其它要求合法合理。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29 08:24
保密与公开,前者是不得不做的事,后者是尽量多做的事!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6-29 08:27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2012-06-28 18:21)
我们这里没有按照住建部这个规定执行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9 08:30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我们这里没有按照住建部这个规定执行的 (2012-06-29 08:27)
也不按省的要求?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2-6-29 15:47
还有就是唱标记录感觉没有公布的必要的?大家看看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6-30 11:3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个人认为住建部此文除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打分"外,其它要求合法合理。 (2012-06-29 07:52) 
能否详细说下您的理由?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30 12:27
回楼上的
我归纳下,住建部这份文对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结果公示)共有7点要求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2、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
3、唱标记录。
4、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7、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我说了除了第6点值得商榷以及第4点“废标”措辞外,本人认为这规定没有任何问题,甚至我认为中标候选人前三名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证书编号都应该公示。
       您认为哪条有问题的,能否直接指出呢?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6-30 14:36
4、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 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

         以上三点涉及评标,应当保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30 15:35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若要引用招法,上述两条都说明不了问题,若您硬说招法有规定,只能说第44条第3款有点靠边,这也是我为何觉得住建部要求的第6点不合理的原因。另根据招法释义:第44条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也就是说招法其实对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方面没有很明确的条款来规定规范此工作,说绝对点就是没有。
     在《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前,我们没有在法律法规规章中见到规范如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只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两份规范性文件中提出了一些要求。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作为强制性规定写入了《实施条例》,是实践中对招法的丰富,可更好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三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也是反腐败的需要。也就是说住建部这份文的要求,除了第6小点值得商榷之外,其余要求,本人认为并没有违背上位法的如何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基础工程项目可以参考住建部的要求,并没有硬性规定。若所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有规定的,且此规定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应该按此执行。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30 15:48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4、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 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

.......

       1、作为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为何被否决,失去中标机会是非常关心的。评标委员会否决某份投标文件是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做出判断的,是件非常慎重严谨的事情。若评标委员会为何否决某份投标文件都不敢公开,何来公平公正可言?我们常说对评标委员会的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评标委员会的“权力”过大,为何不让大家认为最敏感最关心的东西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恰恰相反,我认为必须公示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以及原因。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这点不公示,手里拿着开标记录的投标人就会提出异议,为何某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开标时不一样,里面是不是有猫腻?主动公开了与被异议或者投诉后再告知对方的效果是不是差太远太远了?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 人投标文件的评分”,这点,我在10楼已说明了。
      4、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6-30 15:5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 .. (2012-06-27 16:52)
暂估、暂列大家都知道啊?这个还公示个什么劲。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30 16:19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暂估、暂列大家都知道啊?这个还公示个什么劲。
        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公示,有没有必要公示和刚才我与歌者乐山网友一起学习提到的几点性质不一样了。
      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公示确实可以认为没有太大的必要。
      公示也不仅仅是给投标人看的。公示了, 对于约束暂估价今后的实施,也是个监督。
      至于暂列金额,广州这边工程量清单上基本不设这个了(不是搞造价的,这要求不一定准确)。
      在实际工作中,我建议可按照我在18楼跟帖的倒数第二段去理解。(不一定正确哈)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6-30 19:0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1、作为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为何被否决,失去中标机会是非常关心的。评标委员会否决某份投标文件是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做出判断的,是件非常慎重严谨的事情。若评标委员会为何否决某份投标文件都不敢公开,何来公平公正 .. (2012-06-30 15:48)
        我们在进行立法的 ,不仅当从合理性去考虑,更应当从合法性去考虑。关于中标公示应当公示哪些,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38页对《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解释中,立法参与者已经做出了解释: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同时应当同时公示投标人各评分要素的得分情况,这些做法固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示的社会监督效果。但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有关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规定,这些做法需要综合考虑既方便社会监督,又要减少纠纷以保证效率,故《条例》未作统一规定。”

       喝口水再继续。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30 19:22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在回复您的问题前,我已看了《实施条例》对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结果公示)的释义所以才知道招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这就是为何我说能说招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比您在9楼提到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靠谱。[s:114]
      为了更好理解招法第44条第3款的立法意图,我查阅了招法释义,并在 18楼跟帖的时指出:
另根据招法释义:
第44条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s:114]

   

