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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对《13号令》的修改提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6-29 13:52
标题: 请对《13号令》的修改提建议

商务部的《13号令》正在修改、讨论、定稿之中,各位如有修改建议,请发帖!




作者: kfkfxw    时间: 2012-6-29 14:13
商务部显然在打擦边球,把招标师列为可有可无,应该属于违法行为(违背条例)。
作者: pxgm    时间: 2012-6-29 15:35
http://gzlynew.mofcom.gov.cn/gzl ... amp;amp;siteid=egov
商务部是这样对待招标师的,童鞋们悲剧了               
作者: ypyyp    时间: 2012-6-29 19:53
商务部怎样对待招标师的??
    13号令已经修改了4-5稿了,  今年看来出台有些困难..在这发表以下意见或建议作用不大..不是给大家泼冷水,,作用真的不大...
作者: liugang_dz    时间: 2012-6-29 23:26
这个已经颁布正式实施了得嘛?怎么又在征求意见修改哟?
作者: liugang_dz    时间: 2012-6-30 00:18
13号令是什么内容哟,楼上些同志好像说的是3号令。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6-30 06:20
[s:33]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6-30 08:35
13号令的修改”意见

13号令,根据《条例》进行修改,这是一件 “与时俱进”的好事。

网友传的的修改意见草稿,内容很多,本人正在学习。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744


仅对10条,提出一点意见。

10.规定评标委员会由专家、招标人的代表组成,取消了招标机构代表。】

第一、招标代理,不是简单的程序代理,而是咨询工作,是对技术、经济。法律等等的全面咨询。评标阶段,是一个重要阶段,不应把它割裂;

第二、前些天,政府采购信息报登出了国信公司总工靳贵锁同志的视频讲座,他在里面提到(大意)商务部主张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委员会。一旦,法律和程序除了问题,我们就要追究招标代理的责任,而不是追究评委的责任。这是一位老专家的亲身体会的发言,值得重视。

第三、《条例》要求实施职业资格制度。人保部和发改委已经组织了三届招标师的考试,在代理机构中,有了一定的招标师队伍。一旦,水平转成“执业”,将大大促进事业。

招标师参加评标委员会,是有利的;(特别是,那些具有招标师证书的,熟悉国际招标的人员。)起码,也要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辅助工作人员。

而按照草稿,取消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委员会,也就意味着“招标师”难以在评标阶段发挥作用。
作者: twotigers    时间: 2012-6-30 09:34
1、没看到招标师的业务范围有关于评标的描述;
2、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目前还没有提出应该包含一定数量的招标师。
个人认为可以在后续的法规中提出类似第二条的相关要求。
作者: hylhs    时间: 2012-6-30 10:06
[s:125]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6-30 16:12
前几天太阳的恶作剧帖子“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有效时限”那个质疑时间与《条例》不一致的,应该一致起来。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7-1 07:22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前几天太阳的恶作剧帖子“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有效时限”那个质疑时间与《条例》不一致的,应该一致起来。
(2012-06-30 16:12)
征求意见稿已改为10日。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7-1 07:24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13号令的修改”意见

13号令,根据《条例》进行修改,这是一件 “与时俱进”的好事。

.......
我将关注您的意见。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7-1 07:46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对 “13号令的修改”意见

13号令,根据《条例》进行修改,这是一件 “与时俱进”的好事。

....... (2012-06-30 08:35) 
个人以为招标代理单位的人员不应进入评标委员会,即使是招标师也不应进入。但可以要求独立招标师一人负责对评标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负责评标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并承担责任。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1 11:31
代理机构人员进评标委员会也是受其委托代表招标人。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2-7-4 13:22
3号令颁布,废除了13号令。不知道楼主所说13号令修改是这[ 个吗?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7-4 17:01
标题: 回 sywk2004 的帖子
sywk2004:
3号令颁布,废除了13号令。不知道楼主所说13号令修改是这[ 个吗?
谢谢您提出这个问题!
看来,你对国际招标不熟悉,可能还没有接触过。
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的文件名称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简称《3号令》。其取代的文件是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简称《6号令》)。
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的文件名称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简称《13号令》)。该文件目前正在修订之中,楼主所说的就是这个文件。

