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深圳市住建局《关于发布〈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 [打印本页]

作者: coolday    时间: 2012-6-27 17:40
标题: 深圳市住建局《关于发布〈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
前几天看到heluhua版主转载了“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2.06版)》的通知”(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598),现将设法找到的《关于发布〈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2012〕72号)文件发出,供大家参阅。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8.jpg
作者: coolday    时间: 2012-6-27 17:42
9.jpg
作者: coolday    时间: 2012-6-27 17:42
10.jpg
作者: coolday    时间: 2012-6-27 17:43
11.jpg
作者: coolday    时间: 2012-6-27 17:43
12.jpg
作者: coolday    时间: 2012-6-27 17:44
13.jpg
作者: coolday    时间: 2012-6-27 17:44
14.jpg
作者: coolday    时间: 2012-6-27 17:44
15.jpg
作者: coolday    时间: 2012-6-27 17:45
16.jpg
作者: coolday    时间: 2012-6-27 17:45
17.jpg
作者: coolday    时间: 2012-6-27 17:45
18.jpg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7 18:33
谢谢楼主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12-6-27 19:07
感谢楼主分享。

编辑成了一个文件,供大家下载起来方便些。
深建市场[2012]72号.pdf (6.56 MB, 下载次数: 171)
深建市场[2012]72号120629.doc (269 KB, 下载次数: 83)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27 21:21
  六七年来,论坛上的资深专家们一直在呐喊并预言:“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中国招标必将焕然一新!”
  时光进入2012年,那是一个春天,深圳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明文写上了“评定分离”几个大字,深圳住建局的红头文件也明文规定了评定分离原则:“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让一些专家们着实欢欣鼓舞了好一阵。
  但是,深圳的招标,焕然一新了吗??到底是更迷茫了还是更清晰了??
  希从业者秉着自己真正的专业良心认真思考之!!

附:
  1.深圳住建局文件截图
未命名1.jpg
  2.深圳评定分离的实践:
  《深圳“评定分离”:专家意见供参考 不再推荐中标人》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762&fpage=3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6-28 07:57
有了这个文件,相关的规定就看得更清晰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6-28 08:51
一、评定标分离的目的是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分离本身不是目的,分离是相对于《条例》评定标合一而言的。
评定标分离原则的核心是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二、深圳住建局的《72号文》与《深圳政府采购条例》是两个不同政府管理部门的文件。
这两个文件的共同点是,都提倡“评定标分离”。
不同点是,评定标分离后怎么做,涉及的内容很多,包括:如何评标、评标委员会如何推荐中标候选人、对评标的监督、定标人员、定标方法、定标程序、对定标的监督,等等。

三、可参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823&fpage=5
作者: szzfcg    时间: 2012-6-28 09:07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


谁能说清楚招标人如何定标才科学合理,再组建一个评标委员会还是胡乱定标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6-28 19:15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该办法是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无权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外增设评标办法。

        2、深圳评定分离,并非是把定标权还给招标人。定标从来都是以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为准,何来定标权在评标委员会一说?《条例》强制规定招标人必须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并没有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
作者: jnqiu    时间: 2012-6-28 20:32
值得学习!!!!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2-6-29 13:56
值得认真探讨学习,不是一句两句可以说的清楚地
作者: hbzt    时间: 2012-6-30 15:39
学习哈![s:125]
作者: ynerbing    时间: 2012-7-4 14:03
国内砖家太多了,这么做,是对业主负责,同时也能促使专家们提升努力自己的业务水平,专家费也不是那么好挣的哦,亲!
作者: wbtsx    时间: 2012-7-4 15:09
专家给评审意见,采用与否由用户说了算 。

有点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味道了。本来嘛,自己找媳妇,非要七大姑八大姨的给“拉郎配”?

核心是我们的领导,不要订完了拍屁股走人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7-4 15:35
  1.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招标人制定的;
  2.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招标人制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

因此:
  1.如果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有违背招标人制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招标人有充分的权利否决评标委员会的工作结果,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也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称职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如果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是遵循招标人制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是客观公正的,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这是毫无疑问的。
  
  在“如何对待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这个问题上,招标人既不提出站得住脚的反对意见,又以“拉郎配”等理由不采纳评审结果,难道不违背招标投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吗?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2-7-5 06:29
无法落实国家“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按照排名次序1~3名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无任何实质性的推荐结果,就是找茬委员会,提些小毛小病,商务标也没啥评的,都是计算机算出来的,技术标专家一定程度上演变成了定标委员会的特权了
严格来讲是典型的地方违法做法,建议上传到协会公布的招投标专项实施后的整治地方违法违规的典型文件收集邮箱,看看中央的钦差怎么说,少说也要摘掉局一级领导的乌纱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2-7-5 06:34
总的来说,首先谢谢楼主的提供炮弹,见识了地方政府的违法胆量
作者: kfkfxw    时间: 2012-7-5 10:29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5 10:45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总的来说,首先谢谢楼主的提供炮弹,见识了地方政府的违法胆量 (2012-07-05 06:34)
哈哈 哈哈
作者: jiangyutao    时间: 2012-7-12 14:32
好东西
多谢楼主分享!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2-7-14 18:55
这个让我想起来在另一个方面也有如此说法的---职称!
职称不是也强调评聘分离的嘛,就是你有高级工程师的资格,企业也可以不聘请你作为高级工程师!
换句话也可以说成:就算你有中标的资格,我就是不确定你中标!(评定分离)
太异曲同工了!
同意的,赞一下我啊
作者: lhb7683    时间: 2013-2-18 11:13
感谢!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