也就是说,对于实施条例释义这段话,我都认为是有问题的,值得商榷的[s:90]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6-30 19:4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在回复您的问题前,我已看了《实施条例》对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结果公示)的释义,所以才知道招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这就是为何我说能说招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比您在9楼提到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 .. (2012-06-30 19:22)
          喝完水继续。

         我为什么不赞成把评标情况对外公布?我主张凡是评标情况,都应保密,投标人查询自己投标的评标情况除外。在前面我大概讲了程序的作用,我再说一些。
         1、法律设置评标委员会评标这个程序,是利用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确定中标人,目的是定纷止争,并不是评出最适合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实际也找不到)。这么说有些同志可能接受不了,实践中A公司和B公司谁更适合做这个项目其实并不重要,他们都可以做,而且肯定是各有绝活,程序设置是要找个人来做又不用陷入无止境的纠纷。

         2、我们中国人做事情,讲求实体,讲效果,不讲程序,所以面对像招标投标法这种程序法时,常常追求实际的公平,而不喜欢从程序角度去考虑。追求绝对的公平就是最大的不公平,好在我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者对这点很清楚。

          3、立法者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说“要减少纠纷以保证效率”,我理解,就是我所说的这些意思。

          4、评标情况保密,不意味着投标人无权查询自己投标的评标情况,这点投标人是有权查询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30 20:00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喝完水继续。

         我为什么不赞成把评标情况对外公布?在前面我大概讲了程序的作用,我再说一些。
         1、法律设置评标委员会评标这个程序,是利用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确定中标人,目的是定纷止争,并不是评出最适合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实际也找不到)。这么说有些同志可能接受不了,实践中A公司和B公司谁更适合做这个项目其实并不重要,他们都可以做,而且肯定是各有绝活,程序设置是要找个人来做又不用陷入无止境的纠纷。
.......
上述提到的:
4、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属于评标情况,但评标情况不只包括:1、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我们学习讨论只针对评标情况中的“废标情况以及原因”和“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不要无限放大范围。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6-30 20:0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上述提到的:
4、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 (2012-06-30 20:00)
        仅仅是您主张公布的这两点,已经足以造成招标投标投诉成倍增加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30 20:29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仅仅是您主张公布的这两点,已经足以造成招标投标投诉成倍增加了。 (2012-06-30 20:07) 
  我在19楼已解释了为什么这两点没问题
  您的意思是:因为要保密,且若这样做足以造成招标投标投诉成倍增加
  对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30 20:31
为了方便大家思考和讨论,我把实施条例这段话摘抄如下: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同时公示投标人各评分要素的得分等情况,这些做法固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示的社会监督效果。但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有关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规定,这些做法需要综合考虑既方便社会监督,又要减少纠纷以保证效率,故《条例》未作统一规定。
       我来说说自己对这段话的理解:
      1、这段话红色部分”投标人各评分要素的得分情况“,与住建部文中提到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打分"性质相似,
我在10楼跟帖的时候已经明确表态,不合理不合法。

      2、”投标人各评分要素的得分情况“和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打分"都不应该公示,但是依据
不应只是
《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有关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没有法律效力),招法第44条的释义:本条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保密义务。由于本法第38条规定了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作为评标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最为了解,因此理所当然地具有对评标保密的义务。

    3、投标文件的评审内容很丰富,评标细节和内容也较多,什么需要保密,什么可以公开,不能一刀切。以信息不对称来掩盖问题,减少纠纷是不明智、不科学和不民主的,小至招投标、财政预算问题,大至我们国家问题。(以前很多东西我们是没有条件公开,让大家做知道,公开成本也是问题,但是科技的飞速发展,现在公开变成so easy了)
    4、请批评指正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6-30 23:47
4、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
     您的楼上发言,让我想起几千年前中国那场法律是否应当成文公布的争论,孔子反对公布成文法,理由和我类似,结果历史证明孔子错了。反对公开,会很有罪恶感滴,哈哈。

     不过,我仍然坚持我的观点。

     1、我们现在所争论的,涉及评标委员会存在的价值。如您所知,评标委员会不是政府行为,是专家行为,是专家依据招标文件,凭借专业知识和个人背景进行评标。就像我在前面随便提了几种类似情况:医生治病需要公布诊断过程?法官判案需要公布审委会讨论过程?高考老师阅卷需要公布阅卷过程?,如此等等。在一个高度科学化专业化社会中,专家的存在非常广泛。不相信专家,好像寸步难行。