作者: 章熊    时间: 2012-7-5 10:18
1.13号令是对国际招标,尽管它与上位法有不一致的地方,还是很实用的。
2.如果国际招标象其他招标一样,会出很多乱子。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5 10:23
国际招标与国内其他类别的招标有很大不同,几乎属于另一个领域,希望大家多学习。13号令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7-5 15:36
中国国际招标网和其中国招标采购社区是以国际招标起家的。
但是,时过境迁,昔日之辉煌已不复存在。
本主题帖跟帖者寥寥,门庭冷落,已足以说明,国际招标之衰落。
也许,这是值得庆贺的事。这说明,中国的机电产品大量依靠进口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那些原本需要进口的机电产品,国人现在可以自己制造了。
也许,这又可能不是值得庆贺的事。虽然是在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 ),但制造的大都是国外的大品牌。中国制造业的畸形发展,正是一些经济学家提出警告的:中国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2-7-6 12:36
没接触过国际招标。看了楼主的见解,又收获了新知识。[s:89]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7-6 13:14
能不能把“备案”弄少点啊?一个文件里头25个,太麻烦了。而且备案都搞的象审批一样,那么,复函的时间应该规定上吧。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7-12 10:01
请于本月30日前提出。
作者: 秋千    时间: 2012-7-13 09:56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能不能把“备案”弄少点啊?一个文件里头25个,太麻烦了。而且备案都搞的象审批一样,那么,复函的时间应该规定上吧。

(2012-07-06 13:14)
貌似20多个备案只有招标文件备案、国评报告备案是必须的啊,其他像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邀请对象备案等只有在资格预审或邀请招标时才需提交审批,一般公开招标项目是不需要这些审批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修订稿中,也对备案存档的节点进行了相关说明,多数节点不再采用审批形式,而是上传招标网存档备查的。
作者: lxmmym2008    时间: 2012-7-17 16:13
应该修改13号法令,严格执行标准。取消外资企业进口生产机电设备还需要办理招标手续的规定,为什么外资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还要招标?简直是无稽之谈。真正应该招标的国家机关单位,社会基础建设部门。强烈要气细化、具体化13号法令。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7-17 17:17
请于7月30日前对13号令提修改建议。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17 21:23
或者《13号令》的修改建议就是取消《13号令》。应该是最正确的意见。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18 11:34
[s:119]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对于进口设备,所谓高科技附加值的产品,通过国际招标其实就是增加了一份招标费用。实际上谈妥的价格就是招标人对标的最高限价,同样就是中标价了。
作者: qinl    时间: 2012-7-18 16:06
国际招标应该直接融入到招投标体系中,不要另立一套。比如,现在不在海关表列的范围的进口设备,不按国际招标来做,只要公开招标发布的范围覆盖面广,就不用担心做不好,其实效果还更好。反过来说,如果认为国际招标的某些做法很好,必须保留,那应该带到招投标体系中,招投标体系就更为统一和有效。条条块块的分割做法只会损害整个招投标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从而导致效率低下。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2-7-20 11:42
其实我们什么时候都不缺好的法律法规,但是问题是监管透明化。

如果要修改,一定要对监管透明化做出具体规定。

如,我们碰到的案例,评出个张冠李戴的产品,居然要到实际货物到达后我们无意发现才明白出了问题。

出了问题,还没人对问题负责。这很让人对招标本身的公平、公开、公正产生疑惑。

版主说,提意见响应的人少了,是因为进口的东西少了,我相信这只是其中一个原因。

还有一个应该是大家对它失去了应有的信任,如何把监管通明具体化,应该是一个重拾大家信息的一个有效手段。
作者: 悦枫810    时间: 2012-7-20 14:04
第一、关于质疑的约束性,国际招标质疑的权力与透明度在所有类型的招标里面是排第一的,但不意味着给全体投标人可以恶意提出质疑的权力,本人经常做国际招标,上半年做了几十个,有部分项目出现质疑现象,仅仅因为投标人间的恶意竞争,随便找点借口就可以提出质疑,严重延误了工期,建议:细化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有效质疑与无效质疑)的区分(地方机电办往往因为模糊而不敢轻易点无效),并对提出质疑人进行法律约束。

第二、关于招标师,部委间利益的平衡暂且不管,招标行业确实需要有职业资格来规范,这点,不管是发改委还是人保部做的都很好,招标师职业资格填补了空白(建委以前只能用建造师或造价师来做招标的项目经理,大大损害了招标的职业性与权威性),本人对商务部3号令关于招标师与中级职称的解释表示非常遗憾。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7-20 15:34
标题: 回 悦枫810 的帖子
悦枫810:
第一、关于质疑的约束性,国际招标质疑的权力与透明度在所有类型的招标里面是排第一的,但不意味着给全体投标人可以恶意提出质疑的权力,本人经常做国际招标,上半年做了几十个,有部分项目出现质疑现象,仅仅因为投标人间的恶意竞争,随便找点借口就可以提出质疑,严重延误了工期,建议:细化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有效质疑与无效质疑)的区分(地方机电办往往因为模糊而不敢轻易点无效),并对提出质疑人进行法律约束。
第二、关于招标师,部委间利益的平衡暂且不管,招标行业确实需要有职业资格来规范,这点,不管是发改委还是人保部做的都很好,招标师职业资格填补了空白(建委以前只能用建造师或造价师来做招标的项目经理,大大损害了招标的职业性与权威性),本人对商务部3号令关于招标师与中级职称的解释表示非常遗憾。
你的第一点建议我会关注的,这是招标机构可能都会遇到的问题。
你的第二点建议已经成为事实,没有办法了。
谢谢你的建议!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7-20 15:44
标题: 回 老实人 的帖子
老实人:
其实我们什么时候都不缺好的法律法规,但是问题是监管透明化。

如果要修改,一定要对监管透明化做出具体规定。

如,我们碰到的案例,评出个张冠李戴的产品,居然要到实际货物到达后我们无意发现才明白出了问题。
.......

谢谢你的建议!
如何监管透明化,请提出具体的建议。
老朽以为,就招标投标而言,还真缺少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7-20 15:54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
        国际招标应该直接融入到招投标体系中,不要另立一套。比如,现在不在海关表列的范围的进口设备,不按国际招标来做,只要公开招标发布的范围覆盖面广,就不用担心做不好,其实效果还更好。反过来说,如果认为国际招标的某些做法很好,必须保留,那应该带到招投标体系中,招投标体系就更为统一和有效。条条块块的分割做法只会损害整个招投标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从而导致效率低下。

谢谢你的建议!
不知何为“直接融入”,望赐教。
目前,中国招标的特色之一,就是部委割据,山头管理。此特色非吾辈所能改变的。吾辈既不能改变之,也就只能适应之。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2-7-20 16:26
回 悦枫810 的帖子
悦枫810:
第一、关于质疑的约束性,国际招标质疑的权力与透明度在所有类型的招标里面是排第一的,但不意味着给全体投标人可以恶意提出质疑的权力,本人经常做国际招标,上半年做了几十个,有部分项目出现质疑现象,仅仅因为投标人间的恶意竞争,随便找点借口就可以提出质疑,严重延误了工期,建议:细化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有效质疑与无效质疑)的区分(地方机电办往往因为模糊而不敢轻易点无效),并对提出质疑人进行法律约束。
第二、关于招标师,部委间利益的平衡暂且不管,招标行业确实需要有职业资格来规范,这点,不管是发改委还是人保部做的都很好,招标师职业资格填补了空白(建委以前只能用建造师或造价师来做招标的项目经理,大大损害了招标的职业性与权威性),本人对商务部3号令关于招标师与中级职称的解释表示非常遗憾。



你的第一点建议我会关注的,这是招标机构可能都会遇到的问题。
你的第二点建议已经成为事实,没有办法了。
谢谢你的建议!