     2、OK,我们假定按照您的思路,公布一些应当可以公布的评标情况,比如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您能够保证恶意投诉不会因此增多?招标投标效率不会损失?我并不反对公开,我所担忧的是以公开为名,进一步损害招标投标存在的市场价值,进一步把招标变成反腐的制度,而不是其本来的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您也在阅读《释义》,满篇招标效益成本的内容,想必您也有所感觉。

     3、我再次重申,公布评标情况与投标人查询自己投标文件的评标情况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前者我反对,后者我赞成。

     4、招标投标投诉,评标情况有无保密,监督部门处理起来完全是两个样子。哪怕是一些很小的评标情况的泄露,都会引起很大的麻烦,这也是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专家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评标情况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缘由。我亲身经历过一个评标情况完全被泄露的投诉处理,处理起来之被动,最后只好重新招标了事——损失的就是招标的效率!

     很赞同您讨论问题的态度,虽然不同意您的观点。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7-2 08:3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也不按省的要求? (2012-06-29 08:30)
大致公示的内容有: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编号、工期承诺、质量承诺、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

但是其他的诸如:开标记录、评分等是不公示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 08:56
能与“圣人孔子”一起学习,一起辩论,是件莫大的幸事!本人深恐深感学识和实践都远远不够啊!
    先提几个问题大家一起思考
    1、招标投标最终的目的难道不是为了选择一个最优的投标人,并签订一份合同?
    2、《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难道不是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撇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谈招投标的效率,谈减少纠纷?
    4、毫无疑问,“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都属于评标情况,难道评标情况仅仅是这两点?
   5、请看看几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政府采购是如何公示(公告)的!
         领导叫开会了,回头再聊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 12:08
      5、请看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政府采购对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是如何公示(公告)的。
      6、“
评标情况保密,不意味着投标人无权查询自己投标的评标情况,这点投标人是有权查询的”,
请问在现实工作中,这个“查询”是异议,还是真正意义的查询?程序是怎么样的?查询的范围多大?您能够保证查询后恶意投诉不会因此增多,您能保证招标投标效率不会损失?难道您要等到回复查询的时候,告诉投标人:“不好意思,你已不能提出异议和投诉了,因为时间已过!”

      7、“
法律设置评标委员会评标这个程序,是利用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确定中标人,目的是定纷止争,并不是评出最适合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实际也找不到)。”
再细看看这段话,是不是觉得好搞笑?

      8、“
医生治病需要公布诊断过程?法官判案需要公布审委会讨论过程?高考老师阅卷需要公布阅卷过程?”
谈到的都是“过程”,难道我要求公开公布“过程”了?是不是把辩论的范围又放大了?是不是偷换概念了?

     另:当患者死亡,医生肯定要告诉家属患者的死因;法官判案定罪,肯定要告诉被判人违反了哪条法律,根据哪条法律判刑;考生高考零分,现场作弊还是答题卡填错了,总会有个说法给你的。同样的,当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否决,失去中标机会,依据都不敢公示出来?大家想想合理吗?能更好体现“三公一诚”的招标原则吗?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该否决的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可能,而且该投标人认可的情况(围标串标的风险点之一),所以要公示,书面通知该当事人都不行。
      9、上述思考,都基于大环境下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7-2 12:48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大致公示的内容有: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编号、工期承诺、质量承诺、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

但是其他的诸如:开标记录、评分等是不公示的
(2012-07-02 08:30)
        同意shiguankun网友的意见。

    关于评标结果公示的问题,我的观点已经阐述完毕,再争论下去没有意义。

    关于住建部公示要求,看全国有几个省市会贯彻执行再说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2 12:58
    说到执行是另一码事!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仅仅是一份规范性文,而且仅仅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如何执行,我在18楼跟帖已说出了自己的意见!
   shiguankun网友来自广东佛山,2011年广东省专门发了一份规范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文件,我的意思是问他若不按住建部的可以,但是不可能省的要求(不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下)也不执行吧。(佛山没有立法权,不存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说法)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7-2 16:1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说到执行是另一码事!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仅仅是一份规范性文,而且仅仅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如何执行,我在18楼跟帖已说出了自己的意见!
&n .. (2012-07-02 12:58)
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你说的应该是这个,这个办法也未明确规定公示的内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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