不能链接答复,只能用这个方法了:)

其实第一点是很好解决的,仅需树立质疑本身的严肃性就可以了。

比方说,设立无效质疑如果超过2次,就终止该企业2年的投标资格。我想没有任何一个企业会拿市场死刑来开玩笑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在信息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基础上来执行这种制度,否则就会被人反利用,造成滥用权力之嫌。

这就还是回到我提到的有效监管的问题上了。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2-7-20 16:53
透明这点,是否可以做到:

1. 公开中标货物的型号、品牌以便大家监督是否是符合标书要求的。既然是公开招标,就不要以商业机密作为借口,隐瞒中标物的公开。(这个看上去也许很可笑,但是我们就真碰到张冠李戴也能中标的。)

2. 把中标结果质疑的有效期延长到到货后2月内。加重对不符合标书要求而中标人的“欺骗”成本。这条必须和质疑的严肃性绑定。招标本身就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必须杜绝钻空子的现象。建立一个良好的招投标环境。

3. 发挥一些协会的作用,成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管人。

4. 明确标书审定、招标、评标整个过程职责,做到出了问题马上找到问题出处。

5.明确各环节人职责的同时,应提高其相应待遇。特别是专家的待遇。类似高薪养廉的那种。
作者: 业内一员    时间: 2012-7-23 13:48
国际招标现只不过是个走形式的空壳,不要再折腾啦!
作者: 松果果    时间: 2012-8-16 10:06
综合评价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的流程不完全相同,修订的13号令是否可以提供2套评价法的完整评标报告范本(包括附表),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有具体依据。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8-16 11:03
标题: 回 松果果 的帖子
松果果:
综合评价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的流程不完全相同,修订的13号令是否可以提供2套评价法的完整评标报告范本(包括附表),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有具体依据。
你的建议很好。配套的招标文件(《范本》)已考虑将综合评价法写进去。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7 16:59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7397&page=7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1 10:07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中国国际招标网和其中国招标采购社区是以国际招标起家的。
但是,时过境迁,昔日之辉煌已不复存在。
本主题帖跟帖者寥寥,门庭冷落,已足以说明,国际招标之衰落。
也许,这是值得庆贺的事。这说明,中国的机电产品大量依靠进口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那些原本需要进口的机电产品 .. (2012-07-05 15:36)
       请问laochan总版主,有13号令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2 18:15
标题: 回 ypyyp 的帖子
ypyyp:      商务部怎样对待招标师的??
    13号令已经修改了4-5稿了,  今年看来出台有些困难..在这发表以下意见或建议作用不大..不是给大家泼冷水,,作用真的不大... (2012-06-29 19:53) 
  请问您有没有之前的修改稿?
作者: 与熊共舞    时间: 2012-10-25 14:09
版主您好!不知还有没有机会向您反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个问题?最近看到了商务部公布的替换原13号令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六条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采购本条规定的原产地有可能在中国关境外的(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但是原产地是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我的问题是: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现要求采购进口产品要进行进口论证,那么对于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是否应该走国际招标?如果是的话,那会有很多实际问题:
    比如,一个300万项目,其中100万采购进口产品,那么如果100万单独进行国际招标另外200万进行国内招标,会造成对一个项目的肢解,而很多项目整个是一个系统,不适宜将进口产品部分分包(比如信息化建设项目,如果把进口产品分出来进行国际招标,不能保证采购到的进口产品与其他部分的兼容性)。
    另外,如果一个300万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中100万同意采购进口产品,为了防止上述采购的进口产品与其他部分不兼容的问题,也可以整个300万的项目进行国际招标,那么这将造成大量政府采购项目都涉及这些问题。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部分品种涉及进口的情况很多。
    所以征询意见稿中的第六条会对政府采购项目造成很大影响。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4 09:37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个人以为招标代理单位的人员不应进入评标委员会,即使是招标师也不应进入。但可以要求独立招标师一人负责对评标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负责评标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并承担责任。 (2012-07-01 07:46)
    哈,这观点早就